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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31親屬會議會員之選定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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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2. 2.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
  3. 3.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序之親屬充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131條規定親屬會議會員依三順序選任: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同輩血親,配偶不在名單內。

Q · 誰有資格當親屬會議的成員?

依血親三順序選任,配偶不在名單上

依民法第1131條,親屬會議會員須自三類血親依序產生: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第二順位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伯叔姑舅姨),第三順位四親等內同輩血親(兄弟姊妹、堂表親)。同順位以親等近者優先,親等相同則同居者優先,皆不同居則年長者優先。全部限「血親」,配偶為姻親不具資格。

白話解讀

你以為家族大事是一家之主說了算?法律上不是。當你的家庭面臨需要替未成年小孩做重大決定、處理失智長輩的財產、或分配過世親人的遺產時,民法要求組成一個「親屬會議」來集體決策。但這個會議不是誰想來就來的,它有一套嚴格的選人順序。第一順位是直系血親長輩(你的父母、祖父母),第二順位是三親等內的旁系長輩(伯叔姑舅姨),第三順位才輪到你的同輩親戚(兄弟姐妹堂表親)。同順位裡面,親等近的優先;親等一樣的,跟當事人住在一起的優先;都不同居的,年紀大的先。這套規則的關鍵效果是:它決定了誰有資格坐上談判桌。不在名單上的人再有意見也沒有法律上的發言權。反過來,被選定的人不能出席時,法律會自動找下一順位遞補,不會因為一個人缺席就讓整個機制停擺。

法律定性

民法第1131條為親屬會議會員的選任順序規範,明定會員須自三類血親依序產生: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尊親屬、第二順位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第三順位四親等內同輩血親;同順位以親等近者、同居者、年長者為優先,並於前順位親屬不能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位親屬遞補,以維持親屬會議的法定運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配偶為什麼不能參加親屬會議?

因為民法第1131條只列了三種「血親」: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尊親屬、同輩血親。配偶是姻親,不是血親,所以不在法定席位中。配偶雖坐不進親屬會議,但可用「利害關係人」身分依第1132條聲請法院處理。

Q2住在國外的親戚排到了但來不了怎麼辦?

民法第1131條第三項規定,不能出席或難以出席者,由次順位親屬遞補,不需正式放棄聲明。但若有資格者明明能來卻拒絕出席,可請法院依第1132條處理,消極抵制不能癱瘓整個機制。

Q3親屬會議的決定我不服怎麼辦?

兩條路:一是會議組成本身不符第1131條順位,可挑戰程序合法性;二是組成沒問題但決議內容不當,依民法第1137條聲請法院撤銷。攻擊程序通常比攻擊實體容易,先查成員名單是最省力的切入點。

Q4親屬會議成員怎麼選?

依民法1131條三順序: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同輩血親,同順位再比親等近、同居、年長。

Q5親屬會議三個順位差在哪?

第一順位是直系長輩(父母祖父母),第二順位是旁系長輩(伯叔姑舅姨),第三順位是同輩(兄弟姊妹堂表親),前順位湊滿後順位就排不進去。

Q6什麼叫直系血親尊親屬?

與你有直系血緣、輩分在你之上的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是親屬會議的第一順位。

Q7親屬會議和家族長輩私下喬有什麼不同?

私下喬沒有法律效力;親屬會議是法定機關,成員資格與決議都受民法1131至1137條拘束,不符順位的決議可被挑戰。

Q8親屬會議怎麼組成?

確認當事人身分→盤點第一順位→不足再依序補第二、三順位→同順位比親等近/同居/年長→缺席由次順位遞補。

Q9親屬會議人數不夠五人怎麼辦?

先依1131條第三項由次順位親屬遞補;仍湊不齊或不能決議時,依1132條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

Q10怎麼證明自己有親屬會議成員資格?

備齊戶籍謄本等證明血親關係與親等計算,召集人應依順序逐一確認資格並留下紀錄。

Q11親屬會議成員缺席怎麼處理?

不能或難於出席者,依第三項由次順位親屬充任,不需正式放棄聲明;故意拒絕出席可請法院依1132條處理。

Q12配偶 vs 血親,誰能進親屬會議?

只有血親能進,配偶屬姻親不具資格。配偶須改走1132條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的路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順位親屬範圍舉例排序內規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親等近者先(父母先於祖父母)
第二順位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伯、叔、姑、舅、姨親等近者先,同等比同居、再比年長
第三順位四親等內同輩血親兄弟姊妹、堂表兄弟姊妹親等近者先,同等比同居、再比年長

親屬範圍

第一順位
直系血親尊親屬
第二順位
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第三順位
四親等內同輩血親

舉例

第一順位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順位
伯、叔、姑、舅、姨
第三順位
兄弟姊妹、堂表兄弟姊妹

排序內規

第一順位
親等近者先(父母先於祖父母)
第二順位
親等近者先,同等比同居、再比年長
第三順位
親等近者先,同等比同居、再比年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旧民法 親族会(1947年・家制度廃止とともに廃止)
韓國구 민법 친족회(2013년 성년후견제 시행으로 폐지)
德國BGB Familienrat(§§ 1858–1881 a.F., 1979 aufgehoben)
法國Code civil art. 399(conseil de famille,現行有效)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3

(0191203 制定)

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或被繼承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父系之親屬為先;同系而親等同者,以年長者為先。

(0740524 修正)

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或被繼承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   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序之親屬充任之。

立法理由為貫徹男女平等之原則,爰將第二項「親等同者,以父系之親屬為先」中「父系之親屬」刪除,而代之以「同居親屬」。蓋同居親屬關係較為密切,且對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或被繼承人之生活情形較為瞭解,無同居親屬者,則以年長者為先。   現代工商業社會,人口流動性甚大,親屬散處四方,多有不能出席親屬會議或難於出席之情形,亦當有補救途徑,爰增設第三項之規定,以適應實際需要。

(0981215 修正)

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   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序之親屬充任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序言之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六百八十七條說明一。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0191203 制定)

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或被繼承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父系之親屬為先;同系而親等同者,以年長者為先。

(0740524 修正)

為貫徹男女平等之原則,爰將第二項「親等同者,以父系之親屬為先」中「父系之親屬」刪除,而代之以「同居親屬」。蓋同居親屬關係較為密切,且對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或被繼承人之生活情形較為瞭解,無同居親屬者,則以年長者為先。   現代工商業社會,人口流動性甚大,親屬散處四方,多有不能出席親屬會議或難於出席之情形,亦當有補救途徑,爰增設第三項之規定,以適應實際需要。

(0981215 修正)

一、第一項序言之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六百八十七條說明一。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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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31 條規定:「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