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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13 條(混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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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ex:甲之方糖+乙之熱牛奶=乙取得甜牛奶所有權 仍適用(民§816)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動產(例如金錢)與他人之動產(例如金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812)之規定。 分別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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