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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31 條(親屬會議會員之選定順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2. 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
  3. 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序之親屬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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