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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99 條(質權之消滅(三)-物上代位性)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動產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但出質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2. 質權人對於前項出質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仍有質權,其次序與原質權同。
  3. 給付義務人故意重大過失向出質人為給付者,對於質權人不生效力。
  4. 前項情形,質權人得請求出質人交付其給付物或提存其給付之金錢。
  5. 質物因毀損而得受之賠償或其他利益,準用前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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