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37 條(留置權之消滅-提出相當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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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為債務之清償,已提出相當之擔保者,債權人之留置權消滅。
- 2.第八百九十七條至第八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於留置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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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37 條規定,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提出相當擔保時,債權人的留置權即消滅,必須返還留置物。
Q · 東西被人扣著當作欠款抵押,我能不付清就拿回來嗎?
可以。提出相當擔保,留置權即消滅
依民法第 937 條,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只要提出價值相當於債權的擔保(不限現金,可為第三人保證、不動產抵押、銀行保函、向法院提存等),債權人的留置權立即消滅,必須返還留置物。第二項並準用質權第 897 至 899 條,留置物若意外毀損滅失,保險金或賠償金自動成為新的擔保標的(物上代位),債權人權利不會因物品滅失而消滅,債務人責任也不會因此免除。
深度解讀
你車子送修,修車廠說修理費三萬你付不出來,車就被扣著不還你。你以為除了乖乖付錢沒別的路?這條告訴你還有第二條路:拿出「相當的擔保」,對方的留置權就消滅,車子必須還你。擔保可以是另一筆等值的抵押、保證人、銀行保函,不一定要現金。這條的威力在於:它把主動權從對方手上搶回來一半。對方原本靠「扣著你的東西」逼你就範,現在你用擔保換回東西,債務關係還在,但你不必在沒有東西用的情況下被時間壓著走。第二項更關鍵:準用質權的 897 到 899 條,意思是留置物如果滅失、被徵收、保險理賠,那筆錢或替代物自動變成新的擔保標的,對方的權利不會因為東西毀了就消失,你的義務也不會因此逃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債務人名詞
- 擔保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留置權名詞
- 第八百九十七條至第八百九十九條條文
- 民法 第 448 條條文
- 民法 第 762 條條文
- 民法 第 764 條條文
- 民法 第 815 條條文
- 民法 第 897 條條文
- 民法 第 898 條條文
- 民法 第 899 條條文
- 民法 第 899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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