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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34 條(會員辭職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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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應為親屬會議會員之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其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134 條規定,依法應為親屬會議會員之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其職務,確保家族監護等決議能順利組成。

Q · 被通知當親屬會議會員,可以拒絕嗎?

不行,除非有正當理由才能辭職

依民法第 1134 條,依法應擔任親屬會議會員的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其職務。所謂正當理由限於重病、長期旅居國外、與當事人有利害衝突等客觀情形;「工作忙」「跟那邊親戚不熟」「不想摻和家務事」都不算。消極不出席不等於合法辭職,義務仍在,只是變成怠於履行,可能導致需要被保護的弱勢家人陷入無人決定的真空。

深度解讀

你以為家族事務是「想管就管、不想管就閃」?這條法律告訴你:不行。當法律指定你應該擔任親屬會議的成員(通常是最近順序的親等內親屬),你不能丟一句「我很忙」就走人。親屬會議是什麼?它是民法設計的一個家族內部決策機制,負責處理監護人選任、遺產管理、未成年人重大事項等關鍵決定。當這些事找上你的家族,法律會從最近的親等開始點名,而被點到的人有義務出席、參與、負責。「正當理由」才能豁免,什麼算正當?重病、長期居住國外、跟當事人有利害衝突。「工作太忙」「跟那邊的親戚不熟」,法律不認為這是理由。這條存在的原因很現實:如果每個人都能隨便推掉,親屬會議根本湊不齊人,那些真正需要被保護的人,比如失去父母的孩子、失智的長輩,就沒人替他們做決定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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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34 條規定:「依法應為親屬會議會員之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其職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3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