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11 條(定作人之終止契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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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pear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非履行利益之損害,而係指所受實際損害
brianwang
5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實務多數見解:包含已完成工作之所受損害及未完成而如果完成工作的所失利益,但須扣除減省的材料和勞務等支出(104台上1027裁定)
學說及 106台上721判決: 已完成之工作應依承攬契約請求報酬,未完成之部分依第511條 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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