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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施行法3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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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之規定於民法繼承編所定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準用之。但其法定期間不滿一年者,如在施行時尚未屆滿,其期間自施行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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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3條之規定,前一條所定的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準用於民法繼承編中。如果這個法定期間不滿一年,在施行時尚未屆滿,則此期間將從施行日起算。具體來說,這意味著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已開始運行的法定期間,如果在施行日尚未屆滿,則將納入施行後的期間計算。 舉例來說,假設根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8條,某項法定期間為5年,在施行前的4年已過,則在施行日起算後的一年內,仍可以行使相關的請求權。

立法沿革 2

(0200120 制定)

民法繼承編公布前已嫁女子,依前條之規定,應繼承之遺產,而已經其他繼承人分割,或經確定判決不認其有繼承權者,不得請求回復繼承。

(0740521 全文修正)

前條之規定於民法繼承編所定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準用之。但其法定期間不滿一年者,如在施行時尚未屆滿,其期間自施行之日起算。

立法理由本條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五條移列。

  • 民法法規
  • 繼承名詞
  • 法定期間名詞
(0200120 制定)

民法繼承編公布前已嫁女子,依前條之規定,應繼承之遺產,而已經其他繼承人分割,或經確定判決不認其有繼承權者,不得請求回復繼承。

(0740521 全文修正)

本條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五條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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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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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3 條規定:「前條之規定於民法繼承編所定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準用之。但其法定期間不滿一年者,如在施行時尚未屆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