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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律決字第 10521 號
要旨
本件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七三) 秘台廳 (一) 字第○○六六○號函略以:「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七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七十一年家聲字第七號裁定乃專就『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所為之裁定,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七條及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二二四六號判例要旨觀之,該院所為之裁定,於法似無違誤之處。至於接口授遺囑經該親屬會議確認為真實,是否合乎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而發生效力乙節,則仍應由該管登記機關自行加以認定。」
全文內容
本件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七三) 秘台廳 (一) 字第○○六六○號函略以:「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七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七十一年家聲字第七號裁定乃專就『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所為之裁定,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七條及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二二四六號判例要旨觀之,該院所為之裁定,於法似無違誤之處。至於接口授遺囑經該親屬會議確認為真實,是否合乎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而發生效力乙節,則仍應由該管登記機關自行加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