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 892 條:質物有腐壞之虞或價值顯有減少時,質權人得拍賣質物以價金代充,出質人得請求將價金提存法院。
Q · 押出去的東西在質權人手上快壞了,他可以不問我就直接賣掉嗎?
可以,但你有權要求賣得的錢提存法院
依民法第 892 條第 1 項,當質物有腐壞之虞、或價值顯有減少到足以害及質權人權利時,質權人不必等債務到期、也不必經出質人同意,即得拍賣質物,並以賣得價金代充原來的質物。但第 2 項給出質人一道保護:經出質人請求,質權人應將價金提存於法院,避免價金落入質權人手中遭挪用。質權人要等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才能就提存物實行質權。
你拿一箱高級紅酒押給債主當擔保,結果酒開始變質。債主眼看著擔保品在手上爛掉,你卻不在乎,因為那已經不在你手上了。這條法律給了債主一個緊急出口:他可以不等你同意,直接把質物拍賣掉,賣到的錢自動取代原來的質物。你的擔保義務沒有消失,只是從一箱酒變成一筆錢。但這裡藏著一個對你(出質人)的保護機制:你可以要求債主把賣得的錢存進法院。為什麼這很重要?因為如果錢放在債主手上,他可能先挪用再說,等到債務到期你才發現錢不見了。存進法院,這筆錢就凍在那裡,誰也碰不了,直到債務到期才能動。這是立法者幫你裝的一道保險閥。
民法第 892 條為動產質權的「代位物—質物變賣價金」規定。當質物有腐壞之虞或價值顯有減少而足以害及質權人權利時,質權人得提前拍賣質物,以賣得價金代充質物(價金代位);經出質人請求,質權人應將價金提存於法院,待債權清償期屆至未受清償時,再就提存物實行質權。本條兼具質權保全功能與出質人財產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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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東西是不是真的壞了。如果當鋪能證明質物確實有腐壞或價值暴跌的事實(民法第892條第1項),你擋不住。但你可以要求賣得的錢提存到法院(第2項),確保這筆錢不會被當鋪挪用。當鋪業另受當舖業法規範,流當物處理有額外程序,不是民法這條說了算。
拍賣所得不足清償債務的部分,你的債務並未消失,質權人可繼續向你追討差額,只是不再有質物擔保,變成普通債權。反之,賣得的錢超過你欠的債,多出來的質權人必須返還。這也是出質人應關心拍賣價格的原因。
動產質權的緊急變賣規定:質物快壞或價值暴跌時,質權人可提前拍賣,以賣得價金代充質物。
質物拍賣後,賣得的價金取代原質物成為質權的新標的,擔保關係從一箱酒變成一筆錢。
出質人請求後,質權人須把拍賣所得存入法院凍結保管,防止其在債務到期前挪用。
指跌到擔保比例嚴重失衡、繼續持有會讓債權落空的程度,輕微跌價不符「顯有」門檻。
先確認腐壞或顯著跌價要件→保全質物狀態證據→公開拍賣→保留完整拍賣紀錄。
知悉質物被處分時,立即書面向質權人請求將賣得價金提存於法院(第2項)。
不足部分債務不消滅,質權人轉以普通債權追討;賣超過債權額的部分須返還出質人。
拍賣前蒐集照片、鑑定報告、市場行情截圖,作為處分正當性的證據。
892是質物快壞時的提前變賣(代位),893是債權屆期未清償時的正常實行質權。
892是民法原則,當鋪典當另受當舖業法規範,流當物處理有期滿與額外程序要求。
| 面向 | 民法892條(變賣權) | 民法893條(質權實行) |
|---|---|---|
| 啟動時點 | 質物腐壞或價值暴跌時,可提前 | 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 |
| 目的 | 止血保全,避免擔保品歸零 | 受償,實現擔保債權 |
| 價金歸屬 | 代充質物,出質人得請求提存法院 | 優先受償,餘額返還出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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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質物有敗壞之虞,或其價值顯有減少,足以害及質權人之權利者,質權人得拍賣質物,以其賣得價金,代充質物。
因質物有腐壞之虞,或其價值顯有減少,足以害及質權人之權利者,質權人得拍賣質物,以其賣得價金,代充質物。 前項情形,如經出質人之請求,質權人應將價金提存於法院。質權人屆債權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就提存物實行其質權。
立法理由一、為期與第八百零六條之用語一致,爰將「敗壞」修正為「腐壞」。 二、質權人基於占有質物之權,本可占有前項賣得之價金,惟經出質人請求,質權人應將價金提存於法院,德國民法第一千二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爰仿上開立法例,增訂第二項。又質權人於屆債權清償期未受清償時,自得取回提存物,實行其質權,以之優先受償。此種提存,係以質權人為提存人,出質人為受取人,附以債權清償始得領取之條件。上述情形,提存法應配合修正,建議主管機關修正之。
因質物有敗壞之虞,或其價值顯有減少,足以害及質權人之權利者,質權人得拍賣質物,以其賣得價金,代充質物。
一、為期與第八百零六條之用語一致,爰將「敗壞」修正為「腐壞」。 二、質權人基於占有質物之權,本可占有前項賣得之價金,惟經出質人請求,質權人應將價金提存於法院,德國民法第一千二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爰仿上開立法例,增訂第二項。又質權人於屆債權清償期未受清償時,自得取回提存物,實行其質權,以之優先受償。此種提存,係以質權人為提存人,出質人為受取人,附以債權清償始得領取之條件。上述情形,提存法應配合修正,建議主管機關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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