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重點摘要民法第 813 條規定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時準用附合規定,由各所有人按混合時價值比例共有,主物明顯者由主物所有人單獨取得。
Q · 我的貨被倉庫跟別人的混在一起,現在算誰的?
分得出就還你,分不出就按價值比例共有。
依民法第 813 條,動產與他人動產混合而無法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時,準用第 812 條附合規定。原則上由各所有人依混合時的價值比例共有合成物;若其中一動產可視為主物(價值或數量明顯較高),則由主物所有人取得全部所有權,他方僅能依不當得利請求償金。關鍵在於混合那一刻的價值比例證據是否保全。
你把自己的汽油加進朋友油箱,朋友把你的紅酒倒進他收藏的調酒桶,你的黃金被熔進別人的金條裡——這些東西混在一起之後,誰是誰的?這條法律給你答案:分不出來、或分開的成本高到不合理時,就按照「混合前各自的價值比例」變成共有。如果其中一方明顯是「主角」(例如 99% 的酒混進 1% 的雜質),主角方直接取得全部所有權,另一方只能請求不當得利賠償。這看起來很冷門,但它處理的是一個商業現場每天都在上演的問題:兩批原料被員工誤倒在一起、倉儲業者把不同貨主的散貨放同一個儲槽、裝修工把不同客戶的水泥混在一起。搞不清楚這條的人,財產在那一刻悄悄變成了別人的,他還以為只是「待會整理一下就好」。
民法第 813 條為動產混合的所有權變動規範:當動產與他人動產混合而無法識別、或分離成本過鉅時,準用第 812 條附合規定,由各所有人依混合時價值比例共有合成物;若一動產可視為主物,則由主物所有人取得全部所有權,他方僅得依不當得利請求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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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還能識別、分離成本合理,可以。如果不能識別或分離成本過高,就落入 813 條,你跟另一位貨主變成共有人,倉庫變成違反寄託契約的債務人,你對倉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大宗物資倉儲合約通常有混藏寄託條款,事前就約定按比例共有,簽約時要看清楚。
混合是兩個動產物理上融在一起,通常是同類或可互溶的東西。附合是兩個物結合成一個新整體,可能分主從。本條準用 812 條規則,但混合判斷主物常用價值加數量綜合判斷,附合較看交易觀念上何者為主。發生糾紛時法院會請鑑定,鑑定報告的混合前價值比例是勝敗關鍵。
這同時是民事侵權和可能的刑事侵占或毀損。民事上 813 條處理所有權歸屬,你可再依民法 184 條請求損害賠償。刑事上若明知會混合仍故意為之,可能構成刑法 354 條毀損罪。刑事告訴的壓力通常讓對方願意快速和解。
能識別就各自取回;不能識別或分離成本過鉅,依民法 813 條按混合前價值比例共有,主物明顯者全拿。
兩個以上動產物理上融合到無法識別,致原所有權無法單獨存續的事實狀態,例如兩批汽油、穀物混進同一槽。
理論上可分離但成本顯不相當於物之價值,法律上視同不能識別,直接進入共有或主物取得。
混合是同類動產物理融合分不出,附合是結合成新整體;813 準用 812,但混合的主物判準用價值加數量綜合認定。
先封存混合前數量品質證據,判斷有無主物,再以書面主張共有或主物取得,協商不成走分割或不當得利訴訟。
各動產混合前價值除以總價值得各自持分,例如你 80 萬對方 20 萬,你持分八成。
用入倉單據、鑑定報告、磅單證明你方混合前的價值或數量明顯壓倒對方。
依民法 816 條對取得所有權一方請求不當得利償金,按混合時你那部分的價值計算。
兩動產同類物理融合分不出用 813(準用 812);結合成新整體有主從關係用 812。主物判準略有不同。
| 面向 | 混合 | 附合 | 加工 |
|---|---|---|---|
| 適用條文 | 民法 813(準用 812) | 民法 812 | 民法 814 |
| 事實型態 | 兩動產物理融合、無法識別 | 兩物結合成一新整體 | 對他人動產施工成新物 |
| 主物判準 | 價值與數量綜合認定 | 交易觀念上何者為主 | 加工增值是否顯逾材料價值 |
| 權利歸屬 | 比例共有或主物取得 | 主物所有人取得 | 原則材料所有人,增值顯著歸加工人 |
| 他方救濟 | 民法 816 不當得利償金 | 民法 816 不當得利償金 | 民法 816 不當得利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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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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