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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74 條(繼承權拋棄之自由及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2.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3.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II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III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立法理由:利繼承關係早日確定,此通知義務係為「訓示規定」 Exc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sky1112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II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III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因為我拋棄後而變成新繼承人,應書面通知該新繼承人。(不用通知同順位繼承人) 🆘先生往生,太太、小孩抛棄繼承,公、婆也早已往生,存證信函通知先生之兄弟姊妹(第三順位繼承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一順位繼承人拋棄 ⬇️再通知(存證信函) 第二順位繼承人拋棄 ⬇️再通知(存證信函) 第三順位繼承人抛棄 ‼️不可以第一順位未拋棄繼承,第二順位自己跑去抛棄繼承。 「拋棄繼承後不可代位繼承」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