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12 條(動產之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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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12 條規定,兩動產附合無法分離時,各所有人按附合時價值共有合成物;若其中有可視為主物者,則由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權。
Q · 我的東西黏到別人的東西上拆不開,到底算誰的?
看誰是主物,主物所有人拿走整件
依民法第 812 條,當兩動產附合到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費用過鉅時,原則上各所有人按「附合時的價值比例」共有合成物(第一項);但若其中一個動產可被視為「主物」,則整件合成物的所有權歸主物所有人,另一方只能依不當得利(民法第 816 條)請求金錢補償。判斷關鍵不是誰出力、誰保管,而是價值比例與誰是主物。
深度解讀
你把家傳戒指的鑽石拿去給師傅重鑲成一條項鍊,用的是師傅的白金台。半年後你想反悔,要求拆回鑽石。師傅說:「拆不了,拆了鑽石會裂。」這時候那條項鍊到底是誰的?這條法律給你答案,而且答案可能跟你想的完全相反。原則上,當兩個人的動產黏在一起拆不開(或拆的代價太大),兩人按「當初各自的價值」成為共有人。但如果其中一個明顯是「主角」(主物),整件東西就歸主角所有者,另一方只能拿到金錢補償(這叫不當得利,民法 816 條另外規定)。關鍵不在誰出的力,不在誰保管,而在「價值比例」和「誰是主物」。搞清楚這條,你才知道在爭議中自己站哪個位置:是共有人(可以參與處分),還是只能拿錢走人(只剩請求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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