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二條情形質權人應於拍賣前,通知出質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重點摘要民法第894條規定,質權人在拍賣質物前必須通知出質人,給其最後清償贖回的機會;除非確實不能通知,否則違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Q · 當鋪沒通知我就把東西拍賣了,可以告嗎?
可以,質權人拍賣前未通知違反民法894條
依民法第894條,質權人在拍賣質物前負有通知出質人的法定義務。若質權人未通知就逕行拍賣,且無法證明屬於「不能通知」的例外,出質人可請求因此造成的損害賠償,常見為拍賣成交價與市場合理價之間的差額。實務上法院對「不能通知」的審查很嚴,質權人須證明已盡合理努力(查戶籍、聯絡契約留存電話、緊急聯絡人等)。
你把東西拿去當鋪或質押借錢,逾期沒還。對方可以拍賣你的東西抵債,這你知道。但你可能不知道:在拍賣之前,他有義務通知你。這不是禮貌,是法律義務。這通知的意義很具體:你還有最後一次機會去清償債務贖回東西,或對拍賣方式、底價提出異議。如果質權人偷偷拍賣沒通知你,事後你發現東西被賤賣了,你可以主張他違反通知義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條文留了一個但書:「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這個但書不是隨便一句「我聯絡不到他」就能過關,實務上要求質權人必須證明他確實盡了合理努力去找你。你搬家沒留地址、手機關機一兩天,這些不構成「不能通知」。
民法第894條為動產質權實行程序中的通知義務規範:質權人依第892條、第893條拍賣質物前,應先通知出質人,使其得清償贖回或對拍賣方式提出異議;僅於確實不能通知時始得免除,構成拍賣權行使的程序性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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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確認當鋪是否真的沒通知(有時通知寄到舊地址你沒收到)。若當鋪無法提出任何通知證據,即違反民法894條的通知義務,你可請求因此造成的損害賠償,主要是拍賣價與市場合理價之間的差額。實務提示:當鋪業另受當舖業法規範,流當物處理有特殊規定,但民法的拍賣前通知義務仍是基本要求,不能用當舖業法排除。
要看他是否真的盡到合理努力。法院會審查他試過哪些管道:戶籍地址、契約上的聯絡電話、緊急聯絡人、e-mail。若只寄一封信被退回就主張「不能通知」,通常不被接受。實務提示:若你當初留的聯絡資訊正確、質權人卻沒試過就主張例外,你的勝算很高,關鍵是調出他的通知紀錄看他到底做了什麼。
規範質權人拍賣質物前的通知義務,是動產質權實行程序中保障出質人的關卡。
給出質人最後一次清償贖回或對拍賣方式異議的機會,避免質物被無制約地賤賣。
指質權人已盡合理努力(查戶籍、打契約電話、找緊急聯絡人)仍無法聯絡出質人的客觀情狀。
提供動產設定質權擔保債務的人,於拍賣程序中受本條通知義務保護。
調拍賣紀錄→要求對方提通知證據→比對市價算差額→寄存證信函→必要時提民事訴訟。
市場合理價減去實際拍賣成交價的差額,並可加計法定遲延利息5%。
民事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1.1%,小額(10萬以下)可自己跑免律師。
由質權人負舉證責任:要求其提出掛號回執、簡訊、通話紀錄,提不出即推定未盡通知。
當舖業法是特別法有流當物特殊規定,但民法拍賣前通知義務仍是基本要求,不能被排除。
抵押權實行原則須聲請法院拍賣(民法873),動產質權可逕行拍賣但894課以通知義務作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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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條情形,質權人應於拍賣前,通知出質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前二條情形,質權人應於拍賣前,通知出質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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