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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81-4 條(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一)-確定期日)

  1. 1.最高限額抵押權得約定其所擔保債權應確定之期日,並得於確定之期日前,約定變更之。
  2. 2.前項確定之期日,自抵押權設定時起,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3. 3.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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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881條之4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原債權之確定期日最長三十年,期滿可由雙方合意更新。

Q ·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確定期日到了會怎樣?

依民法第881條之4,確定期日屆至時,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原債權即被「確定」:已存在的債權繼續受擔保,但新發生的債權不再納入擔保範圍。抵押權本身不會消滅,要塗銷仍須等債務清償或走法定程序。雙方可在期日前合意更新期限重新起算,但須到地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才生效。法定最長期間為三十年。

白話解讀

你跟銀行之間有一筆最高限額抵押權,等於你的房子上掛了一個「信用額度」,銀行可以在這個額度內不斷借錢給你、你不斷還,循環往復。但這個循環不能永遠轉下去。881條之4就是那個「到期日」的規則:你跟銀行可以約定一個日期,到了那天,不管你們之間還有多少筆借貸在跑,全部凍結,算總帳。這個日期最長不能超過三十年。超過的話法律自動幫你砍到三十年。但到期之後,雙方如果還想繼續玩,可以「更新」期限,重新開始計算。這條看起來是銀行的事,但它真正保護的是你:沒有這個到期日,你的房子可能被一個三十年前設定的抵押權永遠綁住,想賣都賣不乾淨。

法律定性

民法第881條之4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原債權之確定期日機制:當事人得約定確定期日且自抵押權設定時起不得逾三十年,逾期自動縮短;當事人並得在期日屆至前約定變更,期日屆至後亦得合意更新,是大陸法系下循環擔保關係的法定終點規範。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第881條之4是什麼?

規範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期日,最長三十年,期滿可更新。

Q2確定期日到了抵押權就消滅嗎?

不是。消滅的是「繼續納入新債權」的功能,抵押權本身仍在。

Q3為什麼最長是三十年?

立法者在融資彈性與不動產流通間劃線,避免不動產被無限期拘束。

Q4沒約定確定期日合法嗎?

合法,但依民法881-5任一方可隨時請求確定。

Q5確定期日可以更新嗎?

可以。需雙方合意+地政機關變更登記,無更新次數限制。

Q6確定期日到了房貸還要還嗎?

要。已存在的房貸照常還,不受確定期日影響。

Q7怎麼查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確定期日?

調出不動產登記謄本即可查到約定的確定期日。

Q8更新確定期日要去哪裡辦?

雙方合意後到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辦變更登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criterioncase_a_labelcase_a_valuecase_b_labelcase_b_value
確定期日的存在881-4 有約定確定期日雙方於契約明定具體日期,最長三十年881-5 未約定確定期日契約未記載,依法律機制定之
結算時點的可預測性881-4 有約定確定期日可預測,依約定日期到期自動確定881-5 未約定確定期日不可預測,任一方可隨時請求確定
對抵押人的影響881-4 有約定確定期日知道哪天要結算,可預先準備881-5 未約定確定期日可能被銀行突襲請求確定,措手不及
變更或更新方式881-4 有約定確定期日屆至前可約定變更,屆至後可合意更新(均需變更登記)881-5 未約定確定期日請求確定後十五日為確定期日,不可更新
適合情境881-4 有約定確定期日長期穩定融資關係,雙方都要可預測性881-5 未約定確定期日短期、彈性、隨時可終止的擔保關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398条の6(根抵当権の元本確定期日)
🇰🇷 韓國민법 제357조의2 (근저당권의 원본 확정기일에 관한 규정)
🇨🇳 中國民法典第423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 德國BGB § 1190 Abs. 1, 3 (Höchstbetragshypothek; Bestimmtheitsgrundsatz für die Forderung)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416(hypothèque rechargeable, 部分功能近似但結構不同)
🇺🇸 美國Open-end mortgage / Future advance mortgage (各州法律規範循環擔保的截止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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