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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81-6 條(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移轉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第三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亦同。
  2.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經第三人承擔其債務,而債務人免其責任者,抵押權人就該承擔之部分,不得行使最高限額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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