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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92 條(代位物-質物之變賣價金)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因質物有腐壞之虞,或其價值顯有減少,足以害及質權人之權利者,質權人得拍賣質物,以其賣得價金,代充質物。
  2. 前項情形,如經出質人之請求,質權人應將價金提存於法院。質權人屆債權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就提存物實行其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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