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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民法 第 1134 條(會員辭職之限制)

依法應為親屬會議會員之人,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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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134 條規定,依法應為親屬會議會員之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其職務,確保家族監護等決議能順利組成。

Q · 被通知當親屬會議會員,可以拒絕嗎?

依民法第 1134 條,依法應擔任親屬會議會員的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其職務。所謂正當理由限於重病、長期旅居國外、與當事人有利害衝突等客觀情形;「工作忙」「跟那邊親戚不熟」「不想摻和家務事」都不算。消極不出席不等於合法辭職,義務仍在,只是變成怠於履行,可能導致需要被保護的弱勢家人陷入無人決定的真空。

白話解讀

你以為家族事務是「想管就管、不想管就閃」?這條法律告訴你:不行。當法律指定你應該擔任親屬會議的成員(通常是最近順序的親等內親屬),你不能丟一句「我很忙」就走人。親屬會議是什麼?它是民法設計的一個家族內部決策機制,負責處理監護人選任、遺產管理、未成年人重大事項等關鍵決定。當這些事找上你的家族,法律會從最近的親等開始點名,而被點到的人有義務出席、參與、負責。「正當理由」才能豁免,什麼算正當?重病、長期居住國外、跟當事人有利害衝突。「工作太忙」「跟那邊的親戚不熟」,法律不認為這是理由。這條存在的原因很現實:如果每個人都能隨便推掉,親屬會議根本湊不齊人,那些真正需要被保護的人,比如失去父母的孩子、失智的長輩,就沒人替他們做決定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134 條為親屬會議會員的辭職限制規定:依法定順序應擔任親屬會議會員之人,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辭去職務。其立法目的在於維持親屬會議的可組成性,避免成員任意推辭導致監護人選任、遺產管理等保護弱勢成員的決議無法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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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親屬會議會員可以拒絕擔任嗎?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職,消極不出席不等於合法辭去。

Q2什麼是辭去親屬會議會員的正當理由?

重病、長期旅居國外、與當事人有利害衝突等客觀情形。

Q3親屬會議在決定什麼?

監護人選任、受監護人安置、遺產管理監督、未成年人重大財產處分等。

Q4誰會被列為親屬會議會員?

依民法第 1131 條法定親等順序選定,與感情親疏無關。

Q5親屬會議會員不出席會怎樣?

可能導致流會,利害關係人可聲請法院指定會員替補(第 1132 條)。

Q6工作太忙可以不去親屬會議嗎?

不行,工作忙不構成法定正當理由。

Q7對親屬會議決議不服怎麼辦?

利害關係人可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撤銷(第 1137 條)。

Q8有利害衝突還要當會員嗎?

可主動聲明迴避或以利害衝突為由辭職,避免決議日後被質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形是否為正當理由說明
重病無法出席客觀身體狀況,須附醫療證明
長期旅居國外難以實際參與會議
與當事人有利害衝突亦可主動聲明迴避
工作太忙主觀繁忙不被認可
與親戚不熟、感情疏遠法律看親等不看感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民法旧規定「親族会」(1947 年家族法改正により廃止)
🇰🇷 韓國구 민법 친족회(2011 년 개정으로 폐지, 성년후견제도로 대체)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399 et suivants(conseil de famille,親屬會議制度之法源原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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