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第 4 條(禁止分割遺產之遺囑與新舊法之適用)
禁止分割遺產之遺囑,在民法繼承編修正前生效者,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期間,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但其殘餘期間自修正施行日起算超過十年者,縮短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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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4條,禁止分割遺產之遺囑,在民法繼承編修正前生效者,在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期間,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但若該禁止分割遺產之遺囑的殘餘期間超過十年,自修正施行日起算縮短為十年。 根據資料中的內容,無法直接得知禁止分割遺產之遺囑的相關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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