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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81-4 條(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一)-確定期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最高限額抵押權得約定其所擔保債權應確定之期日,並得於確定之期日前,約定變更之。
  2. 前項確定之期日,自抵押權設定時起,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3. 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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