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01 條(善意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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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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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801條規定動產善意受讓:受讓人善意占有動產並受占有規定保護,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所有權,為交易安全的基石。
Q · 在二手市場買到的東西竟然是贓物,我一定要還嗎?
不一定。善意且已占有,依民法801條仍取得所有權
依民法第801條,只要你受讓動產時是善意(不知道也沒理由懷疑賣家無處分權),且已實際占有該動產並受占有規定保護,縱使賣家根本無權出售,你仍取得所有權。但有硬邊界:若該物是盜贓物或遺失物,原所有人得依第949條於2年內請求回復;若你是在公開市場或同種商家買得,依第950條原所有人須償還你支付的價金才能取回。
深度解讀
你在二手市場花三萬塊買了一支成色不錯的名錶,賣家拍胸脯說是自己的,你也沒理由懷疑。三個月後,警察敲你家門,說這支錶其實是別人被偷的贓物,原本的主人要拿回去。直覺上你會覺得「那我要拿回錢,錶還回去」。但 801 條告訴你一件反直覺的事:如果你在交易當下是善意的(不知道也沒理由懷疑對方沒處分權),而且你是真的拿到手占有了這支錶,你就取得所有權,錶不用還。原主人只能去追那個偷錶的人,跟你無關。這條文是整個交易市場能正常運轉的地基:如果每次買東西都得擔心賣家有沒有真正的所有權,沒人敢再買二手物品了。但它有個硬邊界:下一條(第 949 條)說,如果是遺失物或盜贓物,原主人兩年內還是能追回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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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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