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12 條(動產之附合)
- 1.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 2.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812 條規定,兩動產附合無法分離時,各所有人按附合時價值共有合成物;若其中有可視為主物者,則由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權。
Q · 我的東西黏到別人的東西上拆不開,到底算誰的?
依民法第 812 條,當兩動產附合到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費用過鉅時,原則上各所有人按「附合時的價值比例」共有合成物(第一項);但若其中一個動產可被視為「主物」,則整件合成物的所有權歸主物所有人,另一方只能依不當得利(民法第 816 條)請求金錢補償。判斷關鍵不是誰出力、誰保管,而是價值比例與誰是主物。
白話解讀
你把家傳戒指的鑽石拿去給師傅重鑲成一條項鍊,用的是師傅的白金台。半年後你想反悔,要求拆回鑽石。師傅說:「拆不了,拆了鑽石會裂。」這時候那條項鍊到底是誰的?這條法律給你答案,而且答案可能跟你想的完全相反。原則上,當兩個人的動產黏在一起拆不開(或拆的代價太大),兩人按「當初各自的價值」成為共有人。但如果其中一個明顯是「主角」(主物),整件東西就歸主角所有者,另一方只能拿到金錢補償(這叫不當得利,民法 816 條另外規定)。關鍵不在誰出的力,不在誰保管,而在「價值比例」和「誰是主物」。搞清楚這條,你才知道在爭議中自己站哪個位置:是共有人(可以參與處分),還是只能拿錢走人(只剩請求權)。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12 條規範「動產附合」:兩個分屬不同人的動產結合到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的程度時的所有權歸屬規則。原則為按附合時價值比例共有合成物;例外為有主物時由主物所有人取得整體所有權,是動產所有權變動與添附制度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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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師傅把我的鑽石鑲進他的戒台,我能不能要求拆回來?▾
要看拆不拆得開、拆了會不會毀損或費用過高。可無損拆回當然能要求;不能時依民法 812 條物權已重新分配:鑽石為主物則整個戒指歸你但須補償戒台價值,戒台為主物(如古董戒台)則整個歸師傅,你只能請求鑽石的金錢補償(民法 816 條)。有爭議時先做鑑價,鑑價報告比口頭爭執有力。
Q2如果對方是故意把他的東西摻進我的,所有權還是會按這條重新分配嗎?▾
會。本條是物權法客觀規則,不問主觀善惡。但惡意附合者要負額外責任:你可依民法 184 條請求侵權損害賠償,對方還可能依民法 148 條被認定權利濫用。物權上你可能失去整體所有權,債權上你可以要求更多賠償,兩件事分開處理。
Q3我的原料被廠商加工後賣掉了,我能追回成品嗎?▾
看成品是否已附合到無法分離、現在在誰手上。還沒賣出且你是主物所有人,依第二項可主張整個成品所有權;已被善意第三人買走則可能無法追回(民法 801 條善意取得),只能向廠商請求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加工合約事前寫清楚成品所有權歸屬,比事後打官司有用。
Q4動產附合是什麼意思?▾
兩個分屬不同人的動產結合到拆不開或拆開代價過高,依民法 812 條重新分配所有權,是添附制度的一種。
Q5附合的共有和主物吸收差在哪?▾
無主物時按價值比例共有(可參與處分);有主物時整件歸主物所有人,他方只剩金錢補償請求權。
Q6什麼叫可視為主物?▾
綜合價值比例、功能核心與社會交易觀念上居核心地位的動產,附合時吸收他物所有權。
Q7動產附合跟動產混合差在哪?▾
附合是不同動產結合成一體(812 條);混合是同類動產攙雜難分(813 條,準用附合規定)。
Q8東西被附合後我該怎麼主張權利?▾
先拍照存證與保留價值證明 → 判斷自己是主物或配角 → 主物主張整體所有權,配角主張共有或金錢補償。
Q9附合的金錢補償金額怎麼算?▾
依民法 816 條按不當得利,以喪失權利的動產在附合時的客觀價值計算,鑑價報告是關鍵證據。
Q10證明自己是主物要準備什麼?▾
購買證明、估價單、專業鑑定報告佐證價值比例,並就功能核心與社會觀念提出論述。
Q11加工糾紛打官司大概要多少成本?▾
民事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 1.1%,加鑑價費用數萬元起,律師費依標的而定,事前合約可省去多數爭訟。
Q12民法 812 vs 811 條(附合於不動產)差在哪?▾
812 是動產與動產附合;811 是動產附合到不動產,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適用客體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irst_paragraph_共有 | second_paragraph_主物吸收 |
|---|---|---|
| 適用前提 | 無明顯主物 | 有可視為主物者 |
| 所有權結果 | 各所有人按附合時價值比例共有合成物 | 主物所有人取得整體合成物所有權 |
| 他方地位 | 共有人,可參與處分 | 喪失所有權,僅餘不當得利補償請求權(民法 816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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