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11 條(不動產上之附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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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huang999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添附是事實行為,不問主觀。
wei1217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甲之種子種在乙之土地,乙為所有權人;若甲為承租人(民§70),甲則有摘取權。
tina3362
2 years ago
不動產間無附合可能。
aquarius8129
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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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和構成部分有相同意義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例如油漆塗在牆上)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物之經濟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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