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95 條(準用處分抵押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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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895條準用第878條:動產質權人於債權到期後,除拍賣外,得訂約取得質物所有權或以拍賣外方法處分,但不得害及其他質權人。
Q · 質權人到期後一定要拍賣嗎,還是可以直接把東西留下來?
可訂約取得所有權或拍賣外處分,但須到期且不害及他人
依民法第895條準用第878條,動產質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除拍賣(第893條)外,得另訂契約取得質物所有權,或以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質物,但不得有害於其他質權人之利益。關鍵在「清償期屆滿後」才適用,設定質權時即約定到期取得所有權的流質契約,原則上受民法第893條第2項限制。處分所得超過債權額的部分,質權人不得保留,應返還出質人。
深度解讀
當鋪把你的勞力士拍賣掉了,拿到的錢比你欠他的多。多出來的那筆錢呢?很多人以為「東西都被賣了,錢當然是人家的」。錯。這條把不動產抵押權裡第878條的規則搬過來用在動產質權上,意思是:質權人拍賣你的質物後,只能從賣得的價金裡拿走你欠他的那部分,多出來的必須還你。反過來,如果賣的錢不夠還債,你還是欠他差額。這條看起來只是一句「準用」,但它背後鎖定的是一個關鍵機制:質物被處分後,錢怎麼分。沒有這條,質權人拍賣你的東西後把全部價金吞掉,你連問都不知道該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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