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 881-5 條規範未約定確定期日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抵押人或抵押權人得隨時請求確定,請求到達後 15 日為確定期日。
Q · 房子被最高限額抵押權綁了十幾年,怎麼解套?
依民法 881-5,任一方都能請求確定,15 天後生效
依民法第 881 條之 5,若最高限額抵押權沒有約定確定期日,抵押人(房屋所有人)或抵押權人(銀行)任何一方都可隨時以書面請求確定債權。自請求送達對方之日起算 15 日,債權就自動確定,新發生的借款不再被這個抵押權擔保。確定不等於要求立即還款,只是凍結擔保範圍,後續才能進行塗銷或轉貸動作。
你跟銀行設了一個最高限額抵押權,額度三千萬,擔保你公司跟銀行之間所有往來債務。一開始這很方便,借了還、還了借,額度內隨時動用。但問題來了:如果你們沒約好「什麼時候算總帳」,這個抵押權就像一條沒有盡頭的繩子,永遠綁著你的不動產。你想賣房?銀行說額度還在,不能塗銷。你想跟別家銀行談更好的利率?這筆抵押權卡在那裡,別家銀行不敢碰。881條之5就是那把剪刀。不管你是抵押人還是抵押權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說:「我要確定債權了。」請求送出去,十五天後自動結算。從那天起,抵押權擔保的範圍凍結在已經發生的債權上,不再滾入新的借款。你的不動產終於可以從「無限期綁定」中解套。
民法第 881 條之 5 規範未約定確定期日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賦予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雙方均得隨時請求確定擔保債權之權利,並以請求到達後十五日為法定確定期日(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用以終止無期限擔保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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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抵押權擔保特定債務,借多少擔保多少,還完即可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額度內所有往來債務,金額浮動。必須先「確定」把浮動數字凍結,才能進行後續處理。很多人房貸還清但因設定最高限額抵押,謄本上仍掛著未塗銷,下次處分房屋會卡住。
不會。確定債權只是凍結擔保範圍,跟催收是兩碼事。原借款契約期限沒到銀行不能提前要。但要注意:如果借款契約有「抵押權確定視為喪失期限利益」條款,銀行可能依契約要求提前清償。請求確定前先翻借款契約看有無加速條款。
可以。881-5 條最常用場景:物上保證人可隨時請求確定債權,送達銀行後 15 天,新借款不再由你的房子擔保。但已發生的債務仍須扛。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時,物上保證人最好堅持加上確定期日條款,給自己明確退場時間。
規範未約定確定期日的最高限額抵押權,雙方均可隨時請求確定,15 日後生效,是解除無期限擔保的法定機制。
用書面意思表示讓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的「浮動債權範圍」凍結,確定後新借款不再被擔保。
普通抵押擔保特定債務,最高限額擔保額度內所有往來債務,金額浮動,所以多了「確定」這道程序。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原債權發生凍結效力之時點,可契約約定或依本條請求產生。
寄存證信函,明確引用民法第 881-5 條請求確定,附抵押權設定資料,掛號保留回執。
等 15 日確定 → 請求銀行提供債權明細 → 清償剩餘債務 → 持證明到地政辦塗銷。
郵局存證信函費用約 200-500 元(依字數頁數),律師代擬約 3,000-8,000 元。
用郵局存證信函掛號寄送,保留回執聯(送達日期戳記為證),15 日從次日起算。
未約定期日(881-5)對抵押人最有利,可隨時退場;約定期日(881-4)須等到期日,上限 30 年。
| 比較面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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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情境 |
| 啟動者 |
| 確定後效果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未約定確定之期日者,抵押人或抵押權人得隨時請求確定其所擔保之原債權。 前項情形,除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另有約定外,自請求之日起,經十五日為其確定期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當事人於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時,未約定確定原債權之期日者,為因應金融資產證券化及債權管理之實務需求,爰參酌我國實務見解(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九七號判例參照),並仿日本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之十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抵押人或抵押權人得隨時請求確定其所擔保之原債權,以符實際需求。 三、對於抵押人或抵押權人請求確定之期日,如另有約定者,自應從其約定。如無約定,為免法律關係久懸不決,宜速確定該期日,爰仿日本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之十九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自請求之日起經十五日為其確定期日。
一、本條新增。 二、當事人於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時,未約定確定原債權之期日者,為因應金融資產證券化及債權管理之實務需求,爰參酌我國實務見解(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九七號判例參照),並仿日本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之十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抵押人或抵押權人得隨時請求確定其所擔保之原債權,以符實際需求。 三、對於抵押人或抵押權人請求確定之期日,如另有約定者,自應從其約定。如無約定,為免法律關係久懸不決,宜速確定該期日,爰仿日本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之十九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自請求之日起經十五日為其確定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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