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第 4 條(禁止分割遺產之遺囑與新舊法之適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禁止分割遺產之遺囑,在民法繼承編修正前生效者,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期間,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但其殘餘期間自修正施行日起算超過十年者,縮短為十年。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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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分割遺產之遺囑,在民法繼承編修正前生效者,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期間,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但其殘餘期間自修正施行日起算超過十年者,縮短為十年。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