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86 條(質權之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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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86 條規定,動產受質人善意占有質物並受占有保護時,縱出質人無處分權,仍取得質權,是動產交易安全的保障。
Q · 我的東西被別人拿去質押,當鋪不知情,我能直接要回來嗎?
不能直接取回。善意受質人已取得質權
依民法第 886 條,只要受質人(如當鋪)收受時是善意、不知道出質人沒有處分權,且確實占有質物並受占有規定保護,受質人就取得質權。原所有權人不能無視質權直接取回,必須先清償質權擔保的債務,或循法院程序處理,並另向無權處分的人請求損害賠償。
深度解讀
想像一個場景:你的朋友跟你借了一條金項鍊,轉頭就拿去當鋪質押借錢。當鋪老闆不知道這條項鍊其實是你的,收了東西、借了錢。現在問題來了:你能直接去當鋪把項鍊要回來嗎?這條告訴你一個可能讓你不舒服的答案:如果當鋪老闆收的時候是善意的(不知道你朋友沒有處分權),而且他確實占有了這條項鍊,他的質權就成立了。你的項鍊暫時贖不回來,除非債務清償或走其他法律途徑。這條保護的不是「拿你東西去典當的人」,而是「不知情的收當方」。因為如果每個收當的人都要自己去查這東西到底是不是對方的,整個動產擔保交易市場會直接停擺。法律在你的所有權和交易安全之間做了一個殘酷但務實的選擇。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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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