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87 條(動產質權之擔保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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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87 條規定質權擔保範圍預設包含原債權、利息、違約金、保存與實行質權之費用,但契約得另行排除。
Q · 去當鋪贖回時被多收一堆費用,合法嗎?
看項目。本金利息違約金合法,保管費須必要才算
依民法第 887 條第一項,質權擔保的範圍預設包含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保存質物之費用、實行質權之費用,以及因質物隱有瑕疵所生的損害賠償;除非契約另有約定排除。但第二項對「保存質物之費用」設有煞車:必須是避免質物價值減損所必要者才算,收質人花在美容、升級的費用不能計入擔保債權。
白話解讀
你拿勞力士去當鋪借了 30 萬,到期還錢時當鋪跟你說:「除了 30 萬本金,還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這幾個月幫你保管手錶的保險費、我們處理的費用,總共 38 萬。」你覺得被坑了,但翻開民法 887 條,這些東西全部都在「質權擔保範圍」內,當鋪是合法的。這條的真正威力在於它的預設值是「全包」,從本金一路涵蓋到實行質權的費用。要避開的方法只有一個:在質押契約裡白紙黑字寫「擔保範圍僅限本金與利息」。沒寫,你就默認接受了一籃子全套。反過來如果你是收質的一方,這條等於送你一張安全網:擔心對方賴帳?把所有衍生費用都納入擔保。但 96 年修法加了第二項煞車:「保存質物的費用」必須是「避免價值減損所必要」才算。多花的、亂花的,不能算進去。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87 條為動產質權擔保範圍之規定,採「預設全包、契約得排除」結構。質權所擔保者包含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保存質物之費用、實行質權之費用及因質物隱有瑕疵所生之損害賠償;惟保存質物之費用以避免質物價值減損所必要者為限,藉此平衡收質人受償完整性與出質人負擔可預測性。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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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當鋪收的「保管費」可以拒絕嗎?
看情況。依民法第 887 條第二項,保存質物之費用必須是避免質物價值減損所必要者才在擔保範圍內。當鋪若只是把金飾放保險櫃單純存放,難以主張為必要保存費;但名錶、字畫等需恆溫恆濕保存者,保管費通常合理。質押前直接問清楚並寫進收據,事後爭議才有書面證據。
Q2私下借錢用名牌包當擔保需要寫契約嗎?
強烈建議寫並寫清楚擔保範圍。不寫時依第 887 條預設規則,對方可主張除本金外,利息、違約金、保管費全部納入擔保。若只想單純擔保本金,必須白紙黑字寫『擔保範圍以本金新台幣 X 元為限』。民間借貸最容易因『都是朋友不計較』而踩到這個預設規則。
Q3質權實行的拍賣費用真的可以從擔保物優先扣嗎?
可以,這是第 887 條明列的『實行質權之費用』。質權人依民法第 893 條拍賣質物變現時,鑑價費、拍賣公告費、執行費用都優先從變賣價金扣除,剩餘才抵償本金與利息。出質人若認為費用過高,可要求說明合理性並向法院異議。
Q4質權擔保範圍包括哪些?
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保存質物費用、實行質權費用及質物隱有瑕疵損害賠償,除非契約排除。
Q5民法 887 條是什麼?
規範動產質權擔保範圍的預設條款,性質是『全包但契約得約定排除』,質物擔保不只本金。
Q6什麼叫保存質物之費用?
質權人為避免質物價值減損所必要的支出,例如名錶機芯保養、字畫防潮,亂花的增值費用不算。
Q7質權擔保範圍跟抵押權差在哪?
抵押權見民法 861,96 年修法兩者用語接軌;質權多了『質物隱有瑕疵損害賠償』一項。
Q8怎麼把擔保範圍限縮在本金?
在質押契約明文寫『擔保範圍以本金及法定利息為限,不及於違約金及其他費用』即可排除預設全包。
Q9當鋪保管費怎麼判斷合不合理?
