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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937 條(留置權之消滅-提出相當擔保)

  1. 1.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為債務之清償,已提出相當之擔保者,債權人留置權消滅。
  2. 2.第八百九十七條至第八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於留置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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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937 條規定,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提出相當擔保時,債權人的留置權即消滅,必須返還留置物。

Q · 東西被人扣著當作欠款抵押,我能不付清就拿回來嗎?

依民法第 937 條,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只要提出價值相當於債權的擔保(不限現金,可為第三人保證、不動產抵押、銀行保函、向法院提存等),債權人的留置權立即消滅,必須返還留置物。第二項並準用質權第 897 至 899 條,留置物若意外毀損滅失,保險金或賠償金自動成為新的擔保標的(物上代位),債權人權利不會因物品滅失而消滅,債務人責任也不會因此免除。

白話解讀

你車子送修,修車廠說修理費三萬你付不出來,車就被扣著不還你。你以為除了乖乖付錢沒別的路?這條告訴你還有第二條路:拿出「相當的擔保」,對方的留置權就消滅,車子必須還你。擔保可以是另一筆等值的抵押、保證人、銀行保函,不一定要現金。這條的威力在於:它把主動權從對方手上搶回來一半。對方原本靠「扣著你的東西」逼你就範,現在你用擔保換回東西,債務關係還在,但你不必在沒有東西用的情況下被時間壓著走。第二項更關鍵:準用質權的 897 到 899 條,意思是留置物如果滅失、被徵收、保險理賠,那筆錢或替代物自動變成新的擔保標的,對方的權利不會因為東西毀了就消失,你的義務也不會因此逃掉。

法律定性

民法第 937 條規範留置權的消滅事由與物上代位準用:第一項建立「擔保替代」制度,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提出相當擔保即可使留置權消滅;第二項準用質權第 897 至 899 條,使留置物滅失時保險金、賠償金等替代物自動成為新的擔保標的,是平衡擔保權人實效與債務人行動自由的核心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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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叫「相當之擔保」?一定要付現金嗎?

不是。只要擔保的價值能覆蓋對方的債權(本金加利息加必要費用)就算相當。實務上常見的有第三人保證、不動產抵押、銀行保函、等值動產質押、向法院提存金錢。爭議由法院判斷。實務提示:如果擔心對方故意挑剔擔保不夠,最穩的做法是直接把等額金錢提存法院,對方沒有拒絕的空間,留置權立刻消滅。

Q2對方已經在準備拍賣留置物了,我還來得及提擔保嗎?

來得及。只要拍賣完成前你提出相當擔保,留置權就消滅,對方必須停止拍賣並返還物品。依民法第 936 條對方要先通知一個月期限,這段期間隨時可阻斷。實務提示:如果對方不理會擔保提議執意拍賣,立刻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停止拍賣,拖延一天都可能讓物品被拍掉。

Q3第二項「準用 897 到 899 條」是什麼意思?

這三條是質權消滅規定,準用到留置權意思是這些規則對留置也適用。最實用的是 899 條物上代位:留置物意外毀損時,對方權利不消失而轉到保險金或賠償金上,你的債務也不會因此逃掉。實務提示:這表示靠『東西毀了對方就沒辦法了』這種小聰明行不通,責任會跟著錢走。

Q4民法 937 條是什麼?

建立留置權的擔保替代消滅制度,債務人提出相當擔保即可使留置權消滅取回物品,是平衡擔保權人實效與債務人行動自由的核心條文。

Q5什麼叫相當之擔保?

擔保價值能覆蓋債權本金、利息及必要費用即算相當,可為第三人保證、不動產抵押、銀行保函、向法院提存金錢,由法院判斷是否相當。

Q6什麼叫物上代位?

留置物因不可歸責於留置權人事由滅失、毀損或被徵收時,其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自動成為新的擔保標的,第三人不得善意取得排除。

Q7留置權跟質權差在哪?

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依法律規定當然發生),質權是約定擔保物權(須雙方合意設定),但兩者部分規定相通,本條第二項即準用質權物上代位等規定。

Q8車子送修被扣怎麼拿回?

盤點擔保選項(提存最穩)→ 確認債權總額 → 書面提出擔保並援引民法 937 條 → 對方拒絕則聲請法院裁定 + 假處分阻斷拍賣。

Q9提出擔保的具體流程是?

選定擔保形式 → 估算覆蓋債權的等值金額 → 用存證信函書面通知對方依民法 937 條提出擔保並請求返還 → 對方未在合理期間返還即聲請法院裁定。

Q10現金提存怎麼做?

備妥債權總額現金 → 向管轄法院提存所聲請 → 填寫提存書註明依民法 937 條為相當擔保 → 取得提存通知書 → 副本送對方並請求返還留置物。

Q11對方擱置擔保不返還物品怎麼辦?

對方收到擔保仍不返還即構成不當扣留,可訴請返還物品並請求損害賠償;情況急迫時聲請假處分先取回,避免物品價值貶損。

Q12民法 937 vs 質權消滅差在哪?

本條是留置權的消滅事由,質權消滅另有第 871 至 873 條規定。本條第二項準用質權 897-899 條物上代位部分,但成立與實行規則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easibilitycostadvantagerisk
現金提存最高需準備等額現金 + 提存手續費對方無拒絕空間,留置權立即消滅需暫時凍結等額資金
第三人保證中等免現金,需找到信用足夠的保證人資金不被凍結對方可能主張保證人資力不夠
不動產抵押中等登記規費 + 設定費適合大額債權設定流程需數週,對方可能搶在期間拍賣
銀行保函中等保函費約債權額 0.5-1.5%信用足、流程快需有銀行授信額度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 第 301 条(留置権の消滅請求)
🇰🇷 韓國민법 제327조(타담보제공과 유치권소멸)
🇨🇳 中國民法典 第 453 条(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
🇩🇪 德國BGB § 273 Abs. 3(Sicherheitsleistung gegen Zurückbehaltungsrecht)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286(droit de rétention,無正式擔保替代條文,須依實務原則)
🇺🇸 美國UCC § 9-625 + common law mechanic's lien bond substitution(透過 surety bond 解除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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