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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施行法5口授遺囑與新舊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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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修正前生效之口授遺囑,於修正施行時尚未屆滿一個月者,適用修正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其已經過之期間,與修正後之期間合併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5條,修正前生效的口授遺囑,如果在修正法施行之日尚未屆滿一個月,則適用修正後的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規定。而過去已經過的期間,也會與修正後的期間合併計算。 參考資料: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立法沿革 2

(0200120 制定)

前條之規定於民法繼承編所定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準用之。但其法定期間不滿一年者,如在施行時尚未屆滿,其期間自施行之日起算。

(0740521 全文修正)

民法繼承編修正前生效之口授遺囑,於修正施行時尚未屆滿一個月者,適用修正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其已經過之期間,與修正後之期間合併計算。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原定口授遺囑之有效存續期間為一個月,經審酌實際需要,予以修正為三個月,其在修正前所為口授遺囑,於修正施行時尚未屆滿一個月者,自應適用修正後較長之三個月期間,並將已經過之期間與修正後之期間合併計算,以符合修正之本旨。

(0200120 制定)

前條之規定於民法繼承編所定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準用之。但其法定期間不滿一年者,如在施行時尚未屆滿,其期間自施行之日起算。

(074052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原定口授遺囑之有效存續期間為一個月,經審酌實際需要,予以修正為三個月,其在修正前所為口授遺囑,於修正施行時尚未屆滿一個月者,自應適用修正後較長之三個月期間,並將已經過之期間與修正後之期間合併計算,以符合修正之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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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5 條規定:「民法繼承編修正前生效之口授遺囑,於修正施行時尚未屆滿一個月者,適用修正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