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8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
- 前項債權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與前項債權合計不逾最高限額範圍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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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999
10 days ago
司法類科
立法理由:四、至於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依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十七準用第八百六十一條之規定,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因此,不論債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九條參照),或依第八百七十八條而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抵押物受償,因此所生之費用均得就變價所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惟不計入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最高限額,併予敘明。==>採債權最高限額說:本金+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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