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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民法 第 1134 條(會員辭職之限制)

依法應為親屬會議會員之人,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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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134 條規定,依法應為親屬會議會員之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其職務,確保家族監護等決議能順利組成。

Q · 被通知當親屬會議會員,可以拒絕嗎?

依民法第 1134 條,依法應擔任親屬會議會員的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其職務。所謂正當理由限於重病、長期旅居國外、與當事人有利害衝突等客觀情形;「工作忙」「跟那邊親戚不熟」「不想摻和家務事」都不算。消極不出席不等於合法辭職,義務仍在,只是變成怠於履行,可能導致需要被保護的弱勢家人陷入無人決定的真空。

白話解讀

你以為家族事務是「想管就管、不想管就閃」?這條法律告訴你:不行。當法律指定你應該擔任親屬會議的成員(通常是最近順序的親等內親屬),你不能丟一句「我很忙」就走人。親屬會議是什麼?它是民法設計的一個家族內部決策機制,負責處理監護人選任、遺產管理、未成年人重大事項等關鍵決定。當這些事找上你的家族,法律會從最近的親等開始點名,而被點到的人有義務出席、參與、負責。「正當理由」才能豁免,什麼算正當?重病、長期居住國外、跟當事人有利害衝突。「工作太忙」「跟那邊的親戚不熟」,法律不認為這是理由。這條存在的原因很現實:如果每個人都能隨便推掉,親屬會議根本湊不齊人,那些真正需要被保護的人,比如失去父母的孩子、失智的長輩,就沒人替他們做決定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134 條為親屬會議會員的辭職限制規定:依法定順序應擔任親屬會議會員之人,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辭去職務。其立法目的在於維持親屬會議的可組成性,避免成員任意推辭導致監護人選任、遺產管理等保護弱勢成員的決議無法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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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被通知要參加親屬會議,我真的不能拒絕嗎?

除非你有正當理由,否則不能。民法第 1134 條明確規定「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其職務」。正當理由包括重病、長期在海外、跟當事人有直接利害衝突等。消極不出席不等於辭職,義務仍在,只是變成怠惰履行。

Q2親屬會議到底在決定什麼?為什麼這麼重要?

它負責選定監護人、決定受監護人安置方式、監督遺產管理人、同意未成年人重大財產處分等。家族裡最脆弱的人的命運很大程度由這群人決定。決議如有違法或不當,利害關係人可在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撤銷(第 1137 條)。

Q3親屬會議會員可以拒絕擔任嗎?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職,消極不出席不等於合法辭去職務。

Q4什麼是辭去親屬會議會員的正當理由?

重病、長期旅居國外、與當事人有利害衝突等客觀情形,主觀繁忙不算。

Q5親屬會議是什麼?

民法設計的家族決策機制,處理監護人選任、遺產管理、未成年人重大事項。

Q6誰會被選為親屬會議會員?

依民法第 1131 條法定親等順序選定,與感情親疏無關。

Q7怎麼合法辭去親屬會議會員職務?

確認法定順序→備正當理由書面佐證→向其他成員或法院提出認可,不能自行缺席。

Q8成員不出席導致開不成會怎麼辦?

利害關係人可向法院聲請指定會員替補(民法第 1132 條)。

Q9對親屬會議決議不服怎麼救濟?

利害關係人可於知悉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撤銷決議(第 1137 條)。

Q10有利害衝突還被要求出席怎麼處理?

主動聲明迴避或以利害衝突為由辭職,避免決議日後被質疑無效。

Q11「工作忙」算不算辭職的正當理由?

不算。正當理由限重病、旅外、利害衝突等客觀事由,主觀繁忙不被認可。

Q12消極不出席 vs 合法辭職差在哪?

不出席義務仍在僅怠於履行;合法辭職須有正當理由並經認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形是否為正當理由說明
重病無法出席客觀身體狀況,須附醫療證明
長期旅居國外難以實際參與會議
與當事人有利害衝突亦可主動聲明迴避
工作太忙主觀繁忙不被認可
與親戚不熟、感情疏遠法律看親等不看感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民法旧規定「親族会」(1947 年家族法改正により廃止)
🇰🇷 韓國구 민법 친족회(2011 년 개정으로 폐지, 성년후견제도로 대체)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399 et suivants(conseil de famille,親屬會議制度之法源原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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