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98 條(質權之消滅(二)-喪失質物之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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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於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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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898條規定,質權人喪失質物占有後,若二年內未請求返還,其動產質權即消滅,債權淪為無擔保。
Q · 質物被偷了,質權還在嗎?
看二年內有沒有請求返還,沒有就消滅
依民法第898條,質權人一旦喪失質物占有,只要在二年內向現在占有人請求返還(存證信函、支付命令或起訴),動產質權即存續;若二年內毫無民事請求動作,期間一過質權當然消滅,縱使之後找回質物也無優先受償權,只剩普通債權與其他債權人一起排隊。
深度解讀
質權(把東西抵押給別人當擔保)的靈魂是一個字:占有。只要那個東西還在你手上,你就是有擔保的債權人,債務人不還錢你可以拍賣抵債。但東西一旦離開你的手,你就從「有擔保」變成「沒擔保」的倒數計時開始了。這條說得很直接:質物被偷、被搶、被拿走,你有二年可以把它追回來。二年內沒動作,就算之後找到了,你的質權也已經消滅,你只剩下一張借據,要跟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一起排隊分剩菜。很多當舖老闆、民間金主吃過這個虧:東西被偷了,以為報警就好,以為幾年後找回來還能拍賣,結果發現自己早就什麼都不是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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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