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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180 條(遺產管理人之報告義務)

遺產管理人,因親屬會議,被繼承人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之請求,應報告或說明遺產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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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180 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因親屬會議、債權人或受遺贈人請求時,應報告或說明遺產狀況,是利害關係人的法定資訊權。

Q · 遺產管理人都不跟我說遺產還剩多少,我能要求他交代嗎?

依民法第 1180 條,遺產管理人因親屬會議、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之請求,應報告或說明遺產之狀況。這是法律義務不是禮貌,債權人地位與親屬會議並列。管理人拒絕或含糊其辭,可向法院聲請命其報告,怠於報告致生損害者另負賠償責任。

白話解讀

你爸過世了,沒有其他繼承人,法院指定了一個遺產管理人。三個月過去,你是債權人,你爸生前跟你借了兩百萬,但那個管理人完全不告訴你遺產到底還剩多少、有沒有被變賣、錢去了哪裡。你急得跳腳,卻覺得自己沒有立場去「要求」人家交代。這條就是你的立場。它規定遺產管理人在三種人開口的時候,有義務把遺產狀況攤開來講:親屬會議可以要求,債權人可以要求,受遺贈人也可以要求。不是「拜託你跟我說一下」,是法律上的義務。他不說,你可以聲請法院處理,甚至追究他的損害賠償責任。遺產管理最常出問題的地方不是管理人貪污,而是資訊黑箱。這條就是打開黑箱的鑰匙。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180 條為無人承認繼承程序中的資訊揭露義務規範,課予遺產管理人於親屬會議、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請求時,報告或說明遺產狀況之法律義務,是利害關係人監督遺產管理、保障自身債權與受遺贈利益的核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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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遺產管理人一直不理我的請求,我能怎麼辦?

先寄存證信函留下書面紀錄,給他合理的回覆期限(通常兩週)。期限到了還是不理,可向法院聲請命管理人履行報告義務。如果管理人的怠惰已造成你的損失,可依民法第1183條請求損害賠償,也可聲請法院另選管理人。內行人提示:法院選任的管理人通常是律師,很清楚不回應的法律後果,一封引用第1180條的存證信函往往就夠了。

Q2遺產管理人需要報告到什麼程度?隨便講兩句算不算?

條文寫的是報告或說明遺產之狀況,雖未規定格式,但結合第1179條的遺產清冊編製義務,至少應提供遺產項目、現值、負債狀況、已處理事項等具體資訊。只說都在處理中不算履行義務。內行人提示:請求時就具體列出想知道的項目,例如不動產幾筆、存款餘額、已知債權人數量,讓他沒辦法用模糊回答搪塞。

Q3民法 1180 條是什麼?

規定遺產管理人於親屬會議、債權人、受遺贈人請求時,應報告或說明遺產狀況,是無人承認繼承程序的資訊揭露義務。

Q4誰可以要求遺產管理人報告遺產狀況?

親屬會議、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三種人,三者地位並列,債權人不因身為外人而矮一截。

Q5遺產管理人是誰?怎麼產生的?

繼承人有無不明時,由親屬會議選定或法院選任的人,負責管理、清算被繼承人遺產,實務常由律師擔任。

Q6報告遺產狀況要報到什麼程度?

結合遺產清冊義務,至少應含遺產項目、現值、負債、已處分事項及款項去向,僅說還在處理不算履行義務。

Q7遺產管理人不報告遺產狀況怎麼辦?

先寄存證信函具體列明要求項目並給期限,逾期未理可向法院聲請命其報告,怠報致損害可請求賠償。

Q8怎麼要求遺產管理人報告才有效?

用存證信函書面請求並留存寄送紀錄,具體列出遺產總額、債權人數、變賣情形等項目,避免對方含糊搪塞。

Q9請求遺產管理人報告有沒有時間限制?

無特定時效,遺產管理程序存續期間均可行使,但越早請求越能在清償分配前掌握資訊。

Q10管理人怠於報告造成我的損失能求償嗎?

可。怠於報告致債權受損,得依民法第 1183 條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並可聲請另選管理人。

Q11民法 1180 條報告義務 vs 第 1179 條遺產清冊差在哪?

1179 是管理人主動編製清冊的職務,1180 是被請求時的被動報告義務,兩者互為配套。

Q12普通債權人 vs 親屬會議,誰的請求權比較強?

並列無高下,債權人請求權與親屬會議、受遺贈人同等,不因非家屬而打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1180art_1179art_1181
義務性質被請求時的被動報告義務管理人主動編製遺產清冊等職務公示催告期滿前的清償與交付限制
觸發方式三種請求權人開口請求即觸發管理人就任後當然發生依公示催告期間自動限制
時間限制程序存續期間均可,不受期滿限制管理開始即須履行受公示催告期間拘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法第953条(相続財産清算人,準用第27〜29条之財産管理・報告義務)
🇨🇳 中國民法典第1147条(遗产管理人职责: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 德國BGB § 1985 i.V.m. § 666(Nachlassverwalter 之報告與計算義務)
🇫🇷 法國Code civil art. 810-4 / 811-3(curateur à la succession vacante 之 compte de gestion)
🇺🇸 美國Uniform Probate Code § 3-705(personal representative 對 interested persons 之 duty to inform and ac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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