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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12 條(動產之附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2. 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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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費過鉅者,依經驗法則價值高者得期共有合成物。 喪失其動產受損害所有權人得以(民§816)請求償還價額。
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動產」(例如油漆)與他人之「動產」(例如桌子)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分別共有 II 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juliana0801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該共有為分別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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