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23 條(共有物之分割與限制)
- 1.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 2.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 3.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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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823條規定,各共有人得隨時單方請求分割共有物,但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者除外。
Q · 共有的房子其他人不同意賣,我可以單獨處理嗎?
依民法第823條第一項,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這是單方面權利,不需其他共有人同意。例外有二: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如共有牆、共同通路),或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不分割期限動產最長五年、訂有管理約定的不動產最長三十年,超過部分自動縮短。即使在不分割期限內,第三項規定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白話解讀
繼承下來的一棟老房子,三兄弟一人三分之一。十年過去了,大哥住在裡面,二哥想賣掉分錢買新房,你被夾在中間。你以為這種僵局只能靠家族會議慢慢磨?錯了。這條告訴你一件多數人不知道的事:只要沒有特別約定,任何一個共有人,隨時都可以一個人跑去法院請求「分割共有物」,不需要其他人同意。這不是協商,這是單方面的啟動鍵。大哥不想動?沒關係,法院會幫你們決定怎麼分:變賣分錢、原物分配、一人拿房一人拿錢,法官有一整套工具(第824條)。唯一能擋住你的是:你們曾經白紙黑字約定過「幾年內不分」,而這個約定動產最長五年,不動產只有在有管理約定時可以拉到三十年。很多人被家族長輩一句「這房子不准賣」綁了十幾年,其實那句話在法律上根本沒有效力。
法律定性
民法第823條為共有物分割請求權之核心規範,賦予各共有人隨時單方請求終止共有關係的權利,並設三層限制: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物理性除外、不分割契約之約定限制(動產五年、訂有管理約定之不動產三十年),以及重大事由得突破不分割約定之緊急出口,於共有關係之穩定性與個別共有人財產自主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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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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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823條共有物分割是什麼?▾
賦予各共有人隨時單方請求終止共有、分割共有物的權利,不需其他共有人同意。
Q2共有的房子可以一個人請求分割嗎?▾
可以。分割是單方權利,與處分整個共有物(需全體同意)不同。
Q3不分割約定最長可以訂多久?▾
動產最長五年;訂有管理約定的不動產最長三十年,超過自動縮短。
Q4不分割期限內可以打破嗎?▾
可以,第三項規定有重大事由時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Q5請求分割共有物有時效限制嗎?▾
無消滅時效(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529號判例)。
Q6分割共有物的方法由誰決定?▾
協議不成時由法院依民法824條決定,含原物分配、變價分配等。
Q7繼承來的房子可以請求分割嗎?▾
可以,公同共有關係終止後或依民法830條準用分割規定。
Q8口頭約定不准分割有效嗎?▾
難證明且受期限限制,動產逾五年、不動產逾上限部分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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