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92 條(代位物-質物之變賣價金)
- 1.因質物有腐壞之虞,或其價值顯有減少,足以害及質權人之權利者,質權人得拍賣質物,以其賣得價金,代充質物。
- 2.前項情形,如經出質人之請求,質權人應將價金提存於法院。質權人屆債權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就提存物實行其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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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92 條:質物有腐壞之虞或價值顯有減少時,質權人得拍賣質物以價金代充,出質人得請求將價金提存法院。
Q · 押出去的東西在質權人手上快壞了,他可以不問我就直接賣掉嗎?
依民法第 892 條第 1 項,當質物有腐壞之虞、或價值顯有減少到足以害及質權人權利時,質權人不必等債務到期、也不必經出質人同意,即得拍賣質物,並以賣得價金代充原來的質物。但第 2 項給出質人一道保護:經出質人請求,質權人應將價金提存於法院,避免價金落入質權人手中遭挪用。質權人要等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才能就提存物實行質權。
白話解讀
你拿一箱高級紅酒押給債主當擔保,結果酒開始變質。債主眼看著擔保品在手上爛掉,你卻不在乎,因為那已經不在你手上了。這條法律給了債主一個緊急出口:他可以不等你同意,直接把質物拍賣掉,賣到的錢自動取代原來的質物。你的擔保義務沒有消失,只是從一箱酒變成一筆錢。但這裡藏著一個對你(出質人)的保護機制:你可以要求債主把賣得的錢存進法院。為什麼這很重要?因為如果錢放在債主手上,他可能先挪用再說,等到債務到期你才發現錢不見了。存進法院,這筆錢就凍在那裡,誰也碰不了,直到債務到期才能動。這是立法者幫你裝的一道保險閥。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92 條為動產質權的「代位物—質物變賣價金」規定。當質物有腐壞之虞或價值顯有減少而足以害及質權人權利時,質權人得提前拍賣質物,以賣得價金代充質物(價金代位);經出質人請求,質權人應將價金提存於法院,待債權清償期屆至未受清償時,再就提存物實行質權。本條兼具質權保全功能與出質人財產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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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892 條是什麼?▾
動產質權的緊急變賣規定:質物快壞或暴跌時,質權人可提前拍賣,以價金代充質物。
Q2質權人可以隨便賣掉我的質物嗎?▾
不行。只有在質物有腐壞之虞或價值顯有減少足以害及其權利時,才打開提前處分權,且須公開拍賣。
Q3什麼是價金提存於法院?▾
出質人可請求質權人把拍賣所得存入法院,凍結這筆錢,防止質權人在債務到期前挪用。
Q4質物被拍賣後賣得的錢不夠還債怎麼辦?▾
不足部分債務不消滅,質權人可繼續以普通債權追討差額;賣超過的部分須返還出質人。
Q5「價值顯有減少」要跌到什麼程度才算?▾
須達擔保比例嚴重失衡、繼續持有會讓債權落空的程度,輕微跌價不符「顯有」門檻。
Q6質權人拍賣前要先通知我嗎?▾
本條未明文強制,但實務上未通知逕予拍賣,日後出質人主張價格不合理時質權人會很被動。
Q7民法 892 跟 893 條差在哪?▾
892 是「質物快壞」的提前變賣(代位),893 是「債權屆期未清償」的正常實行質權。
Q8當鋪說我的典當品壞了要拍賣,民法 892 管得到嗎?▾
民法 892 是原則,但當舖業另受當舖業法規範,流當物處理有額外程序,非僅民法說了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民法892條(變賣權) | 民法893條(質權實行) |
|---|---|---|
| 啟動時點 | 質物腐壞或價值暴跌時,可提前 | 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 |
| 目的 | 止血保全,避免擔保品歸零 | 受償,實現擔保債權 |
| 價金歸屬 | 代充質物,出質人得請求提存法院 | 優先受償,餘額返還出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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