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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11 條(不動產上之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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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811條:動產因附合成為不動產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其所有權,原所有人得依第816條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Q · 我花錢裝潢租來的房子,那些東西還是我的嗎?

固定成房屋一部分那刻起就歸房東

依民法第811條,動產一旦因附合而成為不動產的「重要成分」(分離會破壞經濟價值或需費過鉅),不動產所有人即自動取得該動產所有權,出資者連同意都不必給。判斷關鍵在能否無損分離:釘死的木地板、砌進牆的吧台屬附合;螺絲鎖著可拆的設備不屬。失去物權的一方,仍可依民法第816條向不動產所有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

深度解讀

你花三十萬裝潢租來的店面,把昂貴的木地板釘上去、把吧台砌進牆裡。有一天房東要你走,你想「這些是我出錢買的,我拆回去」。法律冷冷地告訴你:不行。從你把這些東西「固定成為房子的一部分」那一刻起,它們就不再是你的動產,它們屬於房東了。這條就是那個讓你的錢瞬間蒸發的開關,法律用語叫「附合」。判斷標準很殘忍:分離會不會破壞經濟價值?木地板拆下來變廢料就是。冷氣外掛的管線螺絲鎖著可以取下就不是。你以為自己在「裝修」,法律看到的是「所有權轉移」。不過別急著絕望,所有權雖然跑了,你對房東還有一張牌叫「不當得利」(民法第816條),前提是你要會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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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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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811 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8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8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