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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87 條(動產質權之擔保範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質權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保存質物之費用、實行質權之費用及因質物隱有瑕疵而生之損害賠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2. 前項保存質物之費用,以避免質物價值減損所必要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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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質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保存質物之費用、實行質權之費用及因質物隱有瑕疵而生之損害賠償」。 Exc「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II 前項「保存質物之費用」,以「避免質物價值減損所必要」(兼顧出質人之利益,例如稅捐、修繕費)者為限。 vs 「單純之保管費用」,例如質物置於倉庫所須支付之倉租等是,若非為避免質物價值減損所必要者,其保管費用自仍應由質權人負擔,不在本項保存費用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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