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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897 條(質權之消滅(一)-返還質物)

動產質權,因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或交付於債務人而消滅。返還或交付質物時,為質權繼續存在之保留者,其保留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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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動產質權因質權人將質物返還出質人或交付債務人而消滅,縱聲明保留質權繼續存在,其保留亦無效。

Q · 把質物還給對方,質權還在嗎?

依民法第897條,動產質權因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或交付於債務人而消滅。關鍵不在於雙方的意思,而在於物理上的占有移轉:只要質物離開質權人的控制,質權即告消滅。縱使返還時白紙黑字聲明「質權繼續存在之保留」,該保留依本條後段一律無效,債權人僅剩普通債權,喪失優先受償地位。

白話解讀

你借錢給朋友,他押了一支勞力士在你這當擔保(這就是動產質權)。有一天他說「拜託先讓我戴去參加重要場合,戴完還你」,你心軟答應了,還在 LINE 上特別寫「我這只是暫時讓你戴,質權還在喔」。法律告訴你:那句話是廢話。質物一旦離開你的手,質權就死了,你寫一百遍「保留」都沒用。這條規則殘酷的地方在於:它不問你心裡怎麼想,只看物理上誰拿著東西。質權的本質是「占有擔保」,你不占有,就沒有擔保。更狠的是第二句:連「附條件返還」這種法律技巧都被堵死。立法者很清楚債權人會想搞小動作,所以直接把這扇門焊死。

法律定性

民法第897條規定動產質權之消滅事由:當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或交付於債務人時,質權即告消滅;縱於返還或交付時聲明保留質權繼續存在,該保留亦屬無效,體現動產質權以占有為公示與存續基礎的核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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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動產質權什麼時候消滅?

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或交付於債務人時即消滅,因占有是質權存續的基礎。

Q2返還質物時寫保留質權有用嗎?

沒用。民法第897條後段明文規定該保留無效。

Q3質物交給倉庫保管算不算返還?

不算。透過中立第三方間接占有,質權繼續有效。

Q4質權消滅後債權還在嗎?

債權仍在,只是失去優先受償地位,變為普通債權。

Q5把質物交給債務人的家人算消滅嗎?

有被認定為交付債務人的高度風險,實務上極可能消滅質權。

Q6民國96年修法改了什麼?

增列「交付於債務人」亦構成消滅事由,補上出質人與債務人不同人的漏洞。

Q7質權消滅和喪失占有(第898條)差在哪?

897條是質權人自願返還,898條是非自願喪失占有2年未請求返還。

Q8動產質權和動產抵押差在哪?

質權須移轉占有、放手即消滅;動產抵押不移轉占有、以登記公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352条(動産質権の対抗要件=占有の継続)
🇰🇷 韓國민법 제332조(점유개정 금지)
🇨🇳 中國民法典第429条(動産質権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産時設立)
🇩🇪 德國BGB § 1253(Erlöschen des Pfandrechts durch Rückgabe)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337(gage avec dépossession)
🇺🇸 美國UCC § 9-313(perfection of possessory security interest by poss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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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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