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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937 條(留置權之消滅-提出相當擔保)

  1. 1.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為債務之清償,已提出相當之擔保者,債權人留置權消滅。
  2. 2.第八百九十七條至第八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於留置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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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937 條規定,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提出相當擔保時,債權人的留置權即消滅,必須返還留置物。

Q · 東西被人扣著當作欠款抵押,我能不付清就拿回來嗎?

依民法第 937 條,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只要提出價值相當於債權的擔保(不限現金,可為第三人保證、不動產抵押、銀行保函、向法院提存等),債權人的留置權立即消滅,必須返還留置物。第二項並準用質權第 897 至 899 條,留置物若意外毀損滅失,保險金或賠償金自動成為新的擔保標的(物上代位),債權人權利不會因物品滅失而消滅,債務人責任也不會因此免除。

白話解讀

你車子送修,修車廠說修理費三萬你付不出來,車就被扣著不還你。你以為除了乖乖付錢沒別的路?這條告訴你還有第二條路:拿出「相當的擔保」,對方的留置權就消滅,車子必須還你。擔保可以是另一筆等值的抵押、保證人、銀行保函,不一定要現金。這條的威力在於:它把主動權從對方手上搶回來一半。對方原本靠「扣著你的東西」逼你就範,現在你用擔保換回東西,債務關係還在,但你不必在沒有東西用的情況下被時間壓著走。第二項更關鍵:準用質權的 897 到 899 條,意思是留置物如果滅失、被徵收、保險理賠,那筆錢或替代物自動變成新的擔保標的,對方的權利不會因為東西毀了就消失,你的義務也不會因此逃掉。

法律定性

民法第 937 條規範留置權的消滅事由與物上代位準用:第一項建立「擔保替代」制度,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提出相當擔保即可使留置權消滅;第二項準用質權第 897 至 899 條,使留置物滅失時保險金、賠償金等替代物自動成為新的擔保標的,是平衡擔保權人實效與債務人行動自由的核心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937 條是什麼?

建立留置權的擔保替代消滅制度,提出相當擔保即可換回被留置的物品。

Q2什麼叫相當擔保?一定要付現金嗎?

不必。第三人保證、不動產抵押、銀行保函、向法院提存等價值能覆蓋債權者都算。

Q3車子送修被扣,我可以怎麼拿回?

備齊等值擔保(提存金最穩),書面通知對方依民法 937 條請求返還,對方拒絕可訴。

Q4提出擔保後對方還能要求付錢嗎?

可以。留置權消滅但債務不消滅,對方轉以一般債權程序請求清償。

Q5留置物意外被毀掉了會怎樣?

依準用 899 條,保險金或賠償金自動成為新擔保標的,雙方權利義務都不消滅。

Q6對方說我的擔保不夠相當怎麼辦?

由法院判斷是否相當,不是對方說了算。可聲請法院定暫時狀態處分。

Q7對方已經要拍賣留置物了還來得及嗎?

拍賣完成前提出擔保即可阻斷,但要立即聲請假處分停止拍賣程序。

Q8民法 937 條跟質權消滅一樣嗎?

概念相似但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質權是約定擔保物權,本條準用質權部分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easibilitycostadvantagerisk
現金提存最高需準備等額現金 + 提存手續費對方無拒絕空間,留置權立即消滅需暫時凍結等額資金
第三人保證中等免現金,需找到信用足夠的保證人資金不被凍結對方可能主張保證人資力不夠
不動產抵押中等登記規費 + 設定費適合大額債權設定流程需數週,對方可能搶在期間拍賣
銀行保函中等保函費約債權額 0.5-1.5%信用足、流程快需有銀行授信額度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 第 301 条(留置権の消滅請求)
🇰🇷 韓國민법 제327조(타담보제공과 유치권소멸)
🇨🇳 中國民法典 第 453 条(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
🇩🇪 德國BGB § 273 Abs. 3(Sicherheitsleistung gegen Zurückbehaltungsrecht)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286(droit de rétention,無正式擔保替代條文,須依實務原則)
🇺🇸 美國UCC § 9-625 + common law mechanic's lien bond substitution(透過 surety bond 解除留置)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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