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三字第 1040018181 號
要旨
為配合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第 1 項支付命令效力規定之修正,修正「地方法院辦理提存作業流程表」第參點有關取回提存物之內容
主旨
檢送修正之地方法院辦理提存作業流程表第參點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因應 104 年 7 月 1 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第 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 4 條之 4 第 1 項規定,支付命令於本次公告施行後即104 年 7 月 3 日以後確定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爰修正旨揭流程表。
二、檢附旨揭流程表第參點。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民事廳(含附件)、本院資訊處(含附件)、本院秘書處第三科(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