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94 條(拍賣之通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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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894條規定,質權人在拍賣質物前必須通知出質人,給其最後清償贖回的機會;除非確實不能通知,否則違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Q · 當鋪沒通知我就把東西拍賣了,可以告嗎?
可以,質權人拍賣前未通知違反民法894條
依民法第894條,質權人在拍賣質物前負有通知出質人的法定義務。若質權人未通知就逕行拍賣,且無法證明屬於「不能通知」的例外,出質人可請求因此造成的損害賠償,常見為拍賣成交價與市場合理價之間的差額。實務上法院對「不能通知」的審查很嚴,質權人須證明已盡合理努力(查戶籍、聯絡契約留存電話、緊急聯絡人等)。
深度解讀
你把東西拿去當鋪或質押借錢,逾期沒還。對方可以拍賣你的東西抵債,這你知道。但你可能不知道:在拍賣之前,他有義務通知你。這不是禮貌,是法律義務。這通知的意義很具體:你還有最後一次機會去清償債務贖回東西,或對拍賣方式、底價提出異議。如果質權人偷偷拍賣沒通知你,事後你發現東西被賤賣了,你可以主張他違反通知義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條文留了一個但書:「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這個但書不是隨便一句「我聯絡不到他」就能過關,實務上要求質權人必須證明他確實盡了合理努力去找你。你搬家沒留地址、手機關機一兩天,這些不構成「不能通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質權名詞
- 拍賣名詞
- 出質人名詞
- 民法 第 884 條條文
- 民法 第 892 條條文
- 民法 第 893 條條文
- 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14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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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