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99 條(質權之消滅(三)-物上代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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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99 條建立動產質權物上代位性,質物滅失或毀損時,質權自動轉接到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上,順位與原質權相同。
Q · 押給我的東西被燒了或毀損了,我的質權就沒了嗎?
沒。質權自動轉到保險金、賠償金上
依民法第 899 條,動產質權因質物滅失原則上消滅,但只要出質人因該滅失「可以拿到賠償或其他利益」(如保險理賠、第三人侵權賠償、政府徵收補償),質權人對這筆請求權仍有質權,順位跟原質權相同。第三項並規定給付義務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對出質人為給付者,對質權人不生效力。第五項把毀損的情形也納入準用範圍。
深度解讀
你借朋友錢,朋友把一支勞力士押給你當擔保(動產質權)。某天這支錶被偷了、燒了、或在運送中摔壞,你是不是就沒保障了?這條告訴你:沒那麼簡單。只要朋友因為這支錶的滅失「可以拿到錢」,例如保險理賠、第三人的損害賠償、徵收補償,你對這筆「還沒進他口袋的錢」照樣有優先受償權,順位跟原本對那支錶一樣。這叫「物上代位」。更關鍵的是第三項:如果保險公司或賠償義務人「故意或重大過失」直接把錢付給你朋友(沒通知你),這個給付對你不生效力,你可以要求朋友把錢交出來或提存。這條是整個擔保物權體系的安全網,質物化為灰燼的那一刻,你的權利不會跟著化為灰燼。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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