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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施行法4禁止分割遺產之遺囑與新舊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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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分割遺產遺囑,在民法繼承編修正前生效者,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期間,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但其殘餘期間自修正施行日起算超過十年者,縮短為十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4條,禁止分割遺產之遺囑,在民法繼承編修正前生效者,在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期間,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但若該禁止分割遺產之遺囑的殘餘期間超過十年,自修正施行日起算縮短為十年。 根據資料中的內容,無法直接得知禁止分割遺產之遺囑的相關範例。

立法沿革 2

(0200120 制定)

民法繼承編施行前,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得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請求權。但自其時效完成後,至民法繼承編施行時,已逾民法繼承編所定時效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0740521 全文修正)

禁止分割遺產之遺囑,在民法繼承編修正前生效者,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期間,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但其殘餘期間自修正施行日起算超過十年者,縮短為十年。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期間,經審查會修正為十年,故本條亦配合將殘餘期間縮短為十年。

(0200120 制定)

民法繼承編施行前,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得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請求權。但自其時效完成後,至民法繼承編施行時,已逾民法繼承編所定時效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074052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期間,經審查會修正為十年,故本條亦配合將殘餘期間縮短為十年。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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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4 條規定:「禁止分割遺產之遺囑,在民法繼承編修正前生效者,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期間,仍適用修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