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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決字第 16661 號
要旨
行政院衛生署前環境保護局為興建環境保護大樓與○○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所訂立之水電工程合約書第二十四條約定是否適用民法第五百十一條規定疑義
全文內容
按民法第五百十一條規定:「工作物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本件行政院衛生署前環境保護局 (簡稱甲方) 為興建環境保護大樓與○○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簡稱乙方) 所訂立之水電工程合約書第二十四條約定:「甲方認為工程有中止之必要時,得隨時解除合約‥‥乙方‥‥已完成工程及已進場材料,均由甲方核實給價‥‥」似尚符合上開民法規定意旨,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應屬有效。至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擬給付○○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解約結算工程款,究係依該工程合約書第二十四條或其他條之約定?事涉事實認定,宜請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