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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第 6 條(喪失繼承權規定之溯及既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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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關於喪失繼承權之規定,於施行前所發生之事實,亦適用之。

深度解讀

根據資料中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6 條的規定,喪失繼承權的相關規定在該法施行前發生的事實上也適用。然而,資料中並沒有提供太多有關這個條文的具體資料或範例,所以難以針對此問題提供更詳細的解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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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 民法法規
  • 繼承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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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6 條規定:「民法繼承編,關於喪失繼承權之規定,於施行前所發生之事實,亦適用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