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37 條(留置權之消滅-提出相當擔保)
- 1.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為債務之清償,已提出相當之擔保者,債權人之留置權消滅。
- 2.第八百九十七條至第八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於留置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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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37 條規定,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提出相當擔保時,債權人的留置權即消滅,必須返還留置物。
Q · 東西被人扣著當作欠款抵押,我能不付清就拿回來嗎?
依民法第 937 條,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只要提出價值相當於債權的擔保(不限現金,可為第三人保證、不動產抵押、銀行保函、向法院提存等),債權人的留置權立即消滅,必須返還留置物。第二項並準用質權第 897 至 899 條,留置物若意外毀損滅失,保險金或賠償金自動成為新的擔保標的(物上代位),債權人權利不會因物品滅失而消滅,債務人責任也不會因此免除。
白話解讀
你車子送修,修車廠說修理費三萬你付不出來,車就被扣著不還你。你以為除了乖乖付錢沒別的路?這條告訴你還有第二條路:拿出「相當的擔保」,對方的留置權就消滅,車子必須還你。擔保可以是另一筆等值的抵押、保證人、銀行保函,不一定要現金。這條的威力在於:它把主動權從對方手上搶回來一半。對方原本靠「扣著你的東西」逼你就範,現在你用擔保換回東西,債務關係還在,但你不必在沒有東西用的情況下被時間壓著走。第二項更關鍵:準用質權的 897 到 899 條,意思是留置物如果滅失、被徵收、保險理賠,那筆錢或替代物自動變成新的擔保標的,對方的權利不會因為東西毀了就消失,你的義務也不會因此逃掉。
法律定性
民法第 937 條規範留置權的消滅事由與物上代位準用:第一項建立「擔保替代」制度,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提出相當擔保即可使留置權消滅;第二項準用質權第 897 至 899 條,使留置物滅失時保險金、賠償金等替代物自動成為新的擔保標的,是平衡擔保權人實效與債務人行動自由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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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叫「相當之擔保」?一定要付現金嗎?▾
不是。只要擔保的價值能覆蓋對方的債權(本金加利息加必要費用)就算相當。實務上常見的有第三人保證、不動產抵押、銀行保函、等值動產質押、向法院提存金錢。爭議由法院判斷。實務提示:如果擔心對方故意挑剔擔保不夠,最穩的做法是直接把等額金錢提存法院,對方沒有拒絕的空間,留置權立刻消滅。
Q2對方已經在準備拍賣留置物了,我還來得及提擔保嗎?▾
來得及。只要拍賣完成前你提出相當擔保,留置權就消滅,對方必須停止拍賣並返還物品。依民法第 936 條對方要先通知一個月期限,這段期間隨時可阻斷。實務提示:如果對方不理會擔保提議執意拍賣,立刻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停止拍賣,拖延一天都可能讓物品被拍掉。
Q3第二項「準用 897 到 899 條」是什麼意思?▾
這三條是質權消滅規定,準用到留置權意思是這些規則對留置也適用。最實用的是 899 條物上代位:留置物意外毀損時,對方權利不消失而轉到保險金或賠償金上,你的債務也不會因此逃掉。實務提示:這表示靠『東西毀了對方就沒辦法了』這種小聰明行不通,責任會跟著錢走。
Q4民法 937 條是什麼?▾
建立留置權的擔保替代消滅制度,債務人提出相當擔保即可使留置權消滅取回物品,是平衡擔保權人實效與債務人行動自由的核心條文。
Q5什麼叫相當之擔保?▾
擔保價值能覆蓋債權本金、利息及必要費用即算相當,可為第三人保證、不動產抵押、銀行保函、向法院提存金錢,由法院判斷是否相當。
Q6什麼叫物上代位?▾
留置物因不可歸責於留置權人事由滅失、毀損或被徵收時,其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自動成為新的擔保標的,第三人不得善意取得排除。
Q7留置權跟質權差在哪?▾
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依法律規定當然發生),質權是約定擔保物權(須雙方合意設定),但兩者部分規定相通,本條第二項即準用質權物上代位等規定。
Q8車子送修被扣怎麼拿回?▾
盤點擔保選項(提存最穩)→ 確認債權總額 → 書面提出擔保並援引民法 937 條 → 對方拒絕則聲請法院裁定 + 假處分阻斷拍賣。
Q9提出擔保的具體流程是?▾
選定擔保形式 → 估算覆蓋債權的等值金額 → 用存證信函書面通知對方依民法 937 條提出擔保並請求返還 → 對方未在合理期間返還即聲請法院裁定。
Q10現金提存怎麼做?▾
備妥債權總額現金 → 向管轄法院提存所聲請 → 填寫提存書註明依民法 937 條為相當擔保 → 取得提存通知書 → 副本送對方並請求返還留置物。
Q11對方擱置擔保不返還物品怎麼辦?▾
對方收到擔保仍不返還即構成不當扣留,可訴請返還物品並請求損害賠償;情況急迫時聲請假處分先取回,避免物品價值貶損。
Q12民法 937 vs 質權消滅差在哪?▾
本條是留置權的消滅事由,質權消滅另有第 871 至 873 條規定。本條第二項準用質權 897-899 條物上代位部分,但成立與實行規則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easibility | cost | advantage | risk |
|---|---|---|---|---|
| 現金提存 | 最高 | 需準備等額現金 + 提存手續費 | 對方無拒絕空間,留置權立即消滅 | 需暫時凍結等額資金 |
| 第三人保證 | 中等 | 免現金,需找到信用足夠的保證人 | 資金不被凍結 | 對方可能主張保證人資力不夠 |
| 不動產抵押 | 中等 | 登記規費 + 設定費 | 適合大額債權 | 設定流程需數週,對方可能搶在期間拍賣 |
| 銀行保函 | 中等 | 保函費約債權額 0.5-1.5% | 信用足、流程快 | 需有銀行授信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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