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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 第 813 條(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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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813 條規定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時準用附合規定,由各所有人按混合時價值比例共有,主物明顯者由主物所有人單獨取得。

Q · 我的貨被倉庫跟別人的混在一起,現在算誰的?

分得出就還你,分不出就按價值比例共有。

依民法第 813 條,動產與他人動產混合而無法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時,準用第 812 條附合規定。原則上由各所有人依混合時的價值比例共有合成物;若其中一動產可視為主物(價值或數量明顯較高),則由主物所有人取得全部所有權,他方僅能依不當得利請求償金。關鍵在於混合那一刻的價值比例證據是否保全。

深度解讀

你把自己的汽油加進朋友油箱,朋友把你的紅酒倒進他收藏的調酒桶,你的黃金被熔進別人的金條裡——這些東西混在一起之後,誰是誰的?這條法律給你答案:分不出來、或分開的成本高到不合理時,就按照「混合前各自的價值比例」變成共有。如果其中一方明顯是「主角」(例如 99% 的酒混進 1% 的雜質),主角方直接取得全部所有權,另一方只能請求不當得利賠償。這看起來很冷門,但它處理的是一個商業現場每天都在上演的問題:兩批原料被員工誤倒在一起、倉儲業者把不同貨主的散貨放同一個儲槽、裝修工把不同客戶的水泥混在一起。搞不清楚這條的人,財產在那一刻悄悄變成了別人的,他還以為只是「待會整理一下就好」。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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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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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813 條規定:「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8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8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