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512 條(承攬契約之當然終止)

  1. 1.承攬之工作,以承攬人個人之技能為契約之要素者,如承攬人死亡或因其過失致不能完成其約定之工作時,其契約為終止。
  2. 2.工作已完成之部分,於定作人為有用者,定作人有受領及給付相當報酬之義務。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512 條規定,以個人技能為要素的承攬契約,承攬人死亡或非因過失不能完成時當然終止,已完成有用部分定作人須付酬。

Q · 承攬人做到一半過世,契約還算數嗎?訂金拿得回來嗎?

依民法第 512 條,若契約以承攬人個人技能為要素(非他不可),承攬人死亡或非因過失致不能完成時,契約當然終止,無須通知。但第二項規定:已完成的部分若對定作人為有用,定作人有受領並給付相當報酬的義務。換言之,未動工部分的訂金可請求返還,但對應已完成且有用工作的報酬不能拒付。

白話解讀

你花了八十萬訂一幅知名畫家的肖像畫,付了訂金,畫家畫到一半心肌梗塞過世。你會想「那訂金我拿得回來嗎?遺產繼承人可以叫他兒子繼續畫完嗎?」這條給你答案:你訂的不是「一幅畫」,你訂的是「這個畫家的筆」,他一死,契約就直接終止,不是給繼承人繼續的。但故事沒結束。如果他已經畫了一半,而這一半對你有用(例如你想用這個未完成稿紀念他、或找人接手修改),你必須受領這個半成品,並付相當於完成度的報酬。換句話說:契約終止了,但不是所有錢都還你。這條條文在藝術創作、客製設計、名醫手術、指定律師辦案、指定建築師設計這類「非這個人不可」的承攬案裡,是遺屬和定作人之間最常打架的那條線。

法律定性

民法第 512 條為承攬契約的「當然終止」規範。當承攬工作以承攬人個人技能為契約要素時,一旦承攬人死亡或非因其過失致不能完成約定工作,契約即於該事實發生時自動終止,不須任何一方表示。已完成的部分若對定作人為有用,定作人負有受領及給付相當報酬的義務,藉此清算雙方已付出的對價。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承攬人死亡承攬契約一定終止嗎?

不一定。必須是「以承攬人個人技能為契約要素」的契約才適用第 512 條當然終止;若換誰做都一樣(如一般水電施工),承攬公司可派他人接手,契約不終止。

Q2承攬人重病沒死也適用嗎?

適用。條文寫「死亡或非因其過失致不能完成」,重病、失能、失智達到不能完成程度且非自己造成,都在範圍內,但短期休養不算。

Q3已完成一半的工作我一定要付錢嗎?

看是否「對定作人為有用」。有用才有受領及付酬義務;若半成品對你完全無用(無法接手、陳列、轉賣),可主張不付。

Q4還沒動工的訂金能全拿回嗎?

可以。沒有已完成部分時不生付酬問題,訂金屬不當得利,可向繼承人請求返還(民法第 179 條)。

Q5承攬人自己酗酒導致做不完也算嗎?

不算。第 512 條限「非因其過失」,承攬人自身過失致不能完成走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對承攬人更嚴苛。

Q6報酬怎麼計算?

通常依完成度比例或實際投入工時、材料計算「相當報酬」,爭議時可由同領域第三方出具鑑定意見。

Q7契約終止要不要通知對方?

不用。契約於死亡或不能完成的事實發生時當然終止,無須通知,但實務上建議書面確認終止日以利清算。

Q8已完成部分報酬請求有時效嗎?

有。承攬報酬請求權適用民法第 127 條第 7 款 2 年短期消滅時效,宜儘早主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維度民法512條(個人技能承攬)民法511條(定作人終止)一般承攬(可繼受)
終止原因承攬人死亡/非因過失不能完成定作人於完工前任意終止原則不因承攬人死亡終止
是否當然終止是,事實發生即終止否,須定作人表示否,繼承人或公司接手
報酬處理已完成有用部分付相當報酬賠償承攬人因終止所生損害依約完成後給付全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262(履行所必要之特定人死亡或喪失能力致履行不能而免責)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