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秘台廳(一)字第 01014 號
要旨
無人承認繼承收歸國有之不動產,申辦國有登記時,應否檢附法院所發證明文件疑義
全文內容
一 查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內,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管理人在繼承人承認繼承前所為之職務上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於該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及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甚明。至於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權利,義務以及就遺產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之限制,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至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及非訟事件法第六十條分別規定甚詳。遺產管理人自應依該有關法律規定管理遺產,如有違反致侵害他人權益,應自負其責。
二 來函所稱遺產管理人將應歸屬國庫之房地,申報國有登記時,是否須命其提出法院所發足資證明公示催告期間,無人主張權利且已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等之文件乙節,經查於法尚屬無據。至於地政機關不知公示催告期間是否業已屆滿,為求慎重,要求遺產管理人檢具法院所發公示催告期限屆滿之證明書 (非公示催告裁定確定證明書) ,當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