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16 條(添附之效果-補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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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816條規定,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受損害者,得依不當得利請求償還價額,而非回復原狀。
Q · 東西被附合、混合到別人物上,所有權沒了,還能要回什麼?
東西要不回,但可依不當得利請求償還價額
依民法第816條,因前五條(811-815)的添附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重點是「償還價額」不是「回復原狀」:對方不必把東西還你(也分不開了),但要付錢。金額以對方實際所受利益為準,請求權適用民法第125條15年消滅時效,自添附事實發生時起算。
深度解讀
你的油漆刷上別人的牆,油漆的所有權就沒了,歸牆的主人。你的木料被鄰居做成桌子,木料的所有權也沒了,歸做桌子的人。這就是前五條(811-815)的「添附」規則:東西一旦跟別人的東西結合成不可分離的整體,所有權自動歸給「主物」那一方,你連爭都不能爭。聽起來很不公平?第 816 條就是那道救濟門。它告訴你:所有權你拿不回來,但價值可以追。依照「不當得利」的邏輯,對方因為你的損失而得利,就必須把那個「價額」還給你。重點是「償還價額」不是「回復原狀」,意思是對方不用把東西還你(也還不了),但要付錢。算多少?以對方實際獲得的利益為準,不是你原本買入的成本。這條法律把一個看似冤枉的結果,翻轉成可以計算的金錢求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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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