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重點摘要民法第 1151 條規定,遺產分割前,全體繼承人對遺產之全部為公同共有,處分須全體同意。
Q · 爸過世後房子是不是我們兄弟姊妹各拿各的?
不是。分割前全部是公同共有
依民法第 1151 條,遺產分割前,所有繼承人對全部遺產為公同共有,沒有「你那份、我那份」這種事。任何處分(賣、過戶、提領)都要全體繼承人同意,一人不點頭就全部卡住,必須協議分割或依第 1164 條聲請法院裁判分割才能解鎖。
爸媽走了,房子、存款、股票、那台車,你以為兄弟姊妹各拿各的就好?法律說:不行。在遺產正式分割之前,所有東西都是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這三個字的意思是:每個人擁有的不是某一塊、某一份,而是對全部遺產的一個「模糊的整體權利」。你不能說「車歸我、房歸你」然後各走各的,除非所有繼承人坐下來談妥了分割方案,或者法院判了。更狠的是,公同共有的東西,處分(賣、轉、過戶)需要全體同意。一個人不點頭,全部卡住。三兄弟有一個不合作,爸留的房子可以擺在那十年沒人能動。這就是為什麼繼承糾紛裡最常見的不是「誰拿多少」,而是「東西被鎖死了誰都不能動」。
遺產公同共有,指繼承人有數人時,於遺產分割完成前,全體繼承人基於公同關係對遺產之全部共同享有權利、共同負擔義務之狀態。其特徵為無「應有部分」可單獨處分,遺產之處分、變更須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
銀行依法會凍結帳戶,但不是完全沒辦法。部分銀行接受以支付喪葬費為由,搭配死亡證明書由部分繼承人先行提領小額款項;民法第 1150 條也明定遺產管理、分割費用由遺產支付。建議先向銀行索取「繼承案件須知」,各家流程不同,有些只要過半數繼承人同意即可先提領喪葬費。
這是最常見的繼承僵局。兩條路:一是向法院聲請調解,免費且快,調解成立等同判決;二是直接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民法第 1164 條),法院依職權決定分割方式。法院裁判分割時不一定照繼承人意願,可判變價分割把資產賣掉分錢。若想保住某筆資產,可在訴訟中主動提出以金錢補償其他繼承人的方案。
可以,但要全體繼承人同意,租金收入也屬公同共有。若某繼承人自己住在遺產房屋內,其他繼承人可依不當得利(民法第 179 條)請求相當租金之給付,並得於分割訴訟中一併請求,法院通常會支持。
繼承人有數人時,分割前對全部遺產共同享有、無個別應有部分的權利狀態,處分須全體同意。
分別共有每人有明確應有部分可單獨處分;公同共有沒有「你那份」,要全體一起才能動。
因法律或契約而生的共同體關係,繼承是法定發生原因,使全體繼承人對遺產形成公同共有。
沒有。公同共有下不存在可單獨處分的應有部分,權利附著在遺產整體上。
協議分割(全體簽分割協議書)或依民法第 1164 條向法院聲請裁判分割,調解成立等同判決。
聲請法院調解或提分割遺產訴訟,法院可判變價分割把資產賣掉分錢,不必等對方點頭。
依民法第 1150 條費用由遺產支付,向銀行申請繼承案件須知,部分銀行過半數同意即可先提領。
不用。保存行為依民法第 828 條準用第 820 條,各繼承人得單獨為之,但須保留金流證據。
分別共有可單獨賣自己應有部分;公同共有任何處分都要全體同意,這是最關鍵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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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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