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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27 條(公同共有人及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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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2. 2.前項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
  3. 3.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827 條規範公同共有:繼承、合夥、祭祀公業等情形下,多人基於公同關係共有一物,無個人持分,處分須全體同意。

Q · 繼承的房子還沒分割,能賣我那份嗎?

不行,分割前是公同共有,沒有個人持分能單獨賣

依民法第 827 條,公同共有是基於公同關係(如繼承、合夥、祭祀公業)而生的共有型態。它和分別共有最大的不同是:沒有「應有部分」這回事,每個人的權利及於整個標的物的全部,因此任何處分行為都必須全體共有人同意,少一個人點頭都不行。第二項還限制,依法律行為成立公同關係,必須有法律規定或習慣支持,不能憑當事人自由創設。想單獨處分,得先讓公同共有關係消滅(例如聲請遺產分割)轉成分別共有。

深度解讀

同樣是「一起擁有」,法律上分成兩種完全不同的機制,大部分人混為一談,結果在賣房、分遺產、拆夥的時候才發現踩到地雷。分別共有是「你三成我七成」,各自持分清楚,自己那份可以自己賣。公同共有不一樣:你跟其他人像綁在一條船上,每個人的權利及於整個東西的「全部」,但沒有任何一個人能指著說「這塊是我的」。你過世前留下的房子,在繼承人分割遺產前就是公同共有;你跟朋友合夥開公司的資產是公同共有;祖先留下的祭祀公業土地也是。這條告訴你:想賣、想處分、想單獨動作?除非所有共有人點頭,不然誰都動不了。很多家族幾十年分不了遺產、祭祀公業的土地卡死不能開發,根源都在這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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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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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827 條規定:「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前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8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8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