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第 3 條(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之準用)

前條之規定於民法繼承編所定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準用之。但其法定期間不滿一年者,如在施行時尚未屆滿,其期間自施行之日起算。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3條之規定,前一條所定的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準用於民法繼承編中。如果這個法定期間不滿一年,在施行時尚未屆滿,則此期間將從施行日起算。具體來說,這意味著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已開始運行的法定期間,如果在施行日尚未屆滿,則將納入施行後的期間計算。 舉例來說,假設根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8條,某項法定期間為5年,在施行前的4年已過,則在施行日起算後的一年內,仍可以行使相關的請求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