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99 條(質權之消滅(三)-物上代位性)
- 1.動產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但出質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 2.質權人對於前項出質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仍有質權,其次序與原質權同。
- 3.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出質人為給付者,對於質權人不生效力。
- 4.前項情形,質權人得請求出質人交付其給付物或提存其給付之金錢。
- 5.質物因毀損而得受之賠償或其他利益,準用前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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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99 條建立動產質權物上代位性,質物滅失或毀損時,質權自動轉接到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上,順位與原質權相同。
Q · 押給我的東西被燒了或毀損了,我的質權就沒了嗎?
依民法第 899 條,動產質權因質物滅失原則上消滅,但只要出質人因該滅失「可以拿到賠償或其他利益」(如保險理賠、第三人侵權賠償、政府徵收補償),質權人對這筆請求權仍有質權,順位跟原質權相同。第三項並規定給付義務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對出質人為給付者,對質權人不生效力。第五項把毀損的情形也納入準用範圍。
白話解讀
你借朋友錢,朋友把一支勞力士押給你當擔保(動產質權)。某天這支錶被偷了、燒了、或在運送中摔壞,你是不是就沒保障了?這條告訴你:沒那麼簡單。只要朋友因為這支錶的滅失「可以拿到錢」,例如保險理賠、第三人的損害賠償、徵收補償,你對這筆「還沒進他口袋的錢」照樣有優先受償權,順位跟原本對那支錶一樣。這叫「物上代位」。更關鍵的是第三項:如果保險公司或賠償義務人「故意或重大過失」直接把錢付給你朋友(沒通知你),這個給付對你不生效力,你可以要求朋友把錢交出來或提存。這條是整個擔保物權體系的安全網,質物化為灰燼的那一刻,你的權利不會跟著化為灰燼。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99 條規範動產質權的物上代位性:質物滅失或毀損時,質權並非當然消滅,而是自動轉接到出質人對賠償義務人、保險人或補償機關所生的替代金請求權上,順位與原質權同;給付義務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徑向出質人為給付者,對質權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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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899 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動產質權的物上代位性,質物滅失時質權自動轉到替代金上
Q2質物被燒了保險金算誰的?▾
依民法 899 條第 1、2 項,質權人對該保險金請求權仍有優先質權
Q3質物只是毀損也適用嗎?▾
適用。第 5 項明文準用前四項規定
Q4保險公司直接付給出質人會怎樣?▾
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對質權人不生效力,公司可能要再賠一次
Q5怎麼通知保險公司有質權存在?▾
發存證信函具體說明質權設定、引用民法 899 條第 3 項
Q6如果替代金已被出質人領走怎麼辦?▾
依第 4 項請求出質人交付給付物或提存其給付之金錢
Q7民法 899 vs 民法 881(抵押權物上代位)差在哪?▾
899 規範動產質權、881 規範不動產抵押權,邏輯一致但標的物與占有性質不同
Q8權利質權也適用 899 嗎?▾
適用。依民法 901 條,權利質權準用動產質權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民法899 | 民法881 | 民法892 |
|---|---|---|---|
| 適用對象 | 動產質權 | 不動產抵押權 | 質物變賣價金代位 |
| 替代物範圍 | 保險金、賠償金、徵收補償等 | 保險金、賠償金、徵收補償等 | 質物變賣所得價金 |
| 順位處理 | 與原質權同 | 與原抵押權同 | 與原質權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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