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37 條(留置權之消滅-提出相當擔保)
- 1.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為債務之清償,已提出相當之擔保者,債權人之留置權消滅。
- 2.第八百九十七條至第八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於留置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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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37 條規定,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提出相當擔保時,債權人的留置權即消滅,必須返還留置物。
Q · 東西被人扣著當作欠款抵押,我能不付清就拿回來嗎?
依民法第 937 條,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只要提出價值相當於債權的擔保(不限現金,可為第三人保證、不動產抵押、銀行保函、向法院提存等),債權人的留置權立即消滅,必須返還留置物。第二項並準用質權第 897 至 899 條,留置物若意外毀損滅失,保險金或賠償金自動成為新的擔保標的(物上代位),債權人權利不會因物品滅失而消滅,債務人責任也不會因此免除。
白話解讀
你車子送修,修車廠說修理費三萬你付不出來,車就被扣著不還你。你以為除了乖乖付錢沒別的路?這條告訴你還有第二條路:拿出「相當的擔保」,對方的留置權就消滅,車子必須還你。擔保可以是另一筆等值的抵押、保證人、銀行保函,不一定要現金。這條的威力在於:它把主動權從對方手上搶回來一半。對方原本靠「扣著你的東西」逼你就範,現在你用擔保換回東西,債務關係還在,但你不必在沒有東西用的情況下被時間壓著走。第二項更關鍵:準用質權的 897 到 899 條,意思是留置物如果滅失、被徵收、保險理賠,那筆錢或替代物自動變成新的擔保標的,對方的權利不會因為東西毀了就消失,你的義務也不會因此逃掉。
法律定性
民法第 937 條規範留置權的消滅事由與物上代位準用:第一項建立「擔保替代」制度,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提出相當擔保即可使留置權消滅;第二項準用質權第 897 至 899 條,使留置物滅失時保險金、賠償金等替代物自動成為新的擔保標的,是平衡擔保權人實效與債務人行動自由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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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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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937 條是什麼?▾
建立留置權的擔保替代消滅制度,提出相當擔保即可換回被留置的物品。
Q2什麼叫相當擔保?一定要付現金嗎?▾
不必。第三人保證、不動產抵押、銀行保函、向法院提存等價值能覆蓋債權者都算。
Q3車子送修被扣,我可以怎麼拿回?▾
備齊等值擔保(提存金最穩),書面通知對方依民法 937 條請求返還,對方拒絕可訴。
Q4提出擔保後對方還能要求付錢嗎?▾
可以。留置權消滅但債務不消滅,對方轉以一般債權程序請求清償。
Q5留置物意外被毀掉了會怎樣?▾
依準用 899 條,保險金或賠償金自動成為新擔保標的,雙方權利義務都不消滅。
Q6對方說我的擔保不夠相當怎麼辦?▾
由法院判斷是否相當,不是對方說了算。可聲請法院定暫時狀態處分。
Q7對方已經要拍賣留置物了還來得及嗎?▾
拍賣完成前提出擔保即可阻斷,但要立即聲請假處分停止拍賣程序。
Q8民法 937 條跟質權消滅一樣嗎?▾
概念相似但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質權是約定擔保物權,本條準用質權部分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easibility | cost | advantage | risk |
|---|---|---|---|---|
| 現金提存 | 最高 | 需準備等額現金 + 提存手續費 | 對方無拒絕空間,留置權立即消滅 | 需暫時凍結等額資金 |
| 第三人保證 | 中等 | 免現金,需找到信用足夠的保證人 | 資金不被凍結 | 對方可能主張保證人資力不夠 |
| 不動產抵押 | 中等 | 登記規費 + 設定費 | 適合大額債權 | 設定流程需數週,對方可能搶在期間拍賣 |
| 銀行保函 | 中等 | 保函費約債權額 0.5-1.5% | 信用足、流程快 | 需有銀行授信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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