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10 條(視為受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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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條所定之受領,如依工作之性質,無須交付者,以工作完成時視為受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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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510條規定,承攬工作依性質無須交付者,於工作完成時視為受領,危險移轉、瑕疵擔保期起算與報酬請求權同時啟動。
Q · 清潔、表演這種無法交付的工作,什麼時候算我驗收了?
工作完成那一刻,法律就視為你已受領
依民法第510條,承攬工作如依其性質無須交付(如清潔、演出、現場修繕、顧問勞務),於工作完成時即視為受領,不以你簽收或口頭說 OK 為要件。受領一旦擬制成立,危險負擔移轉、瑕疵擔保期起算、承攬人報酬請求權三件事同時發生。要改寫此預設,須在合約明訂以雙方簽署完工確認書為受領時點。
深度解讀
承攬契約裡最容易被忽略、但一旦出事就會讓雙方撕破臉的問題是:這份工作到底「什麼時候算完成」?做一個櫃子可以搬去驗收,但清潔公司來你家打掃、樂團到你婚禮演出、顧問交出一份建議、水電工在你店裡修冷氣,這些工作「無從交付」,因為它就發生在那個地方、那個當下。這條法律為這種情境設計了一個開關:工作完成的那一刻,法律就當作你已經受領了。這個開關按下去會同時啟動三件事:風險從承攬人轉到你身上(之後的意外損失是你的)、瑕疵擔保期開始起算(你發現問題要在期限內主張)、付款義務成立(對方可以要求你結清)。很多人以為「我還沒說 OK 就不算完成」,但法律不是這樣看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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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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