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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511定作人之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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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511 條規定,承攬工作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須賠償承攬人因終止而生之損害,賠償範圍不及於全部報酬。

Q · 承攬做到一半可以喊停嗎?會被告違約嗎?

可以,但要賠對方因終止而生的損害

依民法第 511 條,承攬工作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不附理由終止契約,對方不能主張違約。代價是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包含已完成工作對應報酬、已投入無法回收的材料成本、為此案推掉的其他承攬收入。注意這不是賠全部報酬,承攬人未能舉證的部分不在賠償範圍。

白話解讀

你花了三十萬請設計師做品牌識別系統,做到一半你發現公司方向變了、產品不做了。你卡在一個尷尬的地方:繼續做完等於把錢丟進沒用的東西,但不做完好像又會被告違約。511 條就是為這種時刻存在的。它給定作人一個罕見的特權:承攬契約在工作完成前,你可以隨時不做理由地終止。對方不能說你違約,不能逼你繼續,不能要求你把工作接下去。代價是一個:你要賠承攬人「因為你終止而造成的損害」。注意這個範圍。不是賠對方原本能賺的全部報酬,而是賠他因為你的中止而實際受損的部分,已經完成的工作對應的報酬、已經投入的材料成本、為了你的案子推掉的其他工作。算清楚這個差距,你手上的籌碼會比你想像的大。

法律定性

民法第 511 條規定承攬契約的定作人終止權:在工作完成之前,定作人得隨時、無須理由終止契約,承攬人不得拒絕或主張違約;但定作人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此為承攬契約特有的任意終止規範,賠償範圍以承攬人實際所受損害為限,不等同於契約全部報酬。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裝潢做到一半真的可以喊停嗎?會不會被告違約?

可以。裝潢屬於承攬契約,適用民法第 511 條,你有隨時終止的權利。對方不能告你違約,但可以請求因終止而生之損害,包括已完成工程對應的報酬、已買入但無法退的材料費用、合理的管理費用。內行人提示:終止前把現場狀況拍清楚,特別是已完成工程的品質,因為對方要算已完成部分的報酬,品質差的部分你可以主張扣減。

Q2合約裡寫「不得片面終止」還有效嗎?

多數學說和實務見解認為民法第 511 條是保護定作人的強制規定,契約約定不能完全剝奪這個權利。但實務上有不同見解,有些認為雙方合意的不終止條款在特定條件下可能有效。內行人提示:就算條款可能無效,你在終止時仍應依 511 條賠償實際損害,不能主張合約無效所以不用賠。保留合理賠償的態度比爭論條款效力更能讓對方快速收手。

Q3承攬人做得很爛我想終止,他說要賠合約全額,怎麼辦?

他錯了。511 條但書寫的是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不是合約總額。他必須證明每一項損害的實際金額:已完成部分(品質有瑕疵可扣減)、已投入成本(要有單據)、為你推掉的其他案子收入(要有證據)。他證明不出來的部分不用賠。內行人提示:若工作有重大瑕疵,你甚至可改主張依民法第 494 條解除契約,賠償計算邏輯不同,後者可能對你更有利。

Q4民法 511 條是什麼?

承攬契約特有的定作人終止權,工作完成前定作人可隨時終止,代價是賠對方因終止而生的損害。

Q5定作人終止權和一般違約有什麼不同?

終止是法律給的合法權利,對方不能主張你違約,你只負損害賠償義務,不是違約罰則。

Q6什麼叫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承攬人因終止實際受到的損害,含已完成報酬、無法回收的材料成本、為此案推掉的其他收入,須舉證。

Q7承攬契約終止跟委任終止差在哪?

承攬適用 511 條只有定作人有終止權;委任適用 549 條雙方都能任意終止,性質判斷錯策略相反。

Q8承攬契約怎麼終止?

拍照存證 → 書面通知終止並引用 511 條 → 要求對方列損害清單 → 逐項檢視 → 談不攏提存或訴訟。

Q9終止後賠償金額怎麼算?

已完成工作報酬+已投入無法回收材料成本+可證明的機會損失,品質瑕疵部分可主張扣減。

Q10終止承攬要花多少費用?

終止本身免費,成本是損害賠償;爭議走訴訟才有裁判費(約請求金額 1.1%)與律師費。

Q11怎麼證明已完成部分只值這麼多?

靠終止前的進度照片、品質瑕疵紀錄、施工日誌與付款憑證,這些決定已完成報酬與可扣減金額。

Q12民法 511 終止 vs 494 瑕疵解除哪個有利?

工作有重大瑕疵時 494 解除賠償邏輯對定作人更有利;無瑕疵單純不想做才用 511 終止付損害。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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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向將來消滅契約,已完成部分有效並須付對應報酬契約溯及消滅,雙方互相返還
行使要件工作完成前隨時可行使,不需理由須承攬人工作有瑕疵且符合解除要件
賠償基礎定作人賠承攬人因終止而生之損害因瑕疵向承攬人主張,賠償邏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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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
向將來消滅契約,已完成部分有效並須付對應報酬
行使要件
工作完成前隨時可行使,不需理由
賠償基礎
定作人賠承攬人因終止而生之損害

rescission_494

法律效果
契約溯及消滅,雙方互相返還
行使要件
須承攬人工作有瑕疵且符合解除要件
賠償基礎
因瑕疵向承攬人主張,賠償邏輯相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 641 条(注文者による契約の解除)
韓國민법 제673조(완성 전의 도급인의 해제권)
中國民法典第 787 条(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德國BGB § 648(vormals § 649)– Kündigungsrecht des Bestellers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794(résiliation du marché à forfait par le maître)
美國無直接成文對應;普通法下定作人多以契約「termination for convenience」條款約定,欠缺法定任意終止權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181105 制定)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0181105 制定)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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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511 條規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5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5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