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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民法 第 899 條(質權之消滅(三)-物上代位性)

  1. 1.動產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但出質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2. 2.質權人對於前項出質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仍有質權,其次序與原質權同。
  3. 3.給付義務人故意重大過失向出質人為給付者,對於質權人不生效力。
  4. 4.前項情形,質權人得請求出質人交付其給付物或提存其給付之金錢。
  5. 5.質物因毀損而得受之賠償或其他利益,準用前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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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899 條建立動產質權物上代位性,質物滅失或毀損時,質權自動轉接到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上,順位與原質權相同。

Q · 押給我的東西被燒了或毀損了,我的質權就沒了嗎?

依民法第 899 條,動產質權因質物滅失原則上消滅,但只要出質人因該滅失「可以拿到賠償或其他利益」(如保險理賠、第三人侵權賠償、政府徵收補償),質權人對這筆請求權仍有質權,順位跟原質權相同。第三項並規定給付義務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對出質人為給付者,對質權人不生效力。第五項把毀損的情形也納入準用範圍。

白話解讀

你借朋友錢,朋友把一支勞力士押給你當擔保(動產質權)。某天這支錶被偷了、燒了、或在運送中摔壞,你是不是就沒保障了?這條告訴你:沒那麼簡單。只要朋友因為這支錶的滅失「可以拿到錢」,例如保險理賠、第三人的損害賠償、徵收補償,你對這筆「還沒進他口袋的錢」照樣有優先受償權,順位跟原本對那支錶一樣。這叫「物上代位」。更關鍵的是第三項:如果保險公司或賠償義務人「故意或重大過失」直接把錢付給你朋友(沒通知你),這個給付對你不生效力,你可以要求朋友把錢交出來或提存。這條是整個擔保物權體系的安全網,質物化為灰燼的那一刻,你的權利不會跟著化為灰燼。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99 條規範動產質權的物上代位性:質物滅失或毀損時,質權並非當然消滅,而是自動轉接到出質人對賠償義務人、保險人或補償機關所生的替代金請求權上,順位與原質權同;給付義務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徑向出質人為給付者,對質權人不生效力。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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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899 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動產質權的物上代位性,質物滅失時質權自動轉到替代金上

Q2質物被燒了保險金算誰的?

依民法 899 條第 1、2 項,質權人對該保險金請求權仍有優先質權

Q3質物只是毀損也適用嗎?

適用。第 5 項明文準用前四項規定

Q4保險公司直接付給出質人會怎樣?

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對質權人不生效力,公司可能要再賠一次

Q5怎麼通知保險公司有質權存在?

發存證信函具體說明質權設定、引用民法 899 條第 3 項

Q6如果替代金已被出質人領走怎麼辦?

依第 4 項請求出質人交付給付物或提存其給付之金錢

Q7民法 899 vs 民法 881(抵押權物上代位)差在哪?

899 規範動產質權、881 規範不動產抵押權,邏輯一致但標的物與占有性質不同

Q8權利質權也適用 899 嗎?

適用。依民法 901 條,權利質權準用動產質權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民法899民法881民法892
適用對象動產質權不動產抵押權質物變賣價金代位
替代物範圍保險金、賠償金、徵收補償等保險金、賠償金、徵收補償等質物變賣所得價金
順位處理與原質權同與原抵押權同與原質權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 304 条(先取特権の物上代位)+第 350 条(質権への準用)
🇰🇷 韓國민법 제342조(물상대위)
🇨🇳 中國民法典第 390 條(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性)
🇩🇪 德國BGB § 1247(Erlös aus dem Pfand)、§ 1287(Surrogation bei Forderungspfandrecht)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334(subrogation réelle du gage)
🇺🇸 美國UCC § 9-315(proceeds of collate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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