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01 條(動產質權規定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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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質權,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質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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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01 條規定,權利質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準用動產質權之規定,把動產質權整套規則接進權利質權。
Q · 權利質權只有那幾條,規則真的這麼少嗎?
不少。準用把動產質權整套接進來
依民法第 901 條,權利質權「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質權之規定」。表面上權利質權只有第 900 至 910 條,但「準用」兩字把動產質權(第 884 至 899 條)的成立要件、實行方式、孳息歸屬、善意取得等規則全部接進來。評估權利質權的風險,必須同時翻兩個區段的條文,缺一不可。
深度解讀
你知道質權可以設定在「看不見的東西」上嗎?股票、債權、專利、存款單,這些不是你能握在手上的實體,但在法律上都能拿來質押。問題來了:質權的遊戲規則原本是為實體物(動產)設計的,當標的變成權利,很多規定要怎麼套?這條就是那個橋樑。它說:本節(權利質權)沒特別規定的,通通回去翻動產質權那一套。換句話說,動產質權的所有武器和限制,在權利質權這裡一樣有效,除非本節另有例外。這聽起來像技術條文,但它的實務威力是:當你拿債權或股票去質押借錢,你以為只要簽一張紙就好,結果被告知質權成立要件、優先受償順位、實行方式,全部要回去看動產質權的條文。很多人因為沒看懂這個「準用」兩個字,在談判桌上被對方牽著鼻子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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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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