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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99-1 條(最高限額質權之設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債務人第三人得提供其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最高限額質權
  2. 前項質權之設定,除移轉動產之占有外,並應以書面為之。
  3. 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第八百八十四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最高限額質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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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第二項:以書面為之。亦即最高限額質權之設定係要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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