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民法 第 826 條(所得物與共有物證書之保管)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共有物分割後,各分割人應保存其所得物之證書。
  2. 共有物分割後,關於共有物之證書,歸取得最大部分之人保存之。無取得最大部分者,由分割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決定者,得聲請法院指定之。
  3. 各分割人,得請求使用他分割人所保存之證書。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