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27 條(公同共有人及其權利)
- 1.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 2.前項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
- 3.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827 條規範公同共有:繼承、合夥、祭祀公業等情形下,多人基於公同關係共有一物,無個人持分,處分須全體同意。
Q · 繼承的房子還沒分割,能賣我那份嗎?
依民法第 827 條,公同共有是基於公同關係(如繼承、合夥、祭祀公業)而生的共有型態。它和分別共有最大的不同是:沒有「應有部分」這回事,每個人的權利及於整個標的物的全部,因此任何處分行為都必須全體共有人同意,少一個人點頭都不行。第二項還限制,依法律行為成立公同關係,必須有法律規定或習慣支持,不能憑當事人自由創設。想單獨處分,得先讓公同共有關係消滅(例如聲請遺產分割)轉成分別共有。
白話解讀
同樣是「一起擁有」,法律上分成兩種完全不同的機制,大部分人混為一談,結果在賣房、分遺產、拆夥的時候才發現踩到地雷。分別共有是「你三成我七成」,各自持分清楚,自己那份可以自己賣。公同共有不一樣:你跟其他人像綁在一條船上,每個人的權利及於整個東西的「全部」,但沒有任何一個人能指著說「這塊是我的」。你過世前留下的房子,在繼承人分割遺產前就是公同共有;你跟朋友合夥開公司的資產是公同共有;祖先留下的祭祀公業土地也是。這條告訴你:想賣、想處分、想單獨動作?除非所有共有人點頭,不然誰都動不了。很多家族幾十年分不了遺產、祭祀公業的土地卡死不能開發,根源都在這條。
法律定性
公同共有為民法物權編規範的共有型態之一,指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立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該公同關係共有一物,各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無可單獨處分之應有部分,與分別共有形成對照。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同共有是什麼?▾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立公同關係的數人共有一物,權利及於物之全部,沒有可單獨處分的應有部分。
Q2公同共有跟分別共有差在哪?▾
分別共有有明確應有部分、可單獨處分;公同共有無應有部分、處分須全體同意。
Q3繼承的房子分割前能賣我那份嗎?▾
不行,遺產分割前是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沒有個人持分可單獨處分。
Q4怎麼打破公同共有的僵局?▾
遺產可聲請遺產分割(民法第1164條),合夥可依約退夥或聲請解散清算(民法第692條)。
Q5我跟朋友寫合約能成立公同共有嗎?▾
原則不行,第二項規定依法律行為成立須有法律規定或習慣支持,否則認定為分別共有。
Q6公同共有物的處分要全部人同意嗎?▾
是,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
Q7祭祀公業土地能買嗎?▾
可以但要全體派下員同意,缺一人簽署的處分原則上無效。
Q8遺產分割請求權有時效嗎?▾
依實務見解,遺產分割請求權不因時效而消滅,繼承人隨時可主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joint_ownership_公同共有 | tenancy_in_common_分別共有 |
|---|---|---|
| 應有部分 | 無,權利及於物之全部 | 有明確比例(如各1/3) |
| 單獨處分自己那份 | 不可 | 可(民法第819條) |
| 處分共有物全部 | 須全體同意(民法第828條) | 須過半且應有部分過半(民法第819條第2項) |
| 成立原因 | 繼承、合夥、祭祀公業、夫妻共同財產制 | 共同買受、出資等一般情形 |
| 消滅方式 | 公同關係終止(如遺產分割、合夥清算) | 隨時請求分割(民法第823條)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