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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881-7 條(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抵押權人或債務人為法人之合併)

  1. 1.債權確定前,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抵押權人或債務人法人而有合併之情形者,抵押人得自知悉合併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確定原債權。但自合併登記之日起已逾三十日,或抵押人為合併之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2. 2.有前項之請求者,原債權於合併時確定。
  3. 3.合併後之法人,應於合併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抵押人,其未為通知致抵押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4. 4.前三項之規定,於第三百零六條或法人分割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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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881-7 條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抵押權人或債務人法人合併時,抵押人有 15 日確定請求權。

Q · 我擔保的銀行被合併了,我的房子怎麼辦?

依民法第 881-7 條,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如銀行)或債務人發生法人合併時,抵押人有兩道期限:自知悉合併之日起 15 日、合併登記之日起 30 日,取先到者。期限內以書面向合併後法人請求確定原債權,原債權即於合併時鎖死,新法人不得在最高限額內繼續累積對你的擔保責任。合併後法人並負有 15 日內通知抵押人之法定義務,違者賠償。

白話解讀

你的房子設了最高限額抵押給銀行,擔保你往來公司的債務。某天你聽說那家銀行被另一家銀行合併了,或者你擔保的公司被別家吃掉了。你心裡咯噔一下:我的房子現在是在替一個我根本不認識的法人扛債?沒錯,合併之後權利義務概括承受,你的抵押權關係自動跟著走。但法律在這裡給了你一個緊急煞車鈕:從你知道合併那天起,15 天內你可以要求「原債權確定」,把擔保金額鎖死在合併那一刻的數字,不讓新東家繼續往上堆債。過了這 15 天,或者合併登記超過 30 天你才知道,這個煞車鈕就失效了。更關鍵的是,合併後的法人有義務在 15 天內通知你。沒通知?造成你損失的,它要賠。這條同樣適用於法人分割和債務承擔(民法第306條)的情形。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81-7 條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原債權確定特別事由,賦予抵押人於法人合併、法人分割或債務承擔(民法第 306 條)情形發生時,得於知悉日起 15 日內、合併登記日起 30 日內請求確定原債權之權利;合併後法人並負法定通知義務,違反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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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最高限額抵押權的銀行被合併,我的擔保責任會擴大嗎?

會。新銀行繼受債權關係後可在最高限額內繼續放款給債務人,除非你在 15 天內按下確定鈕。

Q2民法 881-7 的 15 天從哪天開始算?

從你「知悉」合併之日起算 15 日,並有合併登記日起 30 日的客觀上限,兩道取先到者。

Q3怎麼向合併後的銀行請求確定原債權?

寄存證信函載明「依民法第 881-7 條請求確定原債權」並副知地政事務所,保留收件回執。

Q4合併後銀行沒通知我,我能告賠償嗎?

可以。第三項規定 15 日通知義務違反須負損害賠償,時效依民法 125 條為 15 年。

Q5公司分割也適用嗎?

適用。第四項明訂法人分割及民法第 306 條債務承擔情形準用前三項。

Q6我自己就是合併當事人公司負責人,還能請求嗎?

不能。第一項但書排除合併當事人,因你已參與合併決策。

Q7確定後我的擔保責任就消滅嗎?

不是。是金額鎖死在合併當時的債權餘額,鎖定金額內的債務仍要負擔。

Q8如果過了 30 天才知道合併,還來得及嗎?

確定請求權喪失。但可循第三項主張通知義務違反之損害賠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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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合併抵押權人或債務人為法人並完成合併登記知悉日起 15 日 / 合併登記日起 30 日合併後法人 15 日內通知抵押人民法第 881-7 條第一至三項
法人分割抵押權人或債務人為法人並完成分割準用合併之雙軌期限準用通知義務民法第 881-7 條第四項
債務承擔原債務人之債務由第三人承擔(民法 306)準用合併之雙軌期限準用通知義務民法第 881-7 條第四項 + 民法第 306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法 第398条の10(根抵当権者又は債務者の合併)
🇰🇷 韓國민법 제357조 (근저당) 및 관련 판례
🇨🇳 中國民法典 第420-424条(最高额抵押权,但無對應合併確定請求權專條)
🇩🇪 德國BGB § 1190 (Höchstbetragshypothek) + UmwG § 20 (Universalsukzession)
🇺🇸 美國UCC § 9-323 (Future advances and after-acquired collate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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