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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15 條(損害賠償之方法-金錢賠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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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215 條規定,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時,應以金錢賠償損害,是回復原狀原則的替代方法。

Q · 東西被弄壞但修不好,可以直接要錢嗎?

可以,證明無法回復原狀就改金錢賠償

依民法第 215 條,只要能證明「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例如修理費遠超物品價值、絕版品無可替代、拖延已無意義),就可以跳過修復程序,直接請求金錢賠償。重點是舉證責任在主張者身上,估價單、市場行情、專家意見是常見證據。

深度解讀

法律的第一反應是「把東西變回原狀」:車撞壞了修好、名譽毀了登報道歉、東西弄壞了換一個一樣的。但現實很多時候回不去。你家祖傳的花瓶碎了,世界上沒有第二個。你的狗被撞死了,換一隻新的不是同一隻。這時候法律退而求其次,說:好吧,用錢算。這條就是那個「退而求其次」的開關。重點是你要證明兩件事之一:回復原狀根本不可能,或者雖然可能但困難到不合理(成本遠超物品價值、時間拖到無意義)。一旦打開這個開關,談判和訴訟的戰場就從「你要怎麼修好」變成「要賠我多少錢」,遊戲規則完全不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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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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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215 條規定:「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2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21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