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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74 條(繼承權拋棄之自由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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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2. 2.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3. 3.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174 條:繼承人得拋棄繼承權,須於知悉得繼承起三個月內書面向法院聲請,並書面通知遞補繼承人。

Q · 親人留下一堆債,我可以拋棄繼承嗎?

可以,但要在知悉得繼承起 3 個月內書面向法院聲請

依民法第 1174 條,繼承人得拋棄繼承權,須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口頭、家族群組宣布、寄存證信函給其他繼承人都不算數。完成拋棄後,還必須以書面通知因你拋棄而遞補成為繼承人的人,讓對方也有時間決定。期限的起算點是「知悉」而非死亡日,若你是因前順位拋棄才輪到,從收到通知那天起算。

深度解讀

你爸過世了,留下的不只是房子和存款,還有你根本不知道的三百萬欠債。這時候你有一個按鈕可以按:拋棄繼承。按下去,你跟這筆遺產的所有關係歸零,房子拿不到,債也不用還。但這個按鈕有倒數計時器:從你知道自己可以繼承的那一刻起,三個月。超過三個月沒按,按鈕消失,你就是繼承人了,債務跟著你。而且按的方式只有一種:寫書面文件送到法院。打電話跟兄弟姊妹說「我不要」不算,在家族 LINE 群組裡宣布不算,甚至寄存證信函給其他繼承人也不算。只有法院收到你的書面聲請,才算數。按完之後還有一件事很多人忘了:你必須書面通知因為你拋棄而變成繼承人的那個人。你不通知,對方可能根本不知道自己突然變成繼承人,等他知道的時候三個月早就過了,一筆爛帳就這樣砸到他頭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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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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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74 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7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7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