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43 條(占有權利之推定與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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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43 條規定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已登記不動產與對原交付人之非所有權主張除外。
Q · 東西在我手上,被別人說那是他的,我要先證明合法嗎?
不用。依民法 943 條,舉證責任在對方
依民法第 943 條第 1 項,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動產糾紛中你只要證明「現在在我手上」,不需要證明取得來源;要主張你無權的對方必須拿出證據。例外有二:已登記的不動產(看登記簿)、對使你占有之人主張所有權以外的權利(例如承租人對房東)。
深度解讀
你手上拿著的東西,法律預設它是你的。這句話聽起來很平常,但它的威力在法庭上才看得出來:如果有人跳出來說「那東西不是你的,還我」,舉證責任不在你,在他。你不用證明自己怎麼拿到的、花了多少錢買、誰給你的,你只要證明「現在在我手上」就夠了。這就是占有推定。但這道盾牌有兩個破口:第一,已經登記的不動產不適用(因為土地和房屋的真相寫在地政事務所的登記簿上,不是看誰在住);第二,如果你主張的是所有權以外的權利(例如租借、質押),對著當初把東西交給你的那個人,這層推定也不管用。簡單說:這條在「動產糾紛」和「對陌生第三人」時最好用,在「不動產」和「對原交付人」時失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占有人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所有權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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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