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823 條(共有物之分割與限制)

  1. 1.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3. 3.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823條規定,各共有人得隨時單方請求分割共有物,但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者除外。

Q · 共有的房子其他人不同意賣,我可以單獨處理嗎?

依民法第823條第一項,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這是單方面權利,不需其他共有人同意。例外有二: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如共有牆、共同通路),或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不分割期限動產最長五年、訂有管理約定的不動產最長三十年,超過部分自動縮短。即使在不分割期限內,第三項規定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白話解讀

繼承下來的一棟老房子,三兄弟一人三分之一。十年過去了,大哥住在裡面,二哥想賣掉分錢買新房,你被夾在中間。你以為這種僵局只能靠家族會議慢慢磨?錯了。這條告訴你一件多數人不知道的事:只要沒有特別約定,任何一個共有人,隨時都可以一個人跑去法院請求「分割共有物」,不需要其他人同意。這不是協商,這是單方面的啟動鍵。大哥不想動?沒關係,法院會幫你們決定怎麼分:變賣分錢、原物分配、一人拿房一人拿錢,法官有一整套工具(第824條)。唯一能擋住你的是:你們曾經白紙黑字約定過「幾年內不分」,而這個約定動產最長五年,不動產只有在有管理約定時可以拉到三十年。很多人被家族長輩一句「這房子不准賣」綁了十幾年,其實那句話在法律上根本沒有效力。

法律定性

民法第823條為共有物分割請求權之核心規範,賦予各共有人隨時單方請求終止共有關係的權利,並設三層限制: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物理性除外、不分割契約之約定限制(動產五年、訂有管理約定之不動產三十年),以及重大事由得突破不分割約定之緊急出口,於共有關係之穩定性與個別共有人財產自主間取得平衡。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原告應有部分之價值(新臺幣)裁判費率(訴訟標的價額約1.1%級距計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和兄弟共有一棟房子,他們不同意賣,我能怎麼辦?

你可以一個人向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民法第823條、第824條),不需要他們同意。法院會依具體狀況判決分割方法,最常見的是變賣分配價金或原物分配加金錢補償。內行人提示:提訴前先寄存證信函是關鍵一步,一旦開啟訴訟對方就得負擔費用,多數案件會在訴訟初期轉為和解。

Q2家族協議寫好「二十年內不能分割」有效嗎?

視標的物而定。動產超過五年部分自動無效;不動產若協議中有管理約定最長可到三十年,沒有管理約定也是五年上限。內行人提示:很多家族協議只寫不得分割卻沒寫管理方式,這種協議在不動產上也只有五年效力,過期後任何一人都能啟動分割。

Q3約定不分割期間內發生什麼事可以強制打破?

第三項的重大事由。實務上包括共有人重病需醫療費、他人惡意排除你使用共有物、共有人間嚴重失和導致管理不能等。最高法院要求事由須達到繼續分割關係將造成顯失公平之程度。內行人提示:主張重大事由時,病歷、存證信函、拒絕協商的訊息紀錄等書面證據非常重要。

Q4民法823條共有物分割是什麼?

賦予各共有人隨時單方請求終止共有、分割共有物的權利,不需其他人同意,是分別共有制度的核心保底權。

Q5分別共有和公同共有分割差在哪?

分別共有依本條823條隨時可請求;公同共有原則上須先終止公同關係,再依830條準用分割規定。

Q6什麼叫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

指共有物因性質或約定用途無法切割,如共有通路、界牆、共同樓梯,此類共有物排除分割。

Q7什麼是不分割約定的重大事由?

繼續維持共有顯失公平之情形,如共有人重病急需用錢、他人惡意排除使用、嚴重失和致管理不能。

Q8共有物分割怎麼進行?

調謄本確認持分 → 檢查不分割約定 → 寄存證信函 → 協議分割,協議不成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提分割共有物之訴。

Q9分割共有物之訴裁判費怎麼算?

以原告應有部分之價額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約1.1%級距遞減,非以共有物全部價值計算。

Q10提分割共有物之訴大概要多少錢?

裁判費依持分價額計(級距遞減),律師費約8-15萬起,另需鑑價費。視標的價值差異大。

Q11怎麼證明有重大事由可打破不分割約定?

保留書面證據:病歷、存證信函、對方拒絕協商紀錄,證明繼續共有將顯失公平。

Q12共有物分割 vs 土地法34條之1哪個適用?

823分割是終止共有;土地法34之1是共有人多數決處分整筆不動產給第三人,兩者目的不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256条(共有物の分割請求)
🇰🇷 韓國민법 제268조(공유물의 분할청구)
🇨🇳 中國民法典第303条(共有人分割共有物的請求)
🇩🇪 德國BGB § 749(Aufhebungsanspruch / Aufhebung der Bruchteilsgemeinschaft)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815(Nul ne peut être contraint à demeurer dans l'indivision)
🇺🇸 美國Partition action(普通法共有物分割之訴 / Uniform Partition of Heirs Property Ac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