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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施行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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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施行前,依民法第八百零八條或第八百十一條至第八百十四條之規定,取得所有權者,於施行之日,取得其所有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2條,施行前根據民法第808條或第811至814條之規定取得所有權的人,在施行日取得其所有權。 這條法規的意思是,在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如果根據民法的808條或811至814條的規定取得了所有權,那麼在物權編施行的那天,就會確認他取得了所有權。 舉例來說,假設在民法物權編施行前,根據民法第808條的規定,某人通過占有物品長達十年取得了所有權。在物權編施行的那天,他就可以確認自己取得了該物品的所有權。

立法沿革 2

(0190201 制定)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以契約訂有共有物不分割之期限者,如其殘餘期限,自施行日起算,較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期限為短者,依其期限;較長者,應自施行之日起,適用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0960305 全文修正)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依民法第八百零八條或第八百十一條至第八百十四條之規定,取得所有權者,於施行之日,取得其所有權。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關於「第八百一十一條」及「第八百一十四條」之用語,應修正為「第八百十一條」及「第八百十四條」,以求法律用語一致。

(0190201 制定)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以契約訂有共有物不分割之期限者,如其殘餘期限,自施行日起算,較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期限為短者,依其期限;較長者,應自施行之日起,適用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096030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關於「第八百一十一條」及「第八百一十四條」之用語,應修正為「第八百十一條」及「第八百十四條」,以求法律用語一致。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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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12 條規定:「民法物權編施行前,依民法第八百零八條或第八百十一條至第八百十四條之規定,取得所有權者,於施行之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