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12 條(承攬契約之當然終止)
- 1.承攬之工作,以承攬人個人之技能為契約之要素者,如承攬人死亡或非因其過失致不能完成其約定之工作時,其契約為終止。
- 2.工作已完成之部分,於定作人為有用者,定作人有受領及給付相當報酬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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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512 條規定,以個人技能為要素的承攬契約,承攬人死亡或非因過失不能完成時當然終止,已完成有用部分定作人須付酬。
Q · 承攬人做到一半過世,契約還算數嗎?訂金拿得回來嗎?
依民法第 512 條,若契約以承攬人個人技能為要素(非他不可),承攬人死亡或非因過失致不能完成時,契約當然終止,無須通知。但第二項規定:已完成的部分若對定作人為有用,定作人有受領並給付相當報酬的義務。換言之,未動工部分的訂金可請求返還,但對應已完成且有用工作的報酬不能拒付。
白話解讀
你花了八十萬訂一幅知名畫家的肖像畫,付了訂金,畫家畫到一半心肌梗塞過世。你會想「那訂金我拿得回來嗎?遺產繼承人可以叫他兒子繼續畫完嗎?」這條給你答案:你訂的不是「一幅畫」,你訂的是「這個畫家的筆」,他一死,契約就直接終止,不是給繼承人繼續的。但故事沒結束。如果他已經畫了一半,而這一半對你有用(例如你想用這個未完成稿紀念他、或找人接手修改),你必須受領這個半成品,並付相當於完成度的報酬。換句話說:契約終止了,但不是所有錢都還你。這條條文在藝術創作、客製設計、名醫手術、指定律師辦案、指定建築師設計這類「非這個人不可」的承攬案裡,是遺屬和定作人之間最常打架的那條線。
法律定性
民法第 512 條為承攬契約的「當然終止」規範。當承攬工作以承攬人個人技能為契約要素時,一旦承攬人死亡或非因其過失致不能完成約定工作,契約即於該事實發生時自動終止,不須任何一方表示。已完成的部分若對定作人為有用,定作人負有受領及給付相當報酬的義務,藉此清算雙方已付出的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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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承攬人死亡承攬契約一定終止嗎?▾
不一定。必須是「以承攬人個人技能為契約要素」的契約才適用第 512 條當然終止;若換誰做都一樣(如一般水電施工),承攬公司可派他人接手,契約不終止。
Q2承攬人重病沒死也適用嗎?▾
適用。條文寫「死亡或非因其過失致不能完成」,重病、失能、失智達到不能完成程度且非自己造成,都在範圍內,但短期休養不算。
Q3已完成一半的工作我一定要付錢嗎?▾
看是否「對定作人為有用」。有用才有受領及付酬義務;若半成品對你完全無用(無法接手、陳列、轉賣),可主張不付。
Q4還沒動工的訂金能全拿回嗎?▾
可以。沒有已完成部分時不生付酬問題,訂金屬不當得利,可向繼承人請求返還(民法第 179 條)。
Q5承攬人自己酗酒導致做不完也算嗎?▾
不算。第 512 條限「非因其過失」,承攬人自身過失致不能完成走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對承攬人更嚴苛。
Q6報酬怎麼計算?▾
通常依完成度比例或實際投入工時、材料計算「相當報酬」,爭議時可由同領域第三方出具鑑定意見。
Q7契約終止要不要通知對方?▾
不用。契約於死亡或不能完成的事實發生時當然終止,無須通知,但實務上建議書面確認終止日以利清算。
Q8已完成部分報酬請求有時效嗎?▾
有。承攬報酬請求權適用民法第 127 條第 7 款 2 年短期消滅時效,宜儘早主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維度 | 民法512條(個人技能承攬) | 民法511條(定作人終止) | 一般承攬(可繼受) |
|---|---|---|---|
| 終止原因 | 承攬人死亡/非因過失不能完成 | 定作人於完工前任意終止 | 原則不因承攬人死亡終止 |
| 是否當然終止 | 是,事實發生即終止 | 否,須定作人表示 | 否,繼承人或公司接手 |
| 報酬處理 | 已完成有用部分付相當報酬 | 賠償承攬人因終止所生損害 | 依約完成後給付全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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