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81-4 條(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一)-確定期日)
- 1.最高限額抵押權得約定其所擔保原債權應確定之期日,並得於確定之期日前,約定變更之。
- 2.前項確定之期日,自抵押權設定時起,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 3.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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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881條之4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原債權之確定期日最長三十年,期滿可由雙方合意更新。
Q ·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確定期日到了會怎樣?
依民法第881條之4,確定期日屆至時,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原債權即被「確定」:已存在的債權繼續受擔保,但新發生的債權不再納入擔保範圍。抵押權本身不會消滅,要塗銷仍須等債務清償或走法定程序。雙方可在期日前合意更新期限重新起算,但須到地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才生效。法定最長期間為三十年。
白話解讀
你跟銀行之間有一筆最高限額抵押權,等於你的房子上掛了一個「信用額度」,銀行可以在這個額度內不斷借錢給你、你不斷還,循環往復。但這個循環不能永遠轉下去。881條之4就是那個「到期日」的規則:你跟銀行可以約定一個日期,到了那天,不管你們之間還有多少筆借貸在跑,全部凍結,算總帳。這個日期最長不能超過三十年。超過的話法律自動幫你砍到三十年。但到期之後,雙方如果還想繼續玩,可以「更新」期限,重新開始計算。這條看起來是銀行的事,但它真正保護的是你:沒有這個到期日,你的房子可能被一個三十年前設定的抵押權永遠綁住,想賣都賣不乾淨。
法律定性
民法第881條之4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原債權之確定期日機制:當事人得約定確定期日且自抵押權設定時起不得逾三十年,逾期自動縮短;當事人並得在期日屆至前約定變更,期日屆至後亦得合意更新,是大陸法系下循環擔保關係的法定終點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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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第881條之4是什麼?▾
規範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期日,最長三十年,期滿可更新。
Q2確定期日到了抵押權就消滅嗎?▾
不是。消滅的是「繼續納入新債權」的功能,抵押權本身仍在。
Q3為什麼最長是三十年?▾
立法者在融資彈性與不動產流通間劃線,避免不動產被無限期拘束。
Q4沒約定確定期日合法嗎?▾
合法,但依民法881-5任一方可隨時請求確定。
Q5確定期日可以更新嗎?▾
可以。需雙方合意+地政機關變更登記,無更新次數限制。
Q6確定期日到了房貸還要還嗎?▾
要。已存在的房貸照常還,不受確定期日影響。
Q7怎麼查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確定期日?▾
調出不動產登記謄本即可查到約定的確定期日。
Q8更新確定期日要去哪裡辦?▾
雙方合意後到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辦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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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riterion | case_a_label | case_a_value | case_b_label | case_b_value |
|---|---|---|---|---|
| 確定期日的存在 | 881-4 有約定確定期日 | 雙方於契約明定具體日期,最長三十年 | 881-5 未約定確定期日 | 契約未記載,依法律機制定之 |
| 結算時點的可預測性 | 881-4 有約定確定期日 | 可預測,依約定日期到期自動確定 | 881-5 未約定確定期日 | 不可預測,任一方可隨時請求確定 |
| 對抵押人的影響 | 881-4 有約定確定期日 | 知道哪天要結算,可預先準備 | 881-5 未約定確定期日 | 可能被銀行突襲請求確定,措手不及 |
| 變更或更新方式 | 881-4 有約定確定期日 | 屆至前可約定變更,屆至後可合意更新(均需變更登記) | 881-5 未約定確定期日 | 請求確定後十五日為確定期日,不可更新 |
| 適合情境 | 881-4 有約定確定期日 | 長期穩定融資關係,雙方都要可預測性 | 881-5 未約定確定期日 | 短期、彈性、隨時可終止的擔保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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