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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51 條(遺產之公同共有)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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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151 條規定,遺產分割前,全體繼承人對遺產之全部為公同共有,處分須全體同意。
Q · 爸過世後房子是不是我們兄弟姊妹各拿各的?
依民法第 1151 條,遺產分割前,所有繼承人對全部遺產為公同共有,沒有「你那份、我那份」這種事。任何處分(賣、過戶、提領)都要全體繼承人同意,一人不點頭就全部卡住,必須協議分割或依第 1164 條聲請法院裁判分割才能解鎖。
白話解讀
爸媽走了,房子、存款、股票、那台車,你以為兄弟姊妹各拿各的就好?法律說:不行。在遺產正式分割之前,所有東西都是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這三個字的意思是:每個人擁有的不是某一塊、某一份,而是對全部遺產的一個「模糊的整體權利」。你不能說「車歸我、房歸你」然後各走各的,除非所有繼承人坐下來談妥了分割方案,或者法院判了。更狠的是,公同共有的東西,處分(賣、轉、過戶)需要全體同意。一個人不點頭,全部卡住。三兄弟有一個不合作,爸留的房子可以擺在那十年沒人能動。這就是為什麼繼承糾紛裡最常見的不是「誰拿多少」,而是「東西被鎖死了誰都不能動」。
法律定性
遺產公同共有,指繼承人有數人時,於遺產分割完成前,全體繼承人基於公同關係對遺產之全部共同享有權利、共同負擔義務之狀態。其特徵為無「應有部分」可單獨處分,遺產之處分、變更須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法第898条(相続財産の共有)
🇰🇷 韓國민법 제1006조(공동상속과 재산의 공유)
🇩🇪 德國BGB § 2032(Erbengemeinschaft)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815(indivision successorale)
🇺🇸 美國無公同共有對應;遺產分割前由 executor/administrator 管理,分配後繼承人按比例為 tenancy in common(分別共有),非 Gesamthand 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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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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