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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81-5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二)-未約定確定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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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原債權,未約定確定之期日者,抵押人或抵押權人得隨時請求確定其所擔保之原債權。
  2. 2.前項情形,除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另有約定外,自請求之日起,經十五日為其確定期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881-5 條規範未約定確定期日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抵押人或抵押權人得隨時請求確定,請求到達後 15 日為確定期日。

Q · 房子被最高限額抵押權綁了十幾年,怎麼解套?

依民法 881-5,任一方都能請求確定,15 天後生效

依民法第 881 條之 5,若最高限額抵押權沒有約定確定期日,抵押人(房屋所有人)或抵押權人(銀行)任何一方都可隨時以書面請求確定債權。自請求送達對方之日起算 15 日,債權就自動確定,新發生的借款不再被這個抵押權擔保。確定不等於要求立即還款,只是凍結擔保範圍,後續才能進行塗銷或轉貸動作。

白話解讀

你跟銀行設了一個最高限額抵押權,額度三千萬,擔保你公司跟銀行之間所有往來債務。一開始這很方便,借了還、還了借,額度內隨時動用。但問題來了:如果你們沒約好「什麼時候算總帳」,這個抵押權就像一條沒有盡頭的繩子,永遠綁著你的不動產。你想賣房?銀行說額度還在,不能塗銷。你想跟別家銀行談更好的利率?這筆抵押權卡在那裡,別家銀行不敢碰。881條之5就是那把剪刀。不管你是抵押人還是抵押權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說:「我要確定債權了。」請求送出去,十五天後自動結算。從那天起,抵押權擔保的範圍凍結在已經發生的債權上,不再滾入新的借款。你的不動產終於可以從「無限期綁定」中解套。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81 條之 5 規範未約定確定期日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賦予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雙方均得隨時請求確定擔保債權之權利,並以請求到達後十五日為法定確定期日(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用以終止無期限擔保狀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最高限額抵押權跟一般抵押權到底差在哪?為什麼需要「確定」?

一般抵押權擔保特定債務,借多少擔保多少,還完即可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額度內所有往來債務,金額浮動。必須先「確定」把浮動數字凍結,才能進行後續處理。很多人房貸還清但因設定最高限額抵押,謄本上仍掛著未塗銷,下次處分房屋會卡住。

Q2我請求確定之後,銀行會不會馬上要我還錢?

不會。確定債權只是凍結擔保範圍,跟催收是兩碼事。原借款契約期限沒到銀行不能提前要。但要注意:如果借款契約有「抵押權確定視為喪失期限利益」條款,銀行可能依契約要求提前清償。請求確定前先翻借款契約看有無加速條款。

Q3我用房子幫朋友擔保,朋友一直借一直借,我能停止嗎?

可以。881-5 條最常用場景:物上保證人可隨時請求確定債權,送達銀行後 15 天,新借款不再由你的房子擔保。但已發生的債務仍須扛。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時,物上保證人最好堅持加上確定期日條款,給自己明確退場時間。

Q4民法 881-5 條是什麼?

規範未約定確定期日的最高限額抵押權,雙方均可隨時請求確定,15 日後生效,是解除無期限擔保的法定機制。

Q5請求確定債權是什麼意思?

用書面意思表示讓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的「浮動債權範圍」凍結,確定後新借款不再被擔保。

Q6最高限額抵押權跟普通抵押權差在哪?

普通抵押擔保特定債務,最高限額擔保額度內所有往來債務,金額浮動,所以多了「確定」這道程序。

Q7什麼是「確定期日」?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原債權發生凍結效力之時點,可契約約定或依本條請求產生。

Q8怎麼向銀行請求確定債權?

寄存證信函,明確引用民法第 881-5 條請求確定,附抵押權設定資料,掛號保留回執。

Q9請求確定後接下來要做什麼?

等 15 日確定 → 請求銀行提供債權明細 → 清償剩餘債務 → 持證明到地政辦塗銷。

Q10存證信函要寫多少錢?

郵局存證信函費用約 200-500 元(依字數頁數),律師代擬約 3,000-8,000 元。

Q11怎麼證明銀行收到請求?

用郵局存證信函掛號寄送,保留回執聯(送達日期戳記為證),15 日從次日起算。

Q12881-5 vs 881-4 哪個對抵押人有利?

未約定期日(881-5)對抵押人最有利,可隨時退場;約定期日(881-4)須等到期日,上限 30 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
適用情境
啟動者
確定後效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 398 条の 19(確定期日の定めのない根抵当権の元本確定請求)
韓國민법 제357조의2(근저당권의 피담보채권 확정청구)
中國民法典第 423 條(最高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情形之一)
德國BGB § 1190 Abs. 4(Höchstbetragshypothek:擔保債權確定機制 + 1193 條到期通知)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421-2423(hypothèque rechargeable 補充期限機制)
美國UCC Article 9-205(floating lien termination via notice,普通法功能對應)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960305 增訂)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未約定確定之期日者,抵押人或抵押權人得隨時請求確定其所擔保之原債權。   前項情形,除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另有約定外,自請求之日起,經十五日為其確定期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當事人於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時,未約定確定原債權之期日者,為因應金融資產證券化及債權管理之實務需求,爰參酌我國實務見解(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九七號判例參照),並仿日本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之十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抵押人或抵押權人得隨時請求確定其所擔保之原債權,以符實際需求。   三、對於抵押人或抵押權人請求確定之期日,如另有約定者,自應從其約定。如無約定,為免法律關係久懸不決,宜速確定該期日,爰仿日本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之十九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自請求之日起經十五日為其確定期日。

  • 抵押權名詞
  • 擔保名詞
  • 債權名詞
  • 期日名詞
  • 確定期日名詞
(096030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當事人於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時,未約定確定原債權之期日者,為因應金融資產證券化及債權管理之實務需求,爰參酌我國實務見解(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九七號判例參照),並仿日本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之十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抵押人或抵押權人得隨時請求確定其所擔保之原債權,以符實際需求。   三、對於抵押人或抵押權人請求確定之期日,如另有約定者,自應從其約定。如無約定,為免法律關係久懸不決,宜速確定該期日,爰仿日本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之十九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自請求之日起經十五日為其確定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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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881-5 條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未約定確定之期日者,抵押人或抵押權人得隨時請求確定其所擔保之原債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88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881-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