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74 條(繼承權拋棄之自由及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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