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於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
重點摘要民法第898條規定,質權人喪失質物占有後,若二年內未請求返還,其動產質權即消滅,債權淪為無擔保。
Q · 質物被偷了,質權還在嗎?
看二年內有沒有請求返還,沒有就消滅
依民法第898條,質權人一旦喪失質物占有,只要在二年內向現在占有人請求返還(存證信函、支付命令或起訴),動產質權即存續;若二年內毫無民事請求動作,期間一過質權當然消滅,縱使之後找回質物也無優先受償權,只剩普通債權與其他債權人一起排隊。
質權(把東西抵押給別人當擔保)的靈魂是一個字:占有。只要那個東西還在你手上,你就是有擔保的債權人,債務人不還錢你可以拍賣抵債。但東西一旦離開你的手,你就從「有擔保」變成「沒擔保」的倒數計時開始了。這條說得很直接:質物被偷、被搶、被拿走,你有二年可以把它追回來。二年內沒動作,就算之後找到了,你的質權也已經消滅,你只剩下一張借據,要跟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一起排隊分剩菜。很多當舖老闆、民間金主吃過這個虧:東西被偷了,以為報警就好,以為幾年後找回來還能拍賣,結果發現自己早就什麼都不是了。
民法第898條為動產質權消滅事由之一:質權以占有質物為公示與存續基礎,當質權人喪失占有且於二年內未請求返還,其動產質權即消滅。此二年具除斥期間性質,期間經過權利當然消滅,不適用消滅時效中斷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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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夠。報警只處理刑事,不會中斷本條二年期間。你必須在二年內對現在占有質物的人做出民事上的請求返還(存證信函、支付命令或起訴)。若警方協助尋回,應立即接收占有以恢復質權。建議高週轉當舖每季盤點庫存,發現短少的第一個月內即發函留下書面時間證據。
本條講的是喪失占有這個事實。只要你還能隨時要回(間接占有,對方承認代你保管),法律上仍視為你占有;一旦朋友拒還或轉讓第三人,占有才真正喪失,二年自該時起算。實務上借出時簽一份「為某某代為保管」的保管書,在日後認定占有歸屬時價值連城。
不能。質權已經消滅,你對該物沒有任何優先權,連留置都不行,應返還所有權人(通常是出質人),再憑借據或契約以普通債權人身分求償。當對方欠多人錢時,有沒有質權直接決定你能拿回多少。
在,但只有二年。喪失占有起算二年內須請求返還,否則動產質權當然消滅。
通說認為是除斥期間,期間經過權利當然消滅,不適用時效中斷或抗辯。
質權人對質物的事實管領力消滅,被竊、被搶、遺失、被詐取或間接占有斷裂皆屬之。
897是質權人自願返還質物致消滅;898是被動喪失占有逾二年未追回致消滅。
記錄喪失日 → 查明現占有人 → 寄存證信函請求返還 → 不還即起訴,送達法院即鎖定期間。
存證信函回執、支付命令送達證明,或起訴狀送達法院的收文時間都是鐵證。
自喪失占有之日,不是發現之日。查清實際喪失日往往比質權人自述的早。
立即接收並回復對質物的占有,占有恢復則質權續存,不致因二年經過消滅。
質權以占有為要件,占有喪失逾二年消滅;動產抵押以登記對抗,債權人不占有不受本條限制。
| 項目 | 動產質權(民法898) | 動產抵押(動保法) |
|---|---|---|
| 公示要件 | 以占有為要件,占有喪失逾二年消滅 | 登記為對抗要件,債權人不占有標的 |
| 標的留存 | 標的須交付質權人占有 | 標的留在債務人處繼續使用 |
| 占有喪失後果 | 二年內未請求返還即消滅 | 不因占有變動而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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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不能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
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於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
立法理由質權人之物上請求權時效如過長,將使法律關係長久處於不確定狀態,有礙社會經濟發展,為從速確定其法律關係,並促進經濟發展,爰明定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未於二年之消滅時效期間內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
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不能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
質權人之物上請求權時效如過長,將使法律關係長久處於不確定狀態,有礙社會經濟發展,為從速確定其法律關係,並促進經濟發展,爰明定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未於二年之消滅時效期間內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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