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26 條(所得物與共有物證書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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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共有物分割後,各分割人應保存其所得物之證書。
- 2.共有物分割後,關於共有物之證書,歸取得最大部分之人保存之。無取得最大部分者,由分割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決定者,得聲請法院指定之。
- 3.各分割人,得請求使用他分割人所保存之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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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26 條規定共有物分割後,共有物之證書由取得最大部分之人保存,無最大者協議或聲請法院指定;各分割人均得請求使用該證書。
Q · 分完財產後權狀被其他共有人收走不還,可以怎麼辦?
依民法826條第三項,你有權請求使用該證書
依民法第 826 條第三項,各分割人得請求使用他分割人所保存之證書。這裡是「使用」(調閱、影印、帶去辦登記或貸款)而非「取走」。保管人無拒絕權;不配合時,可就證書保管事項向法院聲請裁定,走非訟事件程序,比正式民事訴訟快。建議先寄存證信函載明文件名稱與用途,保留善意溝通紀錄再聲請。
深度解讀
財產分完了,文件在誰手上?這個問題聽起來瑣碎,但在共有物分割的實務裡,它是一枚定時引爆的地雷。你跟兄弟姊妹分了爸媽留下的土地,權狀正本只有一份,誰拿?826條的規則很直覺:拿到最大份的人保管。如果大家分到的面積一樣大,就自己協議。協議不成?聲請法院來指定。但這條真正的牙齒藏在第三項:任何一個分割人都有權「使用」別人保管的那份證書。什麼叫使用?你要去銀行辦貸款、要過戶、要打官司需要調原始文件,保管人不能拒絕你。很多家庭糾紛的最後一哩路不是分產本身,是分完之後有人把文件藏起來,讓其他人的那份不動產變成紙上的數字,動不了。這條就是防這一手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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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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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