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11 條(定作人之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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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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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511 條規定,承攬工作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須賠償承攬人因終止而生之損害,賠償範圍不及於全部報酬。
Q · 承攬做到一半可以喊停嗎?會被告違約嗎?
可以,但要賠對方因終止而生的損害
依民法第 511 條,承攬工作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不附理由終止契約,對方不能主張違約。代價是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包含已完成工作對應報酬、已投入無法回收的材料成本、為此案推掉的其他承攬收入。注意這不是賠全部報酬,承攬人未能舉證的部分不在賠償範圍。
深度解讀
你花了三十萬請設計師做品牌識別系統,做到一半你發現公司方向變了、產品不做了。你卡在一個尷尬的地方:繼續做完等於把錢丟進沒用的東西,但不做完好像又會被告違約。511 條就是為這種時刻存在的。它給定作人一個罕見的特權:承攬契約在工作完成前,你可以隨時不做理由地終止。對方不能說你違約,不能逼你繼續,不能要求你把工作接下去。代價是一個:你要賠承攬人「因為你終止而造成的損害」。注意這個範圍。不是賠對方原本能賺的全部報酬,而是賠他因為你的中止而實際受損的部分,已經完成的工作對應的報酬、已經投入的材料成本、為了你的案子推掉的其他工作。算清楚這個差距,你手上的籌碼會比你想像的大。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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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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