看是否為避免質物價值減損所必要。放保險櫃的金飾難主張,名錶字畫等恆溫恆濕保存通常合理。
Q10贖回被多收費用怎麼處理?
要求逐項列出法律依據→質問保存費是否必要→拒付不必要費用→必要時提存爭議金額並提確認債務不存在之訴。
Q11實行質權費用怎麼算?
鑑價費、拍賣公告費、執行費先從質物變賣價金優先扣除,剩餘才抵償本金利息。
Q12質權 vs 抵押權擔保範圍哪個廣?
兩者 96 年後用語接軌,但質權獨有『質物隱有瑕疵損害賠償』,抵押權(861 條)無此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Included by default | Note |
|---|---|---|
| 原債權/本金 | 是 | 核心擔保標的 |
| 利息、遲延利息 | 是 | 契約得排除 |
| 違約金 | 是 | 96 年修法增列,不寫照樣納入 |
| 保存質物之費用 | 是(限必要) | 第二項:須為避免價值減損所必要者 |
| 實行質權之費用 | 是 | 拍賣、鑑價、執行費優先受償 |
| 質物隱有瑕疵損害賠償 | 是 | 質權特有,抵押權無此項 |
Included by default
- 原債權/本金
- 是
- 利息、遲延利息
- 是
- 違約金
- 是
- 保存質物之費用
- 是(限必要)
- 實行質權之費用
- 是
- 質物隱有瑕疵損害賠償
- 是
Note
- 原債權/本金
- 核心擔保標的
- 利息、遲延利息
- 契約得排除
- 違約金
- 96 年修法增列,不寫照樣納入
- 保存質物之費用
- 第二項:須為避免價值減損所必要者
- 實行質權之費用
- 拍賣、鑑價、執行費優先受償
- 質物隱有瑕疵損害賠償
- 質權特有,抵押權無此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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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181119 制定)
質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實行質權之費用及因質物隱有瑕疵而生之損害賠償。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0960305 修正)
質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保存質物之費用、實行質權之費用及因質物隱有瑕疵而生之損害賠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保存質物之費用,以避免質物價值減損所必要者為限。
立法理由一、質權與抵押權同為擔保物權,第八百六十一條已增列「違約金」為抵押權擔保之範圍,本條亦配合增列。又質權存續中,質物由質權人占有,質權人因保存質物所生之費用,得向出質人請求償還,自亦應為質權擔保之範圍。日本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德國民法第一千二百十條、韓國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均有相同之規定,本條爰仿上開立法例修正,並將「訂定」修正為「約定」後,改列為第一項。 二、為兼顧出質人之利益,爰增列第二項,明定保存質物之費用,以避免質物價值減損所必要者為限,始為質權擔保之範圍,例如稅捐、修繕費或其他必要之保存費用。至於為避免質物滅失所必要之費用,當然包括在內。又單純之保管費用,例如質物置於倉庫所須支付之倉租等是,若非為避免質物價值減損所必要者,其保管費用自仍應由質權人負擔,不在本項保存費用之內。
質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實行質權之費用及因質物隱有瑕疵而生之損害賠償。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一、質權與抵押權同為擔保物權,第八百六十一條已增列「違約金」為抵押權擔保之範圍,本條亦配合增列。又質權存續中,質物由質權人占有,質權人因保存質物所生之費用,得向出質人請求償還,自亦應為質權擔保之範圍。日本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德國民法第一千二百十條、韓國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均有相同之規定,本條爰仿上開立法例修正,並將「訂定」修正為「約定」後,改列為第一項。 二、為兼顧出質人之利益,爰增列第二項,明定保存質物之費用,以避免質物價值減損所必要者為限,始為質權擔保之範圍,例如稅捐、修繕費或其他必要之保存費用。至於為避免質物滅失所必要之費用,當然包括在內。又單純之保管費用,例如質物置於倉庫所須支付之倉租等是,若非為避免質物價值減損所必要者,其保管費用自仍應由質權人負擔,不在本項保存費用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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