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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50015252 號
要旨
各機關工友在職死亡,其遺族拋棄繼承,仍得請領撫卹金及殮葬補助費
主旨
各機關工友(含技工、駕駛)在職死亡,其遺族如以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是否仍符合請領撫卹金及殮葬補助費之資格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局 95 年 4 月 12 日局企字第 09500095591 號書函。
二、按遺族撫卹金、撫慰金,係依法律規定對於遺族所為之給予,並非亡故者之遺產,自無遺產繼承問題(司法院院字第 1598 號解釋參照)。是以,亡者遺族如無拋棄領受撫卹金權利之書面意思表示,亦無相關法令所規定喪失領受撫卹金權利之情事,自不因其依民法第 1174條之規定辦理拋棄繼承權,而影響其撫卹金支領受權。至於亡者之殮葬補助費係為辦理亡者之殮葬事宜,而予以其遺族之給付,尚難謂係亡者之遺產,自與遺產繼承或遺族得否拋棄繼承等問題無涉(銓敘部88 年 12 月 30 日(88)台特四字第 1838920 號及 87 年 9 月30 日(87)台特四字第 167563 號及本部 91 年 12 月 2 日法律字第 0910046710 號等函參照)。本案各機關工友(含技工、駕駛)在職死亡,其遺族雖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參酌上揭說明,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並不影響其遺族撫卹金殮葬補助費之受領權。至於該亡者遺族是否符合請領撫卹金及殮葬補助費之資格,自應依相關規定審認之。併予敘明。
正本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