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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第 4 條(禁止分割遺產之遺囑與新舊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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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分割遺產之遺囑,在民法繼承編修正前生效者,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期間,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但其殘餘期間自修正施行日起算超過十年者,縮短為十年。

深度解讀

根據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4條,禁止分割遺產之遺囑,在民法繼承編修正前生效者,在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期間,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但若該禁止分割遺產之遺囑的殘餘期間超過十年,自修正施行日起算縮短為十年。 根據資料中的內容,無法直接得知禁止分割遺產之遺囑的相關範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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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4 條規定:「禁止分割遺產之遺囑,在民法繼承編修正前生效者,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期間,仍適用修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