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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92 條(代位物-質物之變賣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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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因質物有腐壞之虞,或其價值顯有減少,足以害及質權人之權利者,質權人得拍賣質物,以其賣得價金,代充質物。
  2. 2.前項情形,如經出質人之請求,質權人應將價金提存於法院。質權人屆債權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就提存物實行其質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892 條:質物有腐壞之虞或價值顯有減少時,質權人得拍賣質物以價金代充,出質人得請求將價金提存法院。

Q · 押出去的東西在質權人手上快壞了,他可以不問我就直接賣掉嗎?

可以,但你有權要求賣得的錢提存法院

依民法第 892 條第 1 項,當質物有腐壞之虞、或價值顯有減少到足以害及質權人權利時,質權人不必等債務到期、也不必經出質人同意,即得拍賣質物,並以賣得價金代充原來的質物。但第 2 項給出質人一道保護:經出質人請求,質權人應將價金提存於法院,避免價金落入質權人手中遭挪用。質權人要等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才能就提存物實行質權。

深度解讀

你拿一箱高級紅酒押給債主當擔保,結果酒開始變質。債主眼看著擔保品在手上爛掉,你卻不在乎,因為那已經不在你手上了。這條法律給了債主一個緊急出口:他可以不等你同意,直接把質物拍賣掉,賣到的錢自動取代原來的質物。你的擔保義務沒有消失,只是從一箱酒變成一筆錢。但這裡藏著一個對你(出質人)的保護機制:你可以要求債主把賣得的錢存進法院。為什麼這很重要?因為如果錢放在債主手上,他可能先挪用再說,等到債務到期你才發現錢不見了。存進法院,這筆錢就凍在那裡,誰也碰不了,直到債務到期才能動。這是立法者幫你裝的一道保險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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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892 條規定:「因質物有腐壞之虞,或其價值顯有減少,足以害及質權人之權利者,質權人得拍賣質物,以其賣得價金,代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89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89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