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31 條(親屬會議會員之選定順序)
- 1.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 2.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
- 3.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序之親屬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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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131條規定親屬會議會員依三順序選任: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同輩血親,配偶不在名單內。
Q · 誰有資格當親屬會議的成員?
依民法第1131條,親屬會議會員須自三類血親依序產生: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第二順位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伯叔姑舅姨),第三順位四親等內同輩血親(兄弟姊妹、堂表親)。同順位以親等近者優先,親等相同則同居者優先,皆不同居則年長者優先。全部限「血親」,配偶為姻親不具資格。
白話解讀
你以為家族大事是一家之主說了算?法律上不是。當你的家庭面臨需要替未成年小孩做重大決定、處理失智長輩的財產、或分配過世親人的遺產時,民法要求組成一個「親屬會議」來集體決策。但這個會議不是誰想來就來的,它有一套嚴格的選人順序。第一順位是直系血親長輩(你的父母、祖父母),第二順位是三親等內的旁系長輩(伯叔姑舅姨),第三順位才輪到你的同輩親戚(兄弟姐妹堂表親)。同順位裡面,親等近的優先;親等一樣的,跟當事人住在一起的優先;都不同居的,年紀大的先。這套規則的關鍵效果是:它決定了誰有資格坐上談判桌。不在名單上的人再有意見也沒有法律上的發言權。反過來,被選定的人不能出席時,法律會自動找下一順位遞補,不會因為一個人缺席就讓整個機制停擺。
法律定性
民法第1131條為親屬會議會員的選任順序規範,明定會員須自三類血親依序產生: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尊親屬、第二順位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第三順位四親等內同輩血親;同順位以親等近者、同居者、年長者為優先,並於前順位親屬不能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位親屬遞補,以維持親屬會議的法定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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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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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親屬會議成員怎麼選?▾
依民法第1131條,先由直系血親尊親屬,其次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再次四親等內同輩血親,同順位以親等近、同居、年長者優先。
Q2配偶可以參加親屬會議嗎?▾
不行。本條三順位全部是血親,配偶屬姻親,不具親屬會議會員資格,但可用利害關係人身分依第1132條聲請法院處理。
Q3親屬會議成員不夠五人怎麼辦?▾
依第三項由次順位親屬遞補;仍湊不齊或不能決議時,依第1132條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
Q4孫子可以當親屬會議成員嗎?▾
孫子屬同輩或晚輩血親,排第三順位,若前兩順位已湊足五人即排不進去。
Q5親屬會議成員有先後順序嗎?▾
有。三順位依序,同順位內再比親等近、是否同居、年齡,順序由法律定死,不能自行指定。
Q6親屬會議成員資格不合法可以挑戰嗎?▾
可以。成員不符第1131條順位,整個決議的合法性即有瑕疵,可據此聲請法院處理或撤銷。
Q7住國外的親戚排到了但來不了怎麼辦?▾
依第三項,不能出席或難於出席者,由次順位親屬充任,不需正式放棄聲明。
Q8親屬會議和監護、繼承有什麼關係?▾
選任監護人、處分受監護人財產、處理遺產等家事決策常須親屬會議同意,1131條決定誰有資格簽這份同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順位 | 親屬範圍 | 舉例 | 排序內規 |
|---|---|---|---|
| 第一順位 | 直系血親尊親屬 |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 親等近者先(父母先於祖父母) |
| 第二順位 | 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 伯、叔、姑、舅、姨 | 親等近者先,同等比同居、再比年長 |
| 第三順位 | 四親等內同輩血親 | 兄弟姊妹、堂表兄弟姊妹 | 親等近者先,同等比同居、再比年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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