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 第 943 條(占有權利之推定與排除)

快速跳轉
  1. 1.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
  2. 2.前項推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占有已登記之不動產而行使物權。 二、行使所有權以外之權利者,對使其占有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943 條規定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已登記不動產與對原交付人之非所有權主張除外。

Q · 東西在我手上,被別人說那是他的,我要先證明合法嗎?

不用。依民法 943 條,舉證責任在對方

依民法第 943 條第 1 項,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動產糾紛中你只要證明「現在在我手上」,不需要證明取得來源;要主張你無權的對方必須拿出證據。例外有二:已登記的不動產(看登記簿)、對使你占有之人主張所有權以外的權利(例如承租人對房東)。

深度解讀

你手上拿著的東西,法律預設它是你的。這句話聽起來很平常,但它的威力在法庭上才看得出來:如果有人跳出來說「那東西不是你的,還我」,舉證責任不在你,在他。你不用證明自己怎麼拿到的、花了多少錢買、誰給你的,你只要證明「現在在我手上」就夠了。這就是占有推定。但這道盾牌有兩個破口:第一,已經登記的不動產不適用(因為土地和房屋的真相寫在地政事務所的登記簿上,不是看誰在住);第二,如果你主張的是所有權以外的權利(例如租借、質押),對著當初把東西交給你的那個人,這層推定也不管用。簡單說:這條在「動產糾紛」和「對陌生第三人」時最好用,在「不動產」和「對原交付人」時失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占有人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所有權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943 條規定:「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前項推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占有已登記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9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94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