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34 條(會員辭職之限制)
依法應為親屬會議會員之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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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134 條規定,依法應為親屬會議會員之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其職務,確保家族監護等決議能順利組成。
Q · 被通知當親屬會議會員,可以拒絕嗎?
依民法第 1134 條,依法應擔任親屬會議會員的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其職務。所謂正當理由限於重病、長期旅居國外、與當事人有利害衝突等客觀情形;「工作忙」「跟那邊親戚不熟」「不想摻和家務事」都不算。消極不出席不等於合法辭職,義務仍在,只是變成怠於履行,可能導致需要被保護的弱勢家人陷入無人決定的真空。
白話解讀
你以為家族事務是「想管就管、不想管就閃」?這條法律告訴你:不行。當法律指定你應該擔任親屬會議的成員(通常是最近順序的親等內親屬),你不能丟一句「我很忙」就走人。親屬會議是什麼?它是民法設計的一個家族內部決策機制,負責處理監護人選任、遺產管理、未成年人重大事項等關鍵決定。當這些事找上你的家族,法律會從最近的親等開始點名,而被點到的人有義務出席、參與、負責。「正當理由」才能豁免,什麼算正當?重病、長期居住國外、跟當事人有利害衝突。「工作太忙」「跟那邊的親戚不熟」,法律不認為這是理由。這條存在的原因很現實:如果每個人都能隨便推掉,親屬會議根本湊不齊人,那些真正需要被保護的人,比如失去父母的孩子、失智的長輩,就沒人替他們做決定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134 條為親屬會議會員的辭職限制規定:依法定順序應擔任親屬會議會員之人,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辭去職務。其立法目的在於維持親屬會議的可組成性,避免成員任意推辭導致監護人選任、遺產管理等保護弱勢成員的決議無法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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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親屬會議會員可以拒絕擔任嗎?▾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職,消極不出席不等於合法辭去。
Q2什麼是辭去親屬會議會員的正當理由?▾
重病、長期旅居國外、與當事人有利害衝突等客觀情形。
Q3親屬會議在決定什麼?▾
監護人選任、受監護人安置、遺產管理監督、未成年人重大財產處分等。
Q4誰會被列為親屬會議會員?▾
依民法第 1131 條法定親等順序選定,與感情親疏無關。
Q5親屬會議會員不出席會怎樣?▾
可能導致流會,利害關係人可聲請法院指定會員替補(第 1132 條)。
Q6工作太忙可以不去親屬會議嗎?▾
不行,工作忙不構成法定正當理由。
Q7對親屬會議決議不服怎麼辦?▾
利害關係人可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撤銷(第 1137 條)。
Q8有利害衝突還要當會員嗎?▾
可主動聲明迴避或以利害衝突為由辭職,避免決議日後被質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形 | 是否為正當理由 | 說明 |
|---|---|---|
| 重病無法出席 | 是 | 客觀身體狀況,須附醫療證明 |
| 長期旅居國外 | 是 | 難以實際參與會議 |
| 與當事人有利害衝突 | 是 | 亦可主動聲明迴避 |
| 工作太忙 | 否 | 主觀繁忙不被認可 |
| 與親戚不熟、感情疏遠 | 否 | 法律看親等不看感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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