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民法 第 826-1 條(共有物讓與之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
  2. 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前項之約定、決定或法院所為之裁定,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以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為限,亦具有效力。
  3. 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yang76830
2 years ago
司法特考
98年1月23日,§826-1,修正施行前,爰引「J349」 視應有部分受讓人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為斷;§826-1,施行後,依本條2項是否為登記為斷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 II 『📌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前項之約定、決定或法院所為之裁定」,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以📌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為限」,亦具有效力。 III 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 分管契約 債權物權化:釋字349「明知或可得而知」(主觀) 🔵吳從周師認為釋字349「明知或可得而知」(主觀)不符債權物權化公示外觀之法理(客觀)
tingchen77777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本規定無收益,免牴819
angel891811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 不動產 約定 決定 登記後 應有部分之受讓人亦有效力 2動產 知悉 可得而知 具有效力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