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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第 5 條(口授遺囑與新舊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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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修正前生效之口授遺囑,於修正施行時尚未屆滿一個月者,適用修正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其已經過之期間,與修正後之期間合併計算。

深度解讀

根據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5條,修正前生效的口授遺囑,如果在修正法施行之日尚未屆滿一個月,則適用修正後的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規定。而過去已經過的期間,也會與修正後的期間合併計算。 參考資料: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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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5 條規定:「民法繼承編修正前生效之口授遺囑,於修正施行時尚未屆滿一個月者,適用修正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