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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13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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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813 條規定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時準用附合規定,由各所有人按混合時價值比例共有,主物明顯者由主物所有人單獨取得。

Q · 我的貨被倉庫跟別人的混在一起,現在算誰的?

分得出就還你,分不出就按價值比例共有。

依民法第 813 條,動產與他人動產混合而無法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時,準用第 812 條附合規定。原則上由各所有人依混合時的價值比例共有合成物;若其中一動產可視為主物(價值或數量明顯較高),則由主物所有人取得全部所有權,他方僅能依不當得利請求償金。關鍵在於混合那一刻的價值比例證據是否保全。

白話解讀

你把自己的汽油加進朋友油箱,朋友把你的紅酒倒進他收藏的調酒桶,你的黃金被熔進別人的金條裡——這些東西混在一起之後,誰是誰的?這條法律給你答案:分不出來、或分開的成本高到不合理時,就按照「混合前各自的價值比例」變成共有。如果其中一方明顯是「主角」(例如 99% 的酒混進 1% 的雜質),主角方直接取得全部所有權,另一方只能請求不當得利賠償。這看起來很冷門,但它處理的是一個商業現場每天都在上演的問題:兩批原料被員工誤倒在一起、倉儲業者把不同貨主的散貨放同一個儲槽、裝修工把不同客戶的水泥混在一起。搞不清楚這條的人,財產在那一刻悄悄變成了別人的,他還以為只是「待會整理一下就好」。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13 條為動產混合的所有權變動規範:當動產與他人動產混合而無法識別、或分離成本過鉅時,準用第 812 條附合規定,由各所有人依混合時價值比例共有合成物;若一動產可視為主物,則由主物所有人取得全部所有權,他方僅得依不當得利請求償金。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倉庫把我的貨跟別人的貨混在一起,我能要求倉庫原物歸還嗎?

如果還能識別、分離成本合理,可以。如果不能識別或分離成本過高,就落入 813 條,你跟另一位貨主變成共有人,倉庫變成違反寄託契約的債務人,你對倉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大宗物資倉儲合約通常有混藏寄託條款,事前就約定按比例共有,簽約時要看清楚。

Q2「混合」和「附合」到底怎麼分?

混合是兩個動產物理上融在一起,通常是同類或可互溶的東西。附合是兩個物結合成一個新整體,可能分主從。本條準用 812 條規則,但混合判斷主物常用價值加數量綜合判斷,附合較看交易觀念上何者為主。發生糾紛時法院會請鑑定,鑑定報告的混合前價值比例是勝敗關鍵。

Q3對方故意把他的爛貨混進我的好貨,我能告他什麼?

這同時是民事侵權和可能的刑事侵占或毀損。民事上 813 條處理所有權歸屬,你可再依民法 184 條請求損害賠償。刑事上若明知會混合仍故意為之,可能構成刑法 354 條毀損罪。刑事告訴的壓力通常讓對方願意快速和解。

Q4倉庫把貨混在一起算誰的?

能識別就各自取回;不能識別或分離成本過鉅,依民法 813 條按混合前價值比例共有,主物明顯者全拿。

Q5民法 813 條的混合是什麼意思?

兩個以上動產物理上融合到無法識別,致原所有權無法單獨存續的事實狀態,例如兩批汽油、穀物混進同一槽。

Q6什麼叫識別需費過鉅?

理論上可分離但成本顯不相當於物之價值,法律上視同不能識別,直接進入共有或主物取得。

Q7混合跟附合差在哪?

混合是同類動產物理融合分不出,附合是結合成新整體;813 準用 812,但混合的主物判準用價值加數量綜合認定。

Q8動產被混合後我該怎麼處理?

先封存混合前數量品質證據,判斷有無主物,再以書面主張共有或主物取得,協商不成走分割或不當得利訴訟。

Q9混合共有比例怎麼算?

各動產混合前價值除以總價值得各自持分,例如你 80 萬對方 20 萬,你持分八成。

Q10怎麼證明我那批是主物?

用入倉單據、鑑定報告、磅單證明你方混合前的價值或數量明顯壓倒對方。

Q11對方拿到全部所有權,我怎麼拿回損失?

依民法 816 條對取得所有權一方請求不當得利償金,按混合時你那部分的價值計算。

Q12民法 813 混合 vs 812 附合哪個適用?

兩動產同類物理融合分不出用 813(準用 812);結合成新整體有主從關係用 812。主物判準略有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混合附合加工
適用條文民法 813(準用 812)民法 812民法 814
事實型態兩動產物理融合、無法識別兩物結合成一新整體對他人動產施工成新物
主物判準價值與數量綜合認定交易觀念上何者為主加工增值是否顯逾材料價值
權利歸屬比例共有或主物取得主物所有人取得原則材料所有人,增值顯著歸加工人
他方救濟民法 816 不當得利償金民法 816 不當得利償金民法 816 不當得利償金

混合

適用條文
民法 813(準用 812)
事實型態
兩動產物理融合、無法識別
主物判準
價值與數量綜合認定
權利歸屬
比例共有或主物取得
他方救濟
民法 816 不當得利償金

附合

適用條文
民法 812
事實型態
兩物結合成一新整體
主物判準
交易觀念上何者為主
權利歸屬
主物所有人取得
他方救濟
民法 816 不當得利償金

加工

適用條文
民法 814
事實型態
對他人動產施工成新物
主物判準
加工增值是否顯逾材料價值
權利歸屬
原則材料所有人,增值顯著歸加工人
他方救濟
民法 816 不當得利償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 245 条(混和)
韓國민법 제258조(혼화)
中國民法典 第322条(添附:加工、附合、混合)
德國BGB § 948(Vermischung, Vermengung)
法國Code civil art. 573(mélange de matières mobilières)
美國Common law doctrine of confusion / commingling of goods(無單一成文條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1

(0181119 制定)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0181119 制定)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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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813 條規定:「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8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8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