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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31 條(親屬會議會員之選定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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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2. 2.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
  3. 3.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序之親屬充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131條規定親屬會議會員依三順序選任: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同輩血親,配偶不在名單內。

Q · 誰有資格當親屬會議的成員?

依血親三順序選任,配偶不在名單上

依民法第1131條,親屬會議會員須自三類血親依序產生: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第二順位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伯叔姑舅姨),第三順位四親等內同輩血親(兄弟姊妹、堂表親)。同順位以親等近者優先,親等相同則同居者優先,皆不同居則年長者優先。全部限「血親」,配偶為姻親不具資格。

深度解讀

你以為家族大事是一家之主說了算?法律上不是。當你的家庭面臨需要替未成年小孩做重大決定、處理失智長輩的財產、或分配過世親人的遺產時,民法要求組成一個「親屬會議」來集體決策。但這個會議不是誰想來就來的,它有一套嚴格的選人順序。第一順位是直系血親長輩(你的父母、祖父母),第二順位是三親等內的旁系長輩(伯叔姑舅姨),第三順位才輪到你的同輩親戚(兄弟姐妹堂表親)。同順位裡面,親等近的優先;親等一樣的,跟當事人住在一起的優先;都不同居的,年紀大的先。這套規則的關鍵效果是:它決定了誰有資格坐上談判桌。不在名單上的人再有意見也沒有法律上的發言權。反過來,被選定的人不能出席時,法律會自動找下一順位遞補,不會因為一個人缺席就讓整個機制停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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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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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31 條規定:「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