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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23 條(共有物之分割與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2.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3.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取消共有,單獨分割自其應有部分)
shiuning
4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約定不分割之期限:5年;不動產:30年
matsumi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搭配土地法34-1做比較
sullivan0411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⒈自由分割原則,請求分割(形成權)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各共有人,Exc法令另有規定(例如1166、遺產贈與稅8、土地法31)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自由分割原則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是「⚠️⚠️形成權」 沒有❌除斥期間(立法者鼓勵分割,不鼓勵共有,以提升物之使用效率) vs 請求分割登記是「⚠️⚠️債權請求權」 適用125 🥣實務67台上2647: 共有人成立「不動產協議分割契約」(履行分割契約)後,其分得部分所有權移轉請求權,乃係請求履行協議分割契約之權利,自有✅125十五年消滅時效規定適用 * 分割不動產,民訴10 1專屬管轄 Exc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II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5年;逾5年者,縮短為5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30年;逾30年者,縮短為30年。 III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 365解除權是形成權
alissa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823 I.本文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 形成權 只要與他人就某一物品形成共有的狀態,依照§823 I.之規定,其中任何一人都可以隨時主張要分割,而且只要一主張,這個共有物就處於要分割的法律狀態,不需其他人同意,即使其他人反對,法律上仍要分割,故仍為形成權
jinxoxalis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67年台上字第2647號 共有人成立不動產協議分割契約後,其分得部分所有權移轉請求權,乃係請求履行協議分割契約之權利,自有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規定(15年)之適用。
angel891811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一 各 得隨時請求分割 1除法令2物之使用目的 3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 二 不得逾五年 不動產管理之約定(分管契約) 不得逾30年 三 重大事由 仍得隨時請求
brianwang
4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69台上1134判例 [裁判分割前須先辦理繼承登記] 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而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時,係使共有關係變更為單獨所有,其性質為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交換,自屬處分行為,如係變賣共有物,而以價金分配於共有人,即係以處分共有物為分割之方法,均以共有人之處分權存在為前提,如果共有人間就共有物並無處分權可資行使,法院即無從基此為裁判分割。本件被上訴人之被繼承人林昌海及林恩林死亡後,被上訴人迄未辦理繼承登記,依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自不得處分該應有部分,上訴人未請求被上訴人辦理繼承登記,逕訴請分割共有物,自有未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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