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第 2 條(消滅時效之特別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民法繼承編施行前,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得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請求權。但自其時效完成後,至民法繼承編施行時,已逾民法繼承編所定時效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第2條」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已有 73 人用 AI 分析此法規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