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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16 條(添附之效果-補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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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前五條之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816條規定,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受損害者,得依不當得利請求償還價額,而非回復原狀。

Q · 東西被附合、混合到別人物上,所有權沒了,還能要回什麼?

東西要不回,但可依不當得利請求償還價額

依民法第816條,因前五條(811-815)的添附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重點是「償還價額」不是「回復原狀」:對方不必把東西還你(也分不開了),但要付錢。金額以對方實際所受利益為準,請求權適用民法第125條15年消滅時效,自添附事實發生時起算。

深度解讀

你的油漆刷上別人的牆,油漆的所有權就沒了,歸牆的主人。你的木料被鄰居做成桌子,木料的所有權也沒了,歸做桌子的人。這就是前五條(811-815)的「添附」規則:東西一旦跟別人的東西結合成不可分離的整體,所有權自動歸給「主物」那一方,你連爭都不能爭。聽起來很不公平?第 816 條就是那道救濟門。它告訴你:所有權你拿不回來,但價值可以追。依照「不當得利」的邏輯,對方因為你的損失而得利,就必須把那個「價額」還給你。重點是「償還價額」不是「回復原狀」,意思是對方不用把東西還你(也還不了),但要付錢。算多少?以對方實際獲得的利益為準,不是你原本買入的成本。這條法律把一個看似冤枉的結果,翻轉成可以計算的金錢求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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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816 條規定:「因前五條之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8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8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