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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8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
  2. 前項債權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與前項債權合計不逾最高限額範圍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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