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律字第 817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9 年 12 月 28 日

要旨

一 土地使用權之取得,不外基於下列各種法律關係而來:

(一) 地上權或典權:其為地上權或典權者,應依民法物權編有關之規定。

(二) 使用借貸:其為使用借貸之關係者,除貸與人與借用人間另有特約外,無移轉其權利於第三人之可言 (民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二項及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三八一號判例參照) 。

(三) 租賃:租地建屋之契約,除當事人間有禁止轉讓房屋之特約外,應推定出租人於立約時,即已同意租賃權得隨建築物而移轉於他人,故承租人將房屋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時,應認其對於基地出租人仍有租賃關係存在 (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四七九號及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二二七號判例參照) 。

(四) 合建:依照契約內容,如係由建築商請領建築執照,而於房屋完成後移轉於地主,以換取地主之土地或出售房屋,將價金按一定比例分配,似屬互易性質,依法準用買賣之規定,除有特別情事可解釋為當事人之真意,限於賣屋而無基地之使用外,均應推斷土地所有人默許房屋承買人繼續使用土地 (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及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一四五七號判例參照) 。若契約內容係約定共同領取建築執照,似宜認為承攬性質,除以建築商個人之技能為契約之要素外,房屋買受人尚非不得繼續使用土地 (民法第五百十二條參照) 。

本件某乙自某甲處取得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基礎法律關係為何?當事人之真意何在?有無特約?似應依具體事實斟酌之。

二 若原法律關係對某丙繼續存在,則某丙重行申領建築執照時,似不必另取得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三 申請建築執照,應具備建築法第三十條所規定之證明文件。共同壁協議書苟係上述必備證明文件之一,某丙重行申請建築執照時,似應再行附具,以供審核。

全文內容

一 土地使用權之取得,不外基於下列各種法律關係而來:

(一) 地上權或典權:其為地上權或典權者,應依民法物權編有關之規定。

(二) 使用借貸:其為使用借貸之關係者,除貸與人與借用人間另有特約外,無移轉其權利於第三人之可言 (民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二項及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三八一號判例參照) 。

(三) 租賃:租地建屋之契約,除當事人間有禁止轉讓房屋之特約外,應推定出租人於立約時,即已同意租賃權得隨建築物而移轉於他人,故承租人將房屋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時,應認其對於基地出租人仍有租賃關係存在 (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四七九號及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二二七號判例參照) 。

(四) 合建:依照契約內容,如係由建築商請領建築執照,而於房屋完成後移轉於地主,以換取地主之土地或出售房屋,將價金按一定比例分配,似屬互易性質,依法準用買賣之規定,除有特別情事可解釋為當事人之真意,限於賣屋而無基地之使用外,均應推斷土地所有人默許房屋承買人繼續使用土地 (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及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一四五七號判例參照) 。若契約內容係約定共同領取建築執照,似宜認為承攬性質,除以建築商個人之技能為契約之要素外,房屋買受人尚非不得繼續使用土地 (民法第五百十二條參照) 。

本件某乙自某甲處取得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基礎法律關係為何?當事人之真意何在?有無特約?似應依具體事實斟酌之。

二 若原法律關係對某丙繼續存在,則某丙重行申領建築執照時,似不必另取得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三 申請建築執照,應具備建築法第三十條所規定之證明文件。共同壁協議書苟係上述必備證明文件之一,某丙重行申請建築執照時,似應再行附具,以供審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9)法律字第 817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9 年 12 月 28 日發布,要旨:一 土地使用權之取得,不外基於下列各種法律關係而來: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