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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法律字第 412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7 年 03 月 08 日

要旨

本件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 (七七) 秘台廳 (一) 字第一一七八號函復略稱:「按繼承開始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被繼承人無直系血親卑親屬,而依當時之法律有其他繼承人者,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第八條之規定,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自應仍適用當時之法律;又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所稱依當時之法律亦無其他繼承人者,係指依當時之法律無其他可繼承之人而言,不以已具有繼承身分之事實為限(司法院院字第五八六號、第七六二號解釋參照) 。而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台上字第二八九號判例謂:『本件被繼承人死亡之時,為民國三十四年九月三日,尚在民法繼承編施行於臺灣以前,因其無法定繼承人,依當時有效法例,應適用臺省習慣處理,其經親屬會議合法選任之戶長,繼承人不分男女皆得繼承遺產,選定期間亦無限制,是本件繼承……無再依同編施行法第八條另定繼承人之餘地』等語,亦認依當時之法律如有其他可繼承之人,則無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另定繼承人之適用,其意旨明確,似無疑義。至於貴部 (內政部) 來函所稱李○生及李○木對李○訪之遺產是否有繼承權一節,涉及具體土地所有權繼承登記事件,宜由受理登記之地政機關依法決定之,當事人間對於其繼承權之有無,如有爭訟者,亦應由受訴法院依法認定之。」

全文內容

本件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 (七七) 秘台廳 (一) 字第一一七八號函復略稱:「按繼承開始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被繼承人無直系血親卑親屬,而依當時之法律有其他繼承人者,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第八條之規定,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自應仍適用當時之法律;又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所稱依當時之法律亦無其他繼承人者,係指依當時之法律無其他可繼承之人而言,不以已具有繼承身分之事實為限(司法院院字第五八六號、第七六二號解釋參照) 。而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台上字第二八九號判例謂:『本件被繼承人死亡之時,為民國三十四年九月三日,尚在民法繼承編施行於臺灣以前,因其無法定繼承人,依當時有效法例,應適用臺省習慣處理,其經親屬會議合法選任之戶長,繼承人不分男女皆得繼承遺產,選定期間亦無限制,是本件繼承……無再依同編施行法第八條另定繼承人之餘地』等語,亦認依當時之法律如有其他可繼承之人,則無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另定繼承人之適用,其意旨明確,似無疑義。至於貴部 (內政部) 來函所稱李○生及李○木對李○訪之遺產是否有繼承權一節,涉及具體土地所有權繼承登記事件,宜由受理登記之地政機關依法決定之,當事人間對於其繼承權之有無,如有爭訟者,亦應由受訴法院依法認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7)法律字第 412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7 年 03 月 08 日發布,要旨:本件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 (七七) 秘台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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