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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民法 第 899 條(質權之消滅(三)-物上代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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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動產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但出質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2. 2.質權人對於前項出質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仍有質權,其次序與原質權同。
  3. 3.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出質人為給付者,對於質權人不生效力。
  4. 4.前項情形,質權人得請求出質人交付其給付物或提存其給付之金錢。
  5. 5.質物因毀損而得受之賠償或其他利益,準用前四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899 條建立動產質權物上代位性,質物滅失或毀損時,質權自動轉接到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上,順位與原質權相同。

Q · 押給我的東西被燒了或毀損了,我的質權就沒了嗎?

沒。質權自動轉到保險金、賠償金上

依民法第 899 條,動產質權因質物滅失原則上消滅,但只要出質人因該滅失「可以拿到賠償或其他利益」(如保險理賠、第三人侵權賠償、政府徵收補償),質權人對這筆請求權仍有質權,順位跟原質權相同。第三項並規定給付義務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對出質人為給付者,對質權人不生效力。第五項把毀損的情形也納入準用範圍。

深度解讀

你借朋友錢,朋友把一支勞力士押給你當擔保(動產質權)。某天這支錶被偷了、燒了、或在運送中摔壞,你是不是就沒保障了?這條告訴你:沒那麼簡單。只要朋友因為這支錶的滅失「可以拿到錢」,例如保險理賠、第三人的損害賠償、徵收補償,你對這筆「還沒進他口袋的錢」照樣有優先受償權,順位跟原本對那支錶一樣。這叫「物上代位」。更關鍵的是第三項:如果保險公司或賠償義務人「故意或重大過失」直接把錢付給你朋友(沒通知你),這個給付對你不生效力,你可以要求朋友把錢交出來或提存。這條是整個擔保物權體系的安全網,質物化為灰燼的那一刻,你的權利不會跟著化為灰燼。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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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899 條規定:「動產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但出質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質權人對於前項出質人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89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89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