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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24 條(共有物分割之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2.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3.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4.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5.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6.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7.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共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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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miyuki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裁判分割(形式形成之訴) 1.專屬管轄 2.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3.補充性,不能協議或協議不成(調解不成立) 4.聲明非拘束性(不拘束法院) 5.實體不服說(方法不服即可聲明上訴) 6.不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7.裁判費以原告應有部分為準。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 🔵許士宦師: 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乃「形式形成之訴」—— 消滅共有(形成性質)+給付移轉應有部分(給付性質) 酌採非訟法理,聲明不具拘束性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全體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固有必要共同給付之訴 協議分割契約應由「全體共有人」參與協議訂立& 須「全體共有人」依協議分割契約履行,始能消滅共有關係 訴之聲明應為命「兩造」依協議分割契約所訂分割方法協同辦理分割登記 II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固有必要共同形成之訴(非訟事件訴訟化) 關於如何分割,適用職權裁量法理,而非處分權主義第二命題 759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Exc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III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IV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V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VI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VII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alissa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824I. 分割協議履行請求權 ➜ 請求權
bblawyer918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分割共有物事件可分為「請求履行分割協議訴訟」及「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 於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之情形,「如何分割」係按照原告所主張之協議加 以決定; 於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原告雖然「請求分割」,但參照民法 第 824 條第2項以下之規定,針對「如何分割」(分割方法之決定)實體法並末子以明定,毋寧係授權由法院依職權裁量酌定,法院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換言之,針對如何分割,適用職權裁量法理,而不採用處分權主義第二層面之內容 其次,協議分割契約應由全體共有人參與協議訂立,方能有效成立,並 須全體共有人均依協議分割契約履行,始能消滅共有人閒之共有關係 故訴之聲明應為命兩造依協議分割契約所訂分割方法協同辦理分割登記 惟裁判分割之情形,得否併請求對造協同辦理分割登記者?向來實務見 解認為,共有不動產分割訴訟,經法院判准為原物分割確定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27條第4款及第100 條規定,共有人之一人即可單獨持該判決辦理分割登記。若聲明則該部分欠缺訴之利益,應予駁回
brianwang
3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一、第一項協議分割須全體共有人同意,不以書面協議為必要(43台上952例),協議成立後不得再請求協議或訴請裁判分割(59台上1198例),僅得請求履行分割協議,本質上為固有必要共同給付訴訟(90年第12次民庭決議);惟請求履行仍有民法第125條之時效限制(67台上2647例)。 二、第二項為固有必要共同形成之訴。
angel891811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六 部分相同 相鄰數不動產 過半數共有人同意 合併分割
angel891811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五 共有人相同 數不動產 合併分割
angel891811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三 未受分配 金錢補償 二 2 原物分配險有困難 變賣共有物 價金分配 七 變賣共有物 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angel891811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二1⃣️ 原物分配 均受原物 險有困難 者 原物分配給部分
angel891811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一 協議 二(裁判分割) 1不能協議2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 法院 命為下列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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