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第 6 條(喪失繼承權規定之溯及既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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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關於喪失繼承權之規定,於施行前所發生之事實,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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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中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6 條的規定,喪失繼承權的相關規定在該法施行前發生的事實上也適用。然而,資料中並沒有提供太多有關這個條文的具體資料或範例,所以難以針對此問題提供更詳細的解釋。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200120 制定)
民法繼承編,關於喪失繼承權之規定,於施行前所發生之事實,亦適用之。
(0740521 全文修正)
民法繼承編,關於喪失繼承權之規定,於施行前所發生之事實,亦適用之。
立法理由不修正。
- 民法法規
- 繼承名詞
(0200120 制定)
民法繼承編,關於喪失繼承權之規定,於施行前所發生之事實,亦適用之。
(0740521 全文修正)
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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