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81-7 條(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抵押權人或債務人為法人之合併)
- 1.原債權確定前,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抵押權人或債務人為法人而有合併之情形者,抵押人得自知悉合併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確定原債權。但自合併登記之日起已逾三十日,或抵押人為合併之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 2.有前項之請求者,原債權於合併時確定。
- 3.合併後之法人,應於合併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抵押人,其未為通知致抵押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 4.前三項之規定,於第三百零六條或法人分割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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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81-7 條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抵押權人或債務人法人合併時,抵押人有 15 日確定請求權。
Q · 我擔保的銀行被合併了,我的房子怎麼辦?
依民法第 881-7 條,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如銀行)或債務人發生法人合併時,抵押人有兩道期限:自知悉合併之日起 15 日、合併登記之日起 30 日,取先到者。期限內以書面向合併後法人請求確定原債權,原債權即於合併時鎖死,新法人不得在最高限額內繼續累積對你的擔保責任。合併後法人並負有 15 日內通知抵押人之法定義務,違者賠償。
白話解讀
你的房子設了最高限額抵押給銀行,擔保你往來公司的債務。某天你聽說那家銀行被另一家銀行合併了,或者你擔保的公司被別家吃掉了。你心裡咯噔一下:我的房子現在是在替一個我根本不認識的法人扛債?沒錯,合併之後權利義務概括承受,你的抵押權關係自動跟著走。但法律在這裡給了你一個緊急煞車鈕:從你知道合併那天起,15 天內你可以要求「原債權確定」,把擔保金額鎖死在合併那一刻的數字,不讓新東家繼續往上堆債。過了這 15 天,或者合併登記超過 30 天你才知道,這個煞車鈕就失效了。更關鍵的是,合併後的法人有義務在 15 天內通知你。沒通知?造成你損失的,它要賠。這條同樣適用於法人分割和債務承擔(民法第306條)的情形。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81-7 條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原債權確定特別事由,賦予抵押人於法人合併、法人分割或債務承擔(民法第 306 條)情形發生時,得於知悉日起 15 日內、合併登記日起 30 日內請求確定原債權之權利;合併後法人並負法定通知義務,違反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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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最高限額抵押權的銀行被合併,我的擔保責任會擴大嗎?▾
會。新銀行繼受債權關係後可在最高限額內繼續放款給債務人,除非你在 15 天內按下確定鈕。
Q2民法 881-7 的 15 天從哪天開始算?▾
從你「知悉」合併之日起算 15 日,並有合併登記日起 30 日的客觀上限,兩道取先到者。
Q3怎麼向合併後的銀行請求確定原債權?▾
寄存證信函載明「依民法第 881-7 條請求確定原債權」並副知地政事務所,保留收件回執。
Q4合併後銀行沒通知我,我能告賠償嗎?▾
可以。第三項規定 15 日通知義務違反須負損害賠償,時效依民法 125 條為 15 年。
Q5公司分割也適用嗎?▾
適用。第四項明訂法人分割及民法第 306 條債務承擔情形準用前三項。
Q6我自己就是合併當事人公司負責人,還能請求嗎?▾
不能。第一項但書排除合併當事人,因你已參與合併決策。
Q7確定後我的擔保責任就消滅嗎?▾
不是。是金額鎖死在合併當時的債權餘額,鎖定金額內的債務仍要負擔。
Q8如果過了 30 天才知道合併,還來得及嗎?▾
確定請求權喪失。但可循第三項主張通知義務違反之損害賠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ype | trigger_event | claim_window | notice_duty | applicable_basis |
|---|---|---|---|---|
| 法人合併 | 抵押權人或債務人為法人並完成合併登記 | 知悉日起 15 日 / 合併登記日起 30 日 | 合併後法人 15 日內通知抵押人 | 民法第 881-7 條第一至三項 |
| 法人分割 | 抵押權人或債務人為法人並完成分割 | 準用合併之雙軌期限 | 準用通知義務 | 民法第 881-7 條第四項 |
| 債務承擔 | 原債務人之債務由第三人承擔(民法 306) | 準用合併之雙軌期限 | 準用通知義務 | 民法第 881-7 條第四項 + 民法第 306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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