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81-16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於實際債權額超過最高限額時,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或其他對該抵押權之存在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於清償最高限額為度之金額後,得請求塗銷其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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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81-16 條讓物上保證人或利害關係人於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後,清償最高限額即可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Q · 幫人擔保設了最高限額抵押權,現在想脫身要付多少?
依民法第 881-16 條,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後(如約定期日屆至、抵押人聲請確定等),物上保證人或後順位抵押權人等利害關係人,於清償最高限額為度之金額後即可請求塗銷抵押權。實際債權低於最高限額時付實際金額即可。超過最高限額的部分變成無擔保債權,跟你的房子無關。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場景:你幫朋友用自己的房子做擔保,設了一個最高限額三千萬的抵押權。結果朋友欠銀行欠到五千萬。你慌了,以為自己的房子要被拍賣到一毛不剩。這條告訴你:不用。你只要掏出三千萬(最高限額),就可以要求銀行把你房子上的抵押權塗銷掉。超過三千萬的部分?那是你朋友跟銀行之間的事,跟你的房子無關。這條的精髓在「清償最高限額為度」這幾個字。它畫了一條天花板:不管實際欠多少,你的責任就到登記的那個數字為止。不只物上保證人(用自己財產幫別人擔保的人)能用,後順位的抵押權人也能用。你排在第二順位,前面那個最高限額抵押權卡在那裡讓你不確定能分到多少,你也可以替債務人清償那個最高限額,把前面的障礙清掉。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81-16 條為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法定塗銷請求權條款,民國 96 年增訂,建立物上保證人及其他法律上利害關係人的退出機制:原債權確定後,於清償最高限額金額後得請求塗銷抵押權,使擔保責任有明確天花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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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881-16 條是什麼?▾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法定塗銷請求權條款,民國 96 年增訂
Q2幫人設最高限額抵押權要付多少才能脫身?▾
付登記的最高限額(實際債權更低時付實際數)即可請求塗銷
Q3什麼是最高限額抵押權的『原債權確定』?▾
擔保範圍從浮動凍結為固定的時間點,符合民法 881-12 確定事由即發生
Q4後順位抵押權人能用 881-16 條嗎?▾
能。屬於『其他對抵押權之存在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
Q5清償最高限額後銀行不配合塗銷怎麼辦?▾
可向法院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
Q6第三人清償後能向債務人求償嗎?▾
可依民法 312 條(第三人清償)類推 749 條保證人求償權
Q7確定前能用 881-16 嗎?▾
不能。必須先依 881-12 發生確定事由
Q8民法 881-16 vs 第 324 條(受領清償人之給付義務)差在哪?▾
881-16 專門針對最高限額抵押權塗銷;324 是一般清償後之憑證請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881_16 | art_324 | third_party_payment_312 |
|---|---|---|---|
| 適用對象 | 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後) | 一般清償(任何債之關係) | 第三人代為清償(任何債之關係) |
| 前提要件 | 原債權須先確定(依 881-12) | 債務人已為給付 | 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或經債務人同意 |
| 清償金額上限 | 最高限額為度 | 債務全額 | 依債之內容 |
| 可請求的法律效果 | 塗銷抵押權登記 | 給付受領證書 | 向債務人求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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