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12 條(承攬契約之當然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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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512 條規定,以個人技能為要素的承攬契約,承攬人死亡或非因過失不能完成時當然終止,已完成有用部分定作人須付酬。
Q · 承攬人做到一半過世,契約還算數嗎?訂金拿得回來嗎?
契約自動終止;已完成且有用的部分仍須付報酬
依民法第 512 條,若契約以承攬人個人技能為要素(非他不可),承攬人死亡或非因過失致不能完成時,契約當然終止,無須通知。但第二項規定:已完成的部分若對定作人為有用,定作人有受領並給付相當報酬的義務。換言之,未動工部分的訂金可請求返還,但對應已完成且有用工作的報酬不能拒付。
深度解讀
你花了八十萬訂一幅知名畫家的肖像畫,付了訂金,畫家畫到一半心肌梗塞過世。你會想「那訂金我拿得回來嗎?遺產繼承人可以叫他兒子繼續畫完嗎?」這條給你答案:你訂的不是「一幅畫」,你訂的是「這個畫家的筆」,他一死,契約就直接終止,不是給繼承人繼續的。但故事沒結束。如果他已經畫了一半,而這一半對你有用(例如你想用這個未完成稿紀念他、或找人接手修改),你必須受領這個半成品,並付相當於完成度的報酬。換句話說:契約終止了,但不是所有錢都還你。這條條文在藝術創作、客製設計、名醫手術、指定律師辦案、指定建築師設計這類「非這個人不可」的承攬案裡,是遺屬和定作人之間最常打架的那條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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