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重點摘要民法第 511 條規定,承攬工作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須賠償承攬人因終止而生之損害,賠償範圍不及於全部報酬。
Q · 承攬做到一半可以喊停嗎?會被告違約嗎?
可以,但要賠對方因終止而生的損害
依民法第 511 條,承攬工作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不附理由終止契約,對方不能主張違約。代價是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包含已完成工作對應報酬、已投入無法回收的材料成本、為此案推掉的其他承攬收入。注意這不是賠全部報酬,承攬人未能舉證的部分不在賠償範圍。
你花了三十萬請設計師做品牌識別系統,做到一半你發現公司方向變了、產品不做了。你卡在一個尷尬的地方:繼續做完等於把錢丟進沒用的東西,但不做完好像又會被告違約。511 條就是為這種時刻存在的。它給定作人一個罕見的特權:承攬契約在工作完成前,你可以隨時不做理由地終止。對方不能說你違約,不能逼你繼續,不能要求你把工作接下去。代價是一個:你要賠承攬人「因為你終止而造成的損害」。注意這個範圍。不是賠對方原本能賺的全部報酬,而是賠他因為你的中止而實際受損的部分,已經完成的工作對應的報酬、已經投入的材料成本、為了你的案子推掉的其他工作。算清楚這個差距,你手上的籌碼會比你想像的大。
民法第 511 條規定承攬契約的定作人終止權:在工作完成之前,定作人得隨時、無須理由終止契約,承攬人不得拒絕或主張違約;但定作人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此為承攬契約特有的任意終止規範,賠償範圍以承攬人實際所受損害為限,不等同於契約全部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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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裝潢屬於承攬契約,適用民法第 511 條,你有隨時終止的權利。對方不能告你違約,但可以請求因終止而生之損害,包括已完成工程對應的報酬、已買入但無法退的材料費用、合理的管理費用。內行人提示:終止前把現場狀況拍清楚,特別是已完成工程的品質,因為對方要算已完成部分的報酬,品質差的部分你可以主張扣減。
多數學說和實務見解認為民法第 511 條是保護定作人的強制規定,契約約定不能完全剝奪這個權利。但實務上有不同見解,有些認為雙方合意的不終止條款在特定條件下可能有效。內行人提示:就算條款可能無效,你在終止時仍應依 511 條賠償實際損害,不能主張合約無效所以不用賠。保留合理賠償的態度比爭論條款效力更能讓對方快速收手。
他錯了。511 條但書寫的是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不是合約總額。他必須證明每一項損害的實際金額:已完成部分(品質有瑕疵可扣減)、已投入成本(要有單據)、為你推掉的其他案子收入(要有證據)。他證明不出來的部分不用賠。內行人提示:若工作有重大瑕疵,你甚至可改主張依民法第 494 條解除契約,賠償計算邏輯不同,後者可能對你更有利。
承攬契約特有的定作人終止權,工作完成前定作人可隨時終止,代價是賠對方因終止而生的損害。
終止是法律給的合法權利,對方不能主張你違約,你只負損害賠償義務,不是違約罰則。
承攬人因終止實際受到的損害,含已完成報酬、無法回收的材料成本、為此案推掉的其他收入,須舉證。
承攬適用 511 條只有定作人有終止權;委任適用 549 條雙方都能任意終止,性質判斷錯策略相反。
拍照存證 → 書面通知終止並引用 511 條 → 要求對方列損害清單 → 逐項檢視 → 談不攏提存或訴訟。
已完成工作報酬+已投入無法回收材料成本+可證明的機會損失,品質瑕疵部分可主張扣減。
終止本身免費,成本是損害賠償;爭議走訴訟才有裁判費(約請求金額 1.1%)與律師費。
靠終止前的進度照片、品質瑕疵紀錄、施工日誌與付款憑證,這些決定已完成報酬與可扣減金額。
工作有重大瑕疵時 494 解除賠償邏輯對定作人更有利;無瑕疵單純不想做才用 511 終止付損害。
| aspect | termination_511 | rescission_494 |
|---|---|---|
| 法律效果 | 向將來消滅契約,已完成部分有效並須付對應報酬 | 契約溯及消滅,雙方互相返還 |
| 行使要件 | 工作完成前隨時可行使,不需理由 | 須承攬人工作有瑕疵且符合解除要件 |
| 賠償基礎 | 定作人賠承攬人因終止而生之損害 | 因瑕疵向承攬人主張,賠償邏輯相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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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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