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民法 第 826-1 條(共有物讓與之責任)

  1. 1.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
  2. 2.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前項之約定、決定或法院所為之裁定,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以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為限,亦具有效力。
  3. 3.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826條之1規定,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使用、管理、分割之約定經登記後,對應有部分受讓人發生效力,且受讓人對前手就共有物所生負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Q · 買到共有持分後,前共有人簽的約定我要受拘束嗎?

依民法第826條之1第一項,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的約定,只要在交易前已登記,對受讓應有部分的新共有人就發生效力,不論你是否知情。此外第三項規定,受讓人對讓與人因共有物使用、管理所生的負擔負連帶清償責任,意即前手積欠的管理費、修繕分攤款,其他共有人可以直接向你請求。動產則不同,依第二項以受讓時知悉或可得而知者為限。

白話解讀

你買了一間房子的三分之一持分,價格便宜,地段不錯,你覺得撿到寶了。搬進去才發現:前手跟其他共有人早就簽了協議,規定你買的那部分只能當倉庫用,不能住人。你翻遍買賣契約,沒人跟你提過這件事。但只要這份協議有去地政事務所登記,你就被綁住了,不管你知不知情。這就是 826 條之 1 的核心邏輯:共有人之間關於怎麼用、怎麼管、能不能分割的約定,一旦登記,就不再只是他們之間的私人約定,而是長在這塊不動產上的「隱形規則」,跟著持分走,誰買到誰繼承。更狠的是第三項:前手欠的共有物管理費、修繕費、使用費,你跟前手連帶負責。意思是其他共有人可以直接跟你要錢,不用先去找前手。你以為買的是資產,搞不好買的是一筆債。

法律定性

民法第826條之1為共有約定繼受效力之規範。其核心在於: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原屬僅拘束當事人之債權契約,一經登記即取得對抗應有部分受讓人之物權效力;動產則以受讓人知悉或可得而知為要件。第三項並課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所生負擔負連帶清償責任,以保障其他共有人不因一人脫產而受害。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買持分之前怎麼查有沒有被綁奇怪的約定?

到管轄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看「其他登記事項」欄。共有物的使用管理約定、分割禁止約定如果有登記,都會記載在這裡。費用一份大約二十到五十元,線上也可透過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申請。另建議申請異動索引,可看到歷史登記紀錄,有時約定在前幾手就登記了,只看最新謄本可能遺漏。

Q2前手欠的管理費被追到我頭上,我能拒絕嗎?

不能拒絕。第三項規定受讓人對讓與人因共有物使用管理所生的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其他共有人可以選擇向你請求全額,不用先找前手。你先付清後,再依民法第281條向前手求償。實務上,買持分前先跟其他共有人確認有無未清償費用並自買價扣除,比事後追討省事得多。

Q3口頭約定不登記真的完全沒用嗎?

對原本的約定當事人之間有效,但對之後買持分的新共有人沒有拘束力。本條第一項的邏輯是:不動產共有約定本質上是債權行為,只在當事人間有效,登記的功能是把它升級為物權效力讓它跟著不動產走。若有重要約定尤其禁止分割,務必去做登記,否則幾年後可能被新共有人一句「跟我無關」打回原形。

Q4民法826條之1是什麼?

規範共有約定的繼受效力:不動產共有約定登記後拘束持分受讓人,前手所生負擔由受讓人連帶清償。

Q5什麼叫分管契約?

共有人間就共有物各自使用收益範圍與管理方式所達成的約定,例如約定一樓歸甲、二樓歸乙使用。

Q6應有部分(持分)是什麼?

各共有人對共有物所享有的抽象成數權利,例如三分之一持分,不是指實體某一塊空間。

Q7什麼叫對受讓人具有效力?

原本只拘束簽約共有人的約定,經登記後升級為物權效力,跟著不動產走,買到持分的新共有人也受拘束。

Q8買共有持分前怎麼查約定?

到地政事務所或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申請登記謄本,看其他登記事項欄,並加申請異動索引查歷史紀錄。

Q9分管約定怎麼登記才對受讓人有效?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共有物使用管理約定登記,登記後始具對抗受讓人之物權效力。

Q10查謄本要花多少錢?

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一份約二十到五十元,異動索引另計,相較持分金額屬極低成本的盡職查核。

Q11怎麼避免接手前手的欠費?

簽約前向其他共有人確認有無未清償管理費修繕費,要求賣方結清或自買價扣除,並寫入契約特約條款。

Q12不動產 vs 動產共有約定效力差在哪?

不動產以登記為要件、推定全體知悉;動產無登記制度,以受讓人知悉或可得而知為限保護善意受讓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real_propertymovable_property
公示方法登記(其他登記事項欄)無登記制度
對受讓人生效要件登記後即生效,推定全體知悉受讓時知悉或可得而知
受讓人保護標準查閱義務(客觀)善意保護(主觀)
舉證重點是否已登記受讓人是否知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日本民法第254条(共有物についての債権の特定承継人に対する効力)
🇰🇷 韓國민법 제265조(공유물의 관리)
🇨🇳 中國民法典第300条(共有物的管理約定)
🇩🇪 德國BGB § 746(Wirkung der Verwaltungs- und Benutzungsregelung gegen Sondernachfolger)
🇫🇷 法國Code civil art. 1873-1 et s.(convention d'indivision, opposabilité après publicité foncière)
🇺🇸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Property: Servitudes § 2.1(covenants running with the land / equitable servitudes,透過 recording act 對抗繼受人)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