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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95 條(準用處分抵押物之規定)
第八百七十八條之規定,於動產質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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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895條準用第878條:動產質權人於債權到期後,除拍賣外,得訂約取得質物所有權或以拍賣外方法處分,但不得害及其他質權人。
Q · 質權人到期後一定要拍賣嗎,還是可以直接把東西留下來?
依民法第895條準用第878條,動產質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除拍賣(第893條)外,得另訂契約取得質物所有權,或以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質物,但不得有害於其他質權人之利益。關鍵在「清償期屆滿後」才適用,設定質權時即約定到期取得所有權的流質契約,原則上受民法第893條第2項限制。處分所得超過債權額的部分,質權人不得保留,應返還出質人。
白話解讀
當鋪把你的勞力士拍賣掉了,拿到的錢比你欠他的多。多出來的那筆錢呢?很多人以為「東西都被賣了,錢當然是人家的」。錯。這條把不動產抵押權裡第878條的規則搬過來用在動產質權上,意思是:質權人拍賣你的質物後,只能從賣得的價金裡拿走你欠他的那部分,多出來的必須還你。反過來,如果賣的錢不夠還債,你還是欠他差額。這條看起來只是一句「準用」,但它背後鎖定的是一個關鍵機制:質物被處分後,錢怎麼分。沒有這條,質權人拍賣你的東西後把全部價金吞掉,你連問都不知道該問。
法律定性
民法第895條為動產質權之準用規定,明定抵押權第878條關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處分擔保物之規則,於動產質權準用之。其核心為:質權人除依第893條拍賣外,得於到期後另訂契約取得質物所有權,或以拍賣以外方法處分質物,惟不得損害其他質權人利益,並須將超過債權額之價金返還出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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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eature | note |
|---|---|---|
| 拍賣(第893條) | 公開程序變價 | 價格客觀、舉證明確,但程序成本高、耗時 |
| 訂約取得所有權(準用878前段) | 到期後合意取得質物所有權 | 須到期後始得約定,設定時約定者受流質限制 |
| 拍賣以外方法處分(準用878後段) | 變賣或其他處分 | 彈性高但須不害及其他質權人,且價金須透明可稽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日本民法第342条以下(動産質)、流質契約禁止は第349条、簡易な弁済充当は第354条
🇰🇷 韓國한국 민법 제338조 이하(동산질권), 유질계약 금지 제339조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25-439条(动产质权),禁止流质约定第428条
🇩🇪 德國BGB §§ 1204 ff.(Pfandrecht an beweglichen Sachen), Verfallverbot § 1229, Pfandverkauf §§ 1233 ff.
🇫🇷 法國Code civil art. 2333 et s.(gage de meubles), réalisation art. 2346 à 2348
🇺🇸 美國UCC Article 9 § 9-610 et seq.(disposition of collateral after defaul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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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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