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13 條(混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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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oyaoshangbang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混合)
wei1217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ex:甲之方糖+乙之熱牛奶=乙取得甜牛奶所有權
仍適用(民§816)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動產(例如金錢)與他人之動產(例如金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812)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